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築的建設、改造和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在保證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第三條建築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因地制宜、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保護環境的原則。第四條鼓勵建築節能技術的研究和產品開發,推廣應用節能建築結構、材料、用能系統、施工工藝和管理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發展綠色建築。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在節能方面發揮示範作用。第五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建築節能意識,對在建築節能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建築節能咨詢、檢測、評估等專業服務;支持建築節能公共技術平臺建設。第七條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節能的統壹監督管理。
各區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建築節能管理工作。第二章總則第八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循環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建築節能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對新建建築節能要求、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第九條市政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標準化工作,推進建築節能標準的實施。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編制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規範;沒有上述標準,可以編制技術規範。
市主管部門在編制建築節能技術規範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科研機構和公眾的意見。
市主管部門編制的建築節能技術規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公布實施。第十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詳細規劃藍圖,確定建築物的布局、造型和朝向,應當充分考慮建築節能的要求。第十壹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節能的需要,公布推廣、限制或者禁止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在遵循經濟合理原則的前提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建築節能推廣目錄》中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第十二條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應當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十三條鼓勵實施建築屋頂綠化。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條實行建築能效測評和標識制度。能效測評機構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所有權人的申請,對建築能效進行測評和分級。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市政府設立建築節能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建築節能活動。第十六條建築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如下:
(壹)財政撥款;
(2)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三)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建築用電超額附加費;
(四)社會捐贈和其他來源。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建築與改造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應當載明建築節能要求。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第十八條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文件或者委托設計合同,應當載明建築節能要求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名稱。
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實施工程監理時,應當將建築節能的相關要求納入監理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十九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與建築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節能設計。方案設計應當有建築節能設計的專項說明,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築節能設計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