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對公司還是對政府,保密都是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壹、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應承擔哪些責任?他們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因違約或侵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2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責令侵權人將含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者銷毀。3、刑事責任。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重大損失是指經濟上的重大損失,包括利潤減少、損失增加、造成破產、在競爭中處於劣勢等。根據司法實踐,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予追訴。值得註意的是,需要查明行為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與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竊取商業秘密等行為,但行為本身未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侵犯商業秘密罪不成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二)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三)未采取保密措施,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七)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無線通信上傳輸國家秘密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八)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九)在沒有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的信息交換;(十)使用非保密計算機或者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十壹)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十二)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不適用刑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那麽,侵犯商業秘密罪如何定罪量刑呢?筆者認為應該把握兩點。”首先,我們必須掌握犯罪的要素。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商業秘密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商業秘密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客觀上講,是采取不正當手段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二要把握量刑尺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07]6號《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 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別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04]19號《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屬於“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 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4號《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竊取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