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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城市節約用水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有效利用水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備水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市實行計劃用水,嚴格節約用水。優先供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為生活服務的加工業用水,統籌考慮其他用水。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門。Xi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新城、北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六區以外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市住建、城管等有關部門協助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用水戶負責本單位的節約用水管理。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節約用水規劃,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規劃。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節約用水意識;鼓勵和支持城市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節水技術,培育和發展節水企業,提高城市節水科技水平,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減少用水量,加強水的重復利用和循環利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對在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發明創造,推廣應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取得顯著成績,在節約用水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建設項目用水設施管理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設備和高耗水產品。

用水單位和居民應當安裝和使用節水設備和器具。已經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水標準的設備和器具,應當逐步更換為節水型器具。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節水技術、設備和產品,制定節水措施,建設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包括節約用水配套設施的內容。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條日用水量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節約用水設計,應當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建設過程中,確需變更節水設計方案的,必須經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十壹條建立鼓勵使用再生水的價格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自來水管網設施建設。新建大型生活服務設施、教育文化醫療設施、住宅小區和辦公樓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再生水設施。

城市園林綠化用水和道路、車輛清洗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條件的應當使用再生水。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統籌利用雨水。新建大型設施和住宅小區應當逐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城市道路建設除特殊要求外,應采用透水性好的材料,提高雨水的滲透率。第十三條使用自備水井供水的單位,必須有節約用水的措施。因生活、生產確需挖掘自備水井的,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鑿井前,應當同步審查節約用水措施。自備水源井竣工驗收時,配套節水設施應同時驗收。驗收合格後才能下水。

在供水管網到達的區域,自備水源井應當關閉。第三章生產和生活用水管理第十四條城市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城市用水計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和水量分配方案確定。

單位日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下達年度計劃指標,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定期提供考核單位用水量。對超過計劃用水量的用水戶,供水單位應當配合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超計劃累進加價,收取的費用全額上繳財政。未超過計劃用水量的,每年根據節約量給予壹定獎勵。

居民生活用水將逐步抄表到戶,實行階梯式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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