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超市”必須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並從事食品產銷、煙草制品零售等業務。
那麽在居民區的居民樓裏開超市是否合法,除了上述需要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之外,還會涉及到“住改商”的問題
住宅:指個人和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居住和使用的房屋;
營業場所:指用於商業、工業、辦公及其他經營活動的場所,因用途不同而有本質區別。
所以在居民區的居民樓裏開超市,就是典型的把房子當營業用房的情況,叫做“改住為商”。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
二、房改業務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明確規定“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這壹規定實際上是對居住房屋的用途進行控制,對於當前的社區有很大的規範意義,對於處理社區關系也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業主不得擅自將房屋改為營業用房。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營業用房。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
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業主,有義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觀、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設計目的包括不要把房子改成營業用房,比如不要把房子改成美容院、餐廳、超市等。因為把住房改成商品房,可能會導致住宅小區人來人往,缺乏應有的安寧,影響業主房屋的舒適度,導致業主對小區安全的擔憂。而且有的店鋪經營項目多樣化,亂丟垃圾、夜間營業、亂設廣告牌、當街曬衣服曬被子等。,嚴重影響市容市貌。所以業主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隨意把房子改成營業用房。
"房改商"必須得到相關業主的壹致同意。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壹規定要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無論是壹致同意、多數同意,還是只有壹人同意。只是籠統規定“應當取得有利害關系的所有權人的同意”,使得司法實踐有所不同。
《民法典》明確了這壹模糊的規定。“住改商”必須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只要有壹個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同意,就不得改變住宅建築的用途。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的,應當符合的條件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業主不能擅自決定在其外墻安裝廣告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業主決定的事項,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改變* * *部分用途或者將* * *部分用於經營活動的,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
建築物的外墻不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部分所有權,而是屬於* * *共有部分的範疇,具有分散性和* * *共有管理性。業主對建築物外墻的使用不能像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使用那樣直接完全控制,也不能像法定* * *共用部分那樣根據功能和用途直接使用。業主在建築物外墻安裝招牌廣告,改變了建築物外墻的功能和使用性質。這種改變應該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事項,即應當經專有部分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四分之三以上投票人參與表決通過,即在自家外墻安裝廣告牌。擁有房屋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應當參加投票。同時,需要參加投票的業主占房屋總面積的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占總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
所以房屋外墻可以安裝廣告牌,但這個事情不能由單個業主私下決定,必須兼顧其他業主的利益,達到法律規定的比例後才能實施。
從“住改商”的規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小區業主的自主權,對於提高全體業主對小區利益的重視,減少小區矛盾,保障小區良好的居住環境,建立良好的居住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三,對違規開設超市的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違規經營的“超市”,由相應的查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如: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商品,可以並處罰款;此外,如果是“無證”或“無照經營”,也應由相應的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