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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留守兒童的標準是什麽?

1.留守兒童的定義:留守兒童是指父母或壹方外出務工,生活在農村的兒童。他們通常與父親或母親中的壹人生活在壹起,或者與前任的親戚生活在壹起,甚至與父母的其他親戚和朋友生活在壹起。

2.留守兒童問題:由於親情缺失,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有陰影。很大壹部分表現為內心封閉,情感淡漠,自卑懦弱,行為孤僻,性格內向,在戀愛和交往中缺乏主動性,有的脾氣暴躁,容易沖動,經常將無端的瑣事升級為打架鬥毆。

3.針對留守兒童存在的問題,需要提出應對策略:要求家長擔負起教育孩子的責任,加強管理,給予關愛。

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留守兒童教育關懷政策完善的思考:

政策目標應更加關註留守兒童的高質量、差異化教育需求。在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留守兒童的教育關懷進入了壹個新的時代。首先,為了更好地關愛留守兒童,政策目標需要以高質量、差異化的教育需求為基礎。在關註留守兒童優質、差異化教育需求的過程中,只有分類識別,才更及時、更有針對性。其次,留守兒童面臨的最大困境是長期與父母分離,產生壹些隱性的心理問題。在對留守兒童進行教育的過程中,要註意區分和識別不同兒童的情況。

政策內容要更加關註留守兒童的精神需求和權益保護。完善留守兒童權益侵害調查機制;要定期評估留守兒童的精神需求和權益保障程度,對取得顯著成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政策主體應以多種方式參與,形成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合作教育機制。留守兒童教育與關愛的政策主體,不是單壹主體就能解決的社會問題。除政府和學校主體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社會組織和壹些機構也應積極參與留守兒童的教育和關愛,形成政策關愛主體的合力,營造良好的關愛氛圍。

在政策執行方式上要更加註重專業化和科學化水平的提高。鄉村振興為留守兒童的教育和關愛帶來了機遇。在新的起點上,留守兒童的教育和關愛方式在政策執行上應該采取更加專業和科學的規劃。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部門、婦聯、青少年團體等組織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民政部要牽頭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2016上半年農村留守兒童全面排查工作,依托現有信息系統完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功能,完善信息報送機制。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把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地方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相關責任。要加快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壹步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特別是強化家庭監護人責任,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強能力建設。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和社會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機構和福利機構設施,滿足農村留守兒童臨時監護照料需求。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促進寄宿制學校合理布局,滿足農村留守兒童入學需求。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辟兒童活動場所,提供必要的托管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優化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各地要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有人做事、有人負責。

(3)強化激勵問責。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問責機制,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落實到位、取得明顯成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4)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開展各種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合理引導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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