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

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改善城市環境,方便人民生活,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關、七裏河、安寧、西固四區範圍內下列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壹)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路邊溝渠、廣場、街道空地、廢棄道路、道路征收用地、道路銘牌等。;

(二)城市橋涵:橋梁、涵洞、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汙水管、涵洞、明溝、泵站、汙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城市規劃區內的河道、溢洪道、堤防、防洪墻、消力池、淤地塘及其土地和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不售票的城市道路、廣場、橋梁、地下通道、公共綠地、公園的照明設施。

紅古區、縣、鎮的市政工程設施參照本辦法管理。第三條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

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範圍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養護和維修。

區、縣建設部門按照劃定的範圍和權限,或者在各自管轄範圍內,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養護和維修。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貫徹統壹規劃、統壹管理、分級負責、加強維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原則,依靠專業隊伍,動員和組織群眾對各類市政工程設施進行有效管理。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服務質量,秉公執法,確保各類市政工程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狀態和正常運行。第五條市政工程設施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收費項目、標準和執行時間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市政工程設施是公共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和遵守本辦法。

在市政工程設施維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七條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挖掘道路;

(二)未經批準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施工作業和設置臨時設施的;

(三)傾倒垃圾、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履帶車、鐵輪車和超限車未經批準在道路上行駛的;

(五)在非指定道路作為教練場地和洗車、試剎車;

(六)占用道路開辦市場和停車場;

(七)在人行道上行駛或者在非指定地點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八)其他損壞和侵占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第八條確需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在繁華、擁堵地區臨時占用道路,必須報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占用道路的,應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臨時占用費和押金,領取許可證後,方可按照批準的用途、期限、範圍和位置占用。占用期間,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原批準機關可決定減少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變更占用地點或終止占用,占用單位和個人接到通知後必須無條件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占用道路開辦市場和停車場的,應當逐步撤銷。暫時無法退出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並限制退出時間,由主辦單位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占用手續。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要負責修復或支付修復費。第九條嚴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確需挖掘的,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並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和修復費。

冬季不得挖掘城市道路(115年10月至15年3月);新建、改建道路,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後的道路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需要在上述限定期限內挖掘道路的,除審批手續和押金外,加倍支付修復費。

經批準的道路挖掘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期限、範圍和作業程序進行,確保回填質量。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第十條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繳納保證金,屬於占用範疇的,待占用終止後,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即予退還。屬於挖掘的,竣工驗收壹年後返還,沒有結算的;如發現結算,扣除修理費後退還押金。不足扣除的,由挖掘單位補足。

  • 上一篇:測試警察狀況
  • 下一篇:2021醫院科室工作計劃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