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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識別和故障推定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是適用過錯原則的壹種特殊情況。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自己的損害是由行為人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推定其有過錯,對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壹種中間責任,是在許多工傷事故對受害人造成損害,且不能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進行救濟時產生的。與壹般過錯責任相比,過錯推定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因為它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行為人,從而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麽?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嚴格責任類型。

歸責原則對應的是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著各種具體的侵權責任類型,在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上有所不同。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規定了不同的責任。就行為人而言,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者的保護也不同。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在責任的選擇上,應該選擇最有利的責任。

(壹)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過錯的歸責原則,是確立責任和責任範圍的依據。

以下是幾種典型的過錯責任形式。

1.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上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各種行為。具體包括兩個規則:壹是通知規則或提示規則,即通知-刪除責任,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後,網絡服務提供者才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二是知道規則,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情況下,才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

2.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指行為人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者以前的行為對他人負有註意義務,未盡到註意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場所責任,是指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因為場所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二是組織者責任,是指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3.限制有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些規定的主要特點是:壹是不采用監護人責任,不適用嚴格責任。其次,區分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前者推定過錯,對後者采取過錯責任。三是規定第三人對學生造成的損害由第三人承擔責任;但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又稱醫療事故責任、醫療侵權責任。醫療事故責任的範圍比較狹窄,引起這種責任的醫療活動只能是醫療事故。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即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壹般來說,醫務人員的過錯屬於醫療機構的過錯。

(2)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又稱過錯推定,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是根據法律基本事實推定侵權人有過錯。過錯推定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形式。行為人未能有效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最終認定其有過錯,並據此確立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因此,機動車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只能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推定機動車壹方有過錯。只要機動車壹方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3)嚴格責任(無過失責任)

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沒有法定免責事由的,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嚴格責任歸責的基礎在於風險活動,行為人的免責受到嚴格限制。

1.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者財產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首先,損害的概念被擴大。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大多數國家認為產品損害主要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損害。二是規定召回制度,增加召回義務。這實際上是基於食品安全法,延伸了召回制度的適用範圍,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患於未然。第三,采取了各種形式的責任。除了提供損害賠償,還提供了排除妨礙、排除危險等責任形式。第四,規定了懲罰性賠償。

2、環境汙染侵權,是指因環境汙染而產生的侵權責任。首先是確立環境汙染責任的嚴格責任原則。

3.高風險責任是指因高風險操作或高風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的歸責基礎是危險。

4.動物致害是指動物的飼養者、管理者對動物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3.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原則有什麽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過錯推定原則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行為推定責任的原則,即行為人有過錯;無過錯原則是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在壹定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所以應當承擔責任。

(壹)無過錯原則的行為是合法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不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責任原則,即無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是行為人根據自己的過錯在壹定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這裏的過錯壹般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沒有履行。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不存在這種過錯,那麽就不能推定其在本案中應當承擔責任。

首先,應將無過錯責任與壹般過錯責任區分開來。特殊侵權行為種類繁多,但並非所有的特殊侵權行為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憲法》第41條第3款和《國家賠償法》第2條都做出了規定。雖然在用詞和句子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們是統壹的,並不矛盾。

其次,將無過錯責任與混合過錯責任區分開來。混合過錯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有過錯。《民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過錯推定是指讓行為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他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麽法律就推定他有過錯。以上是關於什麽是過錯推定的知識。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找法的律師。

法律客觀性:

過錯推定的依據是什麽?1.建築物和其他地面物體造成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52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脫落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推定有過錯。2.* * *危險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任。在* * *對具有相同危險行為人的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被害人無法辨別誰是加害人,也無法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即必須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 * *與危險行為人的過失。3、雇員、國家官員的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或者法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舉證不能或者不足,直接從損害事實中推斷出用人單位或者法人主觀上存在選擇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醫療損害責任。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就有因果關系。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應當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5.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民法典》第1202條、第1204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運輸者或倉庫對此負有責任,產品制造商或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6.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典》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性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7.汙染環境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並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9.此外,還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如在公共場所、路邊或通道挖坑、維修安裝地下設施等。,而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以確定對人造成損害的責任(《民法通則》第125條);法定代理人的責任,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人造成損害,其監護責任的確定屬於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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