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開競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參與,根據拍賣人的出價決定是否競買的公開交易活動。當其他投標人出價時,他們可以再次出價高於其他人的出價。直到有人的叫價被拍賣師叫價三次,無人再次叫價,拍賣師通過落槌或其他公開方式確認拍賣成交。
拍賣,又稱“競價”,是指通過中介組織,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向出價最高者買賣特定商品或財產權利的壹種方式。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拍賣屬於商品流通的範疇。拍賣是壹種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行為,是社會再生產四要素——生產、分配、交換(流通)和消費的壹部分,是社會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和組成部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拍賣是在主體平等、公正、公開的基礎上訂立競價合同的行為。這種合同是通過競爭性承包來進行的,體現了賣方價值最大化的特點。拍賣作為壹種競爭性締約的法律行為,與其他合同(如合同)並不相同,但其法律效力與其他合同相同。也就是說,拍賣的達成意味著合同的成立,買賣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如果有違約行為,他們將承擔民事責任。在拍賣法律關系中,不存在壹方的法律地位高於另壹方的情況。只要買家合法自願出價,就有可能買到自己想要的東西。壹旦他出價最高,就會獲得拍賣標的的接收權,並同意以最高價支付價款。
拍賣與其他兩種特殊商品流通方式的區別
1.拍賣和出售:所謂出售,壹般是指出售財產以換取現金。與拍賣相比,兩者都是出賣財產的商事活動,但在出賣的程序、方式和範圍上有相當大的區別。這種差異體現在民事訴訟中。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執行階段對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財產的壹種民事強制執行措施。然而,拍賣的公開性和競爭性使得拍賣嚴格區別於出售。要點如下:
1,程序不壹樣。拍賣必須提前公告,必須通知相關人員到場,但賣的沒有這個規定。
2.術語不同。拍賣從公告的物品拍賣時間,有明確的截止日期;銷售不受時間限制。
3.確定標的物的價值有不同的方法。拍賣時,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評估,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爭確定拍賣標的的價值;銷售沒有這樣的程序。
4.不同的形式。拍賣采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出售則可以直接交給商務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5.主題的範圍是不同的。拍賣財產適用於動產和不動產;它既適用於壹般財產,也適用於具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大多數國家對具有特殊價值的不動產和財產的銷售有壹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範圍比買賣更廣,其地位比買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中,執行的範圍是不同的。所有拍賣物品必須在拍賣前被查封和扣押。壹方面禁止債務人或物主隨意處置,另壹方面也便於拍賣。也就是說,任何未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都不能拍賣。出售的範圍更廣,既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被執行人未經查封、扣押的財產。
2.拍賣和投標。
招標是投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招標人的投標條件和所列貨物,進行投標並中標,從而形成買賣關系的行為。雖然拍賣和招標都使投標人或競買人能夠提出自己的條件,選擇最有利的條件與委托人或出賣人訂立合同,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1,方式不同。拍賣中,競買人公開競價,互相知道價格;但在競價中,每個買家都是偷偷提出條件的,雙方都不知道對方的底細,所以有可能是兩個以上的人提出了相同的承諾條件。
2.程序不壹樣。拍賣中每個競買人都有再次出價的機會,即在他人出價高於自己後,可以再次出價;但競買人不能多次競買,只有壹次競買機會。
3.法律效果不壹樣。從訂立合同的角度來看,拍賣人的出價只是給眾多的競買人提供壹個信息,供他們參考。但是,除非另有約定,招標人的陳述具有承諾的法律效力。
4.不同的形式。壹般來說,拍賣是用口頭語言表達的,而競價必須用書面形式表達。
5.連續投標的法律約束力是不同的。在拍賣中,後壹個競買人出價更高時,前壹個競買人的出價即失去約束力,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但在投標中,如果投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投標,是否能中標並不取決於投標順序。即使前壹個投標人提出了在某些方面比後壹個投標人更令招標人滿意的方案,經過綜合衡量,仍可選擇後壹個投標人中標。
拍賣的功能
拍賣有四個功能:1,商品流通功能。它是通過拍賣人的中介,把貨物從委托人手中轉移到出價最高者手中。從現象可以看出,這是資本和商品循環中的壹個瞬間,實現了商品的流通。2.中介服務功能。拍賣師既不擁有拍賣標的,也不成為拍賣標的的買受人,更不交錢。它只是通過拍賣這種獨特的方式幫助供需雙方完成商品交易過程。中介服務的主要表現是服務、溝通、聯系和監督;3.價格發現功能。指通過拍賣形成的價格,不是人為指定和制造的,而是在拍賣市場上,由競買人通過激烈的競爭不斷更新商品的價格水平,最終由出價最高者決定商品的成交價格;4.保值增值功能。實踐證明,拍賣商品的增值壹般在30%以上,這種增值是在拍賣競爭中實現的。
參考資料:
/news/newsshow.asp?ArticleID=126
拍賣歷史
拍賣,壹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早在公元前5世紀就在東方國家巴比倫萌芽了。當時的拍賣對象主要是人,最早有記載的拍賣是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臘著名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對巴比倫婚姻市場上新娘拍賣的描述。之後古希臘、埃及都有拍賣,主持拍賣的人都是社會賢達。拍賣行最早出現在古羅馬,大約在公元前2世紀。此時的拍賣標的已經大大擴展,包括戰利品、軍裝、武器、日用品以及各種商品。羅馬時期的拍賣是現代拍賣的源頭和鼻祖,為現代拍賣奠定了基礎。拍賣業的正式形成是在17和18世紀的近代歐洲。此時,大量拍賣機構出現,拍賣市場逐漸形成,拍賣法律法規逐漸完善。1741和1766年,世界上最著名的兩家拍賣行——蘇富比(又譯蘇富比)和佳士得(又譯佳士得)分別在倫敦成立。中國最早的書面拍賣出現在唐代,針對典當行的過期典當。鴉片戰爭失敗後,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入侵,先進的拍賣機制被引入中國。中國最早的新式拍賣活動發生在廣州,經常被在中國的外國商人用來出售商品。上海是拍賣行的發源地。新中國成立後,植根於舊中國的拍賣行於1958在內地被全面取締。直到1986+01,新中國第壹家拍賣行才正式成立。1993之後,拍賣行業發展迅速。到2002年4月,1995年6月,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在北京成立,1997年6月+65438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正式生效。
根據拍賣法規定,拍賣行舉行拍賣,應當至少提前七日在媒體上發布拍賣公告,載明拍賣標的、時間、地點,並為標的提供查驗條件。目標的展示期應不少於兩天。參與拍賣時,拍賣師會要求競買人繳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作為拍賣後遵守競價規則、順利履行合同的保證。如有違約,保證金將被沒收。在具體的拍賣過程中,競買人要按照拍賣師公布的規則出價,所以我們要對拍賣方式有壹個清晰的認識。
現在最常見的拍賣方式有英式拍賣、荷蘭式拍賣、英式拍賣和荷蘭式拍賣相結合。
英式拍賣又稱“增價拍賣”或“預估低價拍賣”,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師宣布拍賣標的的起拍價和最低增價。競買人從起拍價開始,由低到高競相加價,最後產生出價最高者,拍賣人以公開表示成交的方式宣布成交(通常是錘子,錘子分為長柄錘和夾指錘,但也有其他方法可以提前宣布,如這種拍賣方式因起源於英國而得名。英國是壹個紳士的文明國家。拍賣之初,曾富遍天下。很多有錢人都願意在拍賣會上證明自己的身份和實力。早期的拍賣是真正的“富人遊戲”,目標大多集中在古董、藝術品、古籍等。參與者的身份讓他們的“面子心理”發揮了很大作用。拍賣現場競價激烈,價格漲幅較大,競爭加價特征明顯。
荷蘭式拍賣又稱“降價拍賣”或“預估價拍賣”,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師宣布起拍價和拍賣標的的降幅,然後依次向下出價。壹旦有人出價,就可以宣布交易。這種拍賣方式因其起源於荷蘭而得名。壹是因為荷蘭在歷史上是“海盜國家”,海盜搶錢後急於變現財產,往往采用降價拍賣的方式;另壹種說法是,荷蘭是世界著名的鮮花和新鮮蔬菜市場。為了保持拍賣品的新鮮度,拍賣往往采用降價的方式來使拍賣品盡快成交。
英式拍賣和荷蘭式拍賣可以合並在同壹個拍賣中,甚至可以合並在同壹個拍賣標的中。指拍賣過程中,拍賣師宣布起拍價和最低漲幅後,競買人爭奪相應的價格,拍賣師依次提高叫價,出價最高者勝出。如果無人出價,拍賣師將依次降低出價和降幅,依次出價,第壹個出價者勝出。
在目前的拍賣方式中,還有壹種拍賣方式叫競價拍賣,也叫密封競價拍賣,經常被采用。它是指拍賣人事先宣布拍賣標的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然後競買人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好的標書提交給拍賣人,在預定時間公開開標,現場確認各人報價後選出出價最高者成交。這種拍賣方式主要用於特殊商品的拍賣,因為在同壹個區域內,經營同壹種特殊商品的人往往彼此相當熟悉,而采用公開報價的競價方式,可能會造成每個競買人的心理負擔,往往會影響拍賣價格。采用這種拍賣方式,每個競拍者可以直接報出自己的最高價,方法簡潔,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