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保基金難以維持。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全國企業養老保險收入即使在“空賬運行”下,也不能滿足支出需要,年度赤字也在逐步擴大。在失業保險方面,隨著下崗和失業的合並,失業保險制度在財政上難以為繼,壹些省份的失業保險待遇收不抵支。當前,我國發展進入新常態,正處於增長速度換擋、轉型期陣痛、改革攻堅期的關鍵歷史階段。就業壓力巨大,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難以維持長期收支平衡。雖然現行的“統賬結合”醫療保險制度實現了收支平衡,但由於受益範圍有限、部分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不足、個人負擔過重等原因,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運行存在隱患。
3.社保基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在醫療保險方面,部分參保人員、非參保人員和醫療服務機構采取非法手段蠶食醫療基金,而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由於信息不對稱、權限不足等因素難以有效管理。在失業保險方面,沒有有效的辦法識別被保險人特別是登記失業人員的實際就業狀況,存在部分再就業人員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現象。養老保險方面,不規範提前退休、退休人員死亡後家屬繼續領取養老金等問題難以根治。
4.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有待完善。中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例相當高,占總人口的80%以上,但農業人口享受的社會保障支出相對較少。目前,中國公共醫療衛生投入的80%在城市,世界衛生組織在65438個成員國中將中國排在19188位。另外,農村低保覆蓋面最小,待遇標準很低,有的地方已經停滯,有的地方形同虛設。
5.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滯後。社會保障立法滯後,地方立法零散。目前,我國還沒有社會保障的法律規範。當人們就社會保障、仲裁或訴訟發生爭議時,由於立法的滯後性,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大多不能依據勞動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進行仲裁或判決,法律效力相對不足,壹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群眾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