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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促進臨床合理用血,保護血液資源,保障臨床用血安全和醫療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將臨床用血管理作為醫療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制定並落實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管理。第二章組織和職責第五條衛生部設立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協助制定國家臨床用血相關制度、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協助指導全國臨床用血管理和質量評價工作,促進臨床合理用血水平的提高;

(三)協助調查分析臨床用血重大安全事故,提出處理建議;

(四)承擔衛生部交辦的其他與臨床用血管理相關的工作。

衛生部建立協調機制,做好臨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證輸血治療質量。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省級臨床用血質量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指導、評估和培訓。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組織管理,明確工作職責,完善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臨床用血管理的第壹責任人。第八條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成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機構臨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席為院長或主管醫療的副院長,成員為醫務科、輸血科、麻醉科、開展輸血治療的主要臨床科室、護理部、手術室等科室負責人。醫療和輸血部門負責臨床合理用血的日常管理。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臨床用血管理工作小組,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條臨床血液管理委員會或者臨床血液管理工作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認真貫徹執行臨床用血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本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評價和確定臨床用血的重點科室、關鍵環節和流程;

(三)定期對臨床用血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開展臨床用血質量評價,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臨床用血不良事件,並提出處理和改進措施;

(五)指導和推廣自體輸血等血液保護和輸血新技術的發展;

(六)承擔醫療機構交辦的其他與臨床用血相關的任務。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臨床用血需求設立輸血科或者血庫,並根據自身功能、任務和規模配備與輸血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

不具備條件設立輸血科或血庫的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臨床用血工作。第十壹條輸血科和血庫的主要職責是:

(壹)建立臨床血液質量管理體系,促進臨床合理用血;

(二)負責制定臨床用血儲備計劃,根據血站供血預警信息和醫院血液庫存情況協調臨床用血;

(三)負責血液的儲備、入庫、儲存和發放;

(四)負責輸血相關免疫血液學檢測;

(五)參與自體輸血等血液保護和輸血新技術的推廣;

(六)參與特殊輸血治療病例的咨詢,為臨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詢;

(七)參與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調查;

(八)根據臨床治療的需要,參與血液療法相關技術的開發;

(九)承擔醫療機構交辦的其他與臨床用血相關的任務。第三章臨床用血管理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用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並保證執行。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

醫療機構科研用血須經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醫療機構應當與血站合作,建立血液庫存動態預警機制,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和正常醫療秩序。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科學制定臨床用血計劃,建立臨床合理用血評價體系,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血液的預約、接收、儲存、保管和預警進行管理,確保血液儲存和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接收血站發送的血液後,應當核對血袋標簽。符合國家有關血液儲存標準和要求,做好登記工作;並按不同品種、血型、采血日期(或有效期)有序存放在專用儲存設施中。

血袋標簽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血站的名稱;

(2)獻血號碼或條形碼和血型;

(3)血型;

(4)血液采集的日期和時間或制備的日期和時間;

(五)有效期和時間;

(6)儲存條件。

嚴禁不合格血袋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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