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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的基本含義

難民是指那些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壹社會群體或持有某種政治見解而有正當理由害怕呆在自己國家之外,並且由於這種害怕而不能或不願意受到國家保護的人;或者是因為上述事情在曾經居住過的國家之外停留過而沒有國籍,無法或者不願意回國的人。

嚴格來說,難民的依據是聯合國於7月28日在日內瓦簽署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51和聯合國於7月28日在紐約修訂的《難民議定書》1967+31。這兩份文件將難民定義為:出於可證明的原因,害怕受到迫害並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觀點而留在自己國家之外,並且由於這種害怕而不能或不願意受到該國保護的人,或者是因為呆在自己曾經居住過的國家之外而不能或不願意返回該國的無國籍人。

從地理上講,難民是壹種特殊形式的人口遷移。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災難、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宗教和種族歧視以及國界的變化,大量的人被迫離開家園,過著流亡的生活,造成了被迫遷徙。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難民問題日益突出,主要集中在亞洲和非洲。非洲難民主要來自南非和非洲之角,亞洲難民主要來自阿富汗、柬埔寨和越南。聯合國1951於7月28日通過了《難民地位公約》,1967通過了《難民地位議定書》,呼籲給予難民基本人權,並設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負責監督難民公約的執行和接受援助。

難民是國際社會中的壹個特殊群體。他們是由於戰爭、種族迫害、部落沖突、國家領土變更、政治庇護、自然災害和經濟惡化而無法或不願返回原籍國的群體。它們的特點是群體性、無助性、流動性、自發性和被動性。

難民分為經濟難民、戰爭難民、民族宗教難民、政治難民、自然災害難民等等。經濟難民是為了改善生活而“自願”離開家園的人,也稱為“非法移民”。自然災害難民是由於地震、嚴重洪水和幹旱而被迫離開家園的人,通常可以通過臨時救濟返回原籍國。戰爭難民是為了逃避戰爭而逃離家園的人。每壹類難民的屬性並不單壹,有時候戰爭難民是政治難民,災難難民是環境難民,等等。目前,國際上解決難民問題壹般有三種方式:自願遣返、就地安置和第三國安置。

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規定,締約國應對其境內的難民給予壹定的待遇,包括初等教育、公共救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國民待遇。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由職業、住房等方面給予至少不低於普通外國人的優惠待遇。;各國應尊重難民獲得個人身份的權利,給予他們身份證件並保護他們不被驅逐出境,並盡力為難民的入籍和同化提供便利。

“世界上最大的悲哀就是失去祖國。”這是壹位古希臘詩人對難民悲慘處境的哀嘆。據聯合國難民署統計,過去60年來,全球有7500多萬人因戰爭和災難被迫離開家園。非洲和中東是世界上輸出難民最多的地區。

6月20日是世界難民日。根據聯合國在1951年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1條,難民是指因其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其保護,並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的人。壹些區域公約在上述聯合國公約的基礎上進壹步擴大和細化了難民問題。例如,《關於非洲難民特定方面的公約》規定:“難民壹詞也適用於因居住國或國籍國被外國部分或全部入侵、占領、統治或發生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被迫離開其慣常居所,到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關於難民的法律地位,1951年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會議於當年7月28日通過了《難民地位公約》。公約於1954年4月22日生效,截至2月31,1982,91個國家承認並加入。

該公約規定:

1.不論種族、宗教或國籍,締約國應對其境內的難民給予如下待遇:①在初等教育、公共救濟、勞動和社會保障、宗教自由、財政征用、工業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版權、訴訟權利等方面給予國民待遇;

(2)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營職業、農業、商業、自由職業、住房、初等教育以上的教育、選擇住所和行動自由等方面。,盡可能給予優惠,無論如何不低於普通外國人享受的待遇;

③最惠國待遇應給予就業和非政治性、非營利性協會。

2.締約國應尊重難民先前因其個人身份而獲得的權利,特別是婚姻權利,並向難民提供身份證件、旅行證件和其他行政協助。當難民在另壹個國家定居時,締約國應允許他們轉移資產。

3.締約國不得懲罰直接來自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並未經非法入境或居留許可而進入或居留在締約國領土的難民,只要該難民毫不遲延地向當局解釋其非法入境或居留的合法理由。

4.除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外,締約國不得驅逐合法在其領土內的難民,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

5.締約國應盡可能便利難民的歸化和同化。

6.締約國應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或繼承該辦事處的任何其他機構合作,為其履行公務提供便利。

7.難民應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和為維護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

鑒於上述公約的規定僅適用於1951、1之前出現的難民,而此後又出現了新的難民情況,因此於1967、1簽署了難民地位議定書。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生效,截至1982年底,已有90個國家批準並加入。根據議定書,上述公約不再僅適用於因1951 1之前發生的事情而成為難民的人,從而使締約國所有難民享有平等地位。難民法(主要包括1951《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關於非洲難民問題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使命為保護和援助難民提供了壹個基本框架。此外,難民也受到壹般人權法的保護;當他們的國家處於武裝沖突中時,難民也受到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保護。

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應保護人們免遭流離失所;在流離失所期間,只要他們沒有直接參與敵對行動,就應該作為平民受到保護。國際人道主義法還保證救濟和人道主義組織能夠接觸武裝沖突局勢中的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沖突各方必須為藥品、食品、毛毯和帳篷等救濟物資的供應提供便利。

令人遺憾的是,在最近的許多沖突中,這些規則被忽視,這使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處於危險之中。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壹再呼籲各國和非國家武裝團體在與平民打交道時遵守並確保遵守國際法和基本人道原則。只有遵守這些武裝沖突的規則,我們才能防止難民流動和國內移徙;同樣,只有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被迫逃離家園的人才能得到保護。每年的6月20日是世界難民日。為保障難民的基本權利,聯合國於1951年召開了難民和無國籍人地位全權代表會議,並通過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規定締約國應對其境內的難民給予壹定的待遇,包括在初等教育、公共救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國民待遇。在動產和不動產、自由職業、遷徙等方面給予至少不低於普通外國人的優惠待遇。;各國應尊重難民獲得身份的權利,給予他們身份證件並保護他們不被驅逐出境,盡可能為難民入籍提供便利。

2009年紀念世界難民日的主題是“活著的人,活著的需要”。UNHCR的全稱是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它由聯合國大會於1950、12、14成立,並於1951開始工作。該組織幫助世界各地的流離失所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他們提供帳篷、食物、水和藥品等必需品,並尋求問題的長期解決方案,包括自願遣返或在新的國家開始新的生活。50多年來,該組織幫助了5000多萬人開始新的生活。現在,在65 438+020多個國家的5 000多名工作人員繼續幫助大約2 20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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