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土地、交通、市政、公安、安監、文物、市容園林、城管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管理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設施保護。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屬於公用事業,實行特許經營,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履行社會公用事業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負責經營範圍內的日常管理,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持有有效執法證件。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
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優先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對電、水、熱、氣和通信的需求,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建設和運營。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實行政府投資和多渠道融資相結合。
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應當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
依法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第十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進行規劃管理和控制。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規劃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綜合開發,統籌安排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城市軌道交通用地。第十壹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合理安排城市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以及城市軌道交通與鐵路、航空、公路等城市公共交通之間的換乘和銜接。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用地時,應當根據客流和乘客換乘需求,預留換乘樞紐、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和應急疏散用地。第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須堅持先勘測、後設計、再建設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第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制。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設立專門的安全質量管理機構,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實施安全質量績效管理。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十五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提前進行文物考古勘探。施工中發現文物時,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利用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管道和人防工程等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檔案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征用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並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