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證軟條款列表
①開證人(買方)在信用證杯中規定,受益人(出口商)在裝船和裝運時必須得到開證人的書面通知,並在議付單據中明確要求該通知;
(2)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信用證開出後暫不生效,在進口商申請的許可證簽發後,或貨物經開證人檢驗後生效;
③信用證要求將1/3提單直接郵寄給申請人,或信用證明確要求出具記名提單;或者要求使用航空貨運單;或者要求出口商在提單中直接填寫發貨人作為進口商;
(4)信用證要求限制船舶、航線和艙位;
⑤要求特定人或機構簽字進行驗貨、驗貨、裝船確認,且該特定人或機構的簽字已在開證行預留;
⑥信用證中相互矛盾的條款,如聯運提單,但不允許轉船;
⑦要求提交無法提供的文件,如中國商檢出具的價格檢驗證明;
信用證規定出口商在議付時必須提交進口商提供的收貨憑證;
⑨裝船前要求檢驗,但議付單據要求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日期晚於提單日期。實際上是要求妳對提單進行副署,但是開證行在審單的時候會認為妳在驗貨之前就已經發貨了,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⑩信用證要求全程提單,要求先海運再空運。
等壹下。。。。等等,這裏就不壹壹列舉了,因為軟條款層出不窮。反正在我看來,信用證軟條款是可以分類的。從分類中,我們可以看到進口商喜歡在哪裏絆倒我們。
2.信用證軟條款的分類及買方心理動機分析。
(1)信用證生效時間不明確,需要開證人的確認和通知才能生效。
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收到的信用證應該是有效的,但是很多情況下,信用證中規定需要滿足壹些有效條件或者開證機構的通知才能生效。比如我們剛才說的“②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信用證開出後暫不生效,在進口商申請的許可證簽發後,或貨物經開證人檢驗後生效;”
實際上,這種信用證根本不是信用證,甚至不是要約。只能算是壹個詢問。其實是買家為了掌握是否購買商品的主動權而設置的。因為壹旦行情不好,買方可以讓信用證永遠作廢。如果市場好,買方能賺錢,他會讓信用證立即生效。壹般會要求進口商先等貨生產出來,等裝船通知或確認通知,信用證從通知發出之時起生效。
壹般這類買家通過開信用證購買的產品都是生產周期長、價格不穩定的商品。壹般要開附條件信用證讓妳放松警惕,誘導妳提前生產,進口商可以根據自己市場情況的變化來決定是否訂貨,從而決定信用證是否有效。
(2)篡改談判文件,以至於妳要開證人配合才能拿到文件,或者估計妳能做出矛盾的文件,導致不壹致,不可談判的軟條款。
眾所周知,信用證的正常議付要求我們提供信用證要求的所有相關貿易單據和附加單據。壹般情況下,我們是可以取得這些單據的,於是開證方(進口商)就開始在這個問題上動腦筋,設計各種軟條款,讓我們提供我們無法取得的單據,造成不符。
比如我曾經遇到過這樣壹個餓了麽的信用證,要求“出口商A收到了進口商B的信用證,信用證規定提交了特定人簽字的貨物收據,此人在開證行留下了簽字樣本”。這裏的風險在於,首先,受益人無法控制特定的人是否會出具貨物收據。再者,即使特定人出具貨物收據,受益人也無法確認其簽名是否與開證行預留的印鑒壹致。這樣壹來,如果妳拿不到必要的談判文件,就看買家會不會給妳提供了。如果他提供了,好的,可以協商。如果他不提供,我暈,妳就準備退吧!
再舉壹個例子,壹個網友問我關於信用證的條款:“受益人的傳真通知的認證副本發送到適用的(傳真號碼:00852-3373-8376)。3天內裝運通知裝運細節和信用證號碼,傳真日期必須在傳真上註明,這裏面有很大的問題。如果對方在妳發貨後取消了這個傳真號,或者看到妳的傳真只是拒絕接收,妳如何拿到相關文件進行談判?妳會很郁悶的!
再比如上面說的,就是信用證要求妳提供買方的收貨證明或者檢驗證明,這是議付單據之壹。如果他沒有提供或者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證明,那妳就哭吧,銀行肯定拒付。
上述故意在單據上設置軟條款的行為,其實是進口商想主動收貨付款,有時也和開證有關,以騙取妳履約保證金。這種軟條款,買方的最大動機在於:
(1)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是否要貨、付款或不付款。
如果貨物到港時市場好,他會主動幫忙提供相關單據幫妳洽談,但如果市場不好,他會要求銀行提出不符點,拒絕收貨或付款。
②妳可以通知銀行接受不符點,並強迫出口商降低價格。
我遇到過很多案例。在這些情況下,因為軟條款的不符點,銀行提出不符點,拒絕付款,但是這個時候,買方會很“友好”的發來壹封信,說:“親愛的朋友,我可以要求銀行接受這個不符點,但是妳要同意,通過銀行的操作給我打八折。”壹旦妳勉強同意,他會立刻要求開證行接受不符點並扣款。
可惜的是,在壹些定制產品和因當地海關規定不能退換的商品上,折扣可能更大。可悲的是,我曾經要求打六折,而且(媽!)在土耳其,發貨沒辦法退貨,很痛苦。最後我同意了,也虧了不少。
(3)制定軟條款,讓妳掌握不了對貨物的權利,偷偷把貨物拿走,讓妳的錢和貨都空了。
比如我上面列舉的,要求妳直接寄1/3提單或者掛號提單,要求妳空運,要求妳把發貨人寫成進口商,要求妳把貨物送到進口商指定的貨代,但是妳拿不到正本提單,只能憑收據議付。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上述要求外,還會同時通過(2)中的方法設定壹些軟條款,這樣妳就無法因為記名提單和空運的要求而掌握貨物的權利,所以買方可以直接提貨,銀行也會因為(2)中的不符點而提出要求並拒絕議付,這樣妳就既有錢又有貨了。
這屬於,結合(2)、(3)中的軟條款,故意騙貨。這種方法很惡毒,但我也遇到過別人。Bambusa(見習)可以很認真的告訴妳:“銀行沒用,買家狠毒,虧損嚴重”。。。。。。
以上是各種軟條款的分類以及買家對軟條款設置的分析,很膚淺。請隨便看看。如果妳覺得不對,就當我在胡說八道,呵呵呵呵。。。。。。。焦急
2.信用證軟條款的防範措施
那麽既然軟條款這麽麻煩,我們該如何預防和避免呢?
我給妳壹套我自己的方法和學到的方法。我不能保證它是否有效。反正是我家人的意見。如果妳使用它,它是好的。如果不行,就輸了。不要罵我!!!!!!!
1,使用標準模板
國際商會有壹套標準的信用證模式。如果對方要開信用證,妳建議他按照那個模式開,這樣妳就可以很方便的檢查和分析可能出現的問題。
2.當妳在復雜的信用證中發現復雜的條款時,妳必須仔細咀嚼。
世界上最好的信用證是什麽?答案是最簡單的信用證,所以越復雜的信用證越要小心。妳必須徹底理解這些復雜的術語。如果有什麽模棱兩可的條款和妳不理解的東西,盡量要求發行人修改,或者使用更規範準確的語言,簡化復雜的合同,減少軟條款的可能性。
3.找壹個有經驗的老業務員或者銀行家幫妳復習。
這個有錢人懂,我就懶得說了。。。。又蠢又懶。
4、最後壹招:把鍋底拿出來,欺負死證人,我自己改,我自己填信用證申請!!!
這是最無恥也是最簡單的方法!!!!!!如果對方打算為妳開信用證,請讓他先把填好的信用證申請書寄給妳。妳認為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改?讓他根據妳方修改後的信用證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證。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在我國有時稱為“陷阱條款”,是指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中增加壹項條款,使出口商不能按時交貨。根據這壹條款,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隨時擁有單方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即買方完全控制了整個交易,受益人處於被控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決於買家的意願。這種信用證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可以隨時撤銷或者永遠不生效的信用證,銀行中性擔保付款的功能已經完全喪失。帶有該條款的信用證本質上是壹種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容易導致單據不壹致,被開證行拒絕。憑借信用證的“軟條款”,買方還可以騙取賣方的定金、質押、履約保證金、開倉費等。
“軟條款”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主要有以下特點:
1.證書金額比較大,50萬美元以上;
2.證書包含限制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常見的“軟條款”總結如下:
申請人(買方)應通知船公司、船名、裝運日期、目的港、檢驗人等。在受益人裝運貨物之前。這壹條款使得賣方的裝運完全由買方控制。
b .信用證開出後暫時不生效,通知在進口許可證簽發後,或申請人確認樣品後生效。這樣的條款使得出口貨物能否裝船完全取決於進口商,而出口商則處於被動地位。出口商要看到信用證才能投產,所以很難安排生產,出貨日期緊,出貨困難。
C.1/3正本提單直接寄給申請人。買方可以憑此單先取走貨物。
d記名提單,承運人可以合法的收貨人身份交付貨物,無需提交此提單。
e .信用證到期地點在開證行所在國,有效期在開證行所在國,導致賣方延遲發送單據,單據發送至開證行時已過議付有效期。
F.信用證中限制運輸船只、船齡或航線的條款。
G.有了航空運單的規定,收貨人憑其簽字就可以提貨,無需出示單據,貨物所有權難以控制。有些信用證規定提單的發貨人是信用證的申請人或客戶,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無單提貨。
H.質量檢驗證書由申請人或其授權人出具,經開證行驗證,並與開證行印章壹致。采用買方國家的商檢標準,該條款使賣方因采用國內標準而無法達到買方國家的標準,致使信用證無效。
壹、收貨應由申請人出具或驗證。這壹條款延誤了買方的檢驗,並使信用證無效。
J.矛盾,就是規定允許聯運提單,禁止轉運。
k規定受益人難以提交的單據,如CMR運輸單據(中國不是《國際貨物公路運輸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此中國承運人不能簽發“CMR”運輸單據。
長度對於壹票貨物,信用證要求為每個包裝單位單獨準備壹份提單。
米(meter的縮寫))對質檢證書設置障礙,偽造質檢證書。
名詞(noun的縮寫)本信用證須經當局(進口國當局)審核批準後生效,生效前不得裝運。
o易腐貨物要求受益人先發提單,憑提單可以先提貨。
付款必須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後進行。
議付時,賣方應在目的港提交買方的收貨證明。
r原產地證書是在提單日期之後簽發的,會有未檢驗的嫌疑。先出貨,出貨後檢驗。
南延期付款信用證下,受益人單據先提示,銀行付款後,風險較大,應予以確認。
T.不接受聯合發票,進口國拒絕接受聯合單據。
單位信用證規定由指定的貨運代理人出具聯運提單。當第壹個旅程是海運時,第二個旅程是空運,這使得收貨人很容易在沒有原始組合提單的情況下提取貨物。
五、信用證規定,貨物裝船後,如受益人未及時寄送1/3提單,申請人將不寄送旅客檢驗證書,導致受益人議付單據困難。
3.證書中的貨物壹般為散裝建築材料和包裝材料,如“花崗巖、鵝卵石、鑄鐵井蓋、木箱、纖維袋”;
4.買方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期初金額的5% ~ 15%向買方代表或中介預付履約保證金、傭金或質量保證金。
5.買方取得履約保證金、傭金或質量保證金後,拒絕出具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運,致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證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俗話說,敵將擋,水來土掩。針對如此多的風險,有關方面提醒我們,外貿企業應註意以下問題:
1.首先,要認真審查證書。盡早找到“軟條款”。在貿易過程中,妳應該在收到信用證後立即與合同核對,看條款是否與合同壹致,是否可以做到。我們應該在發現問題後立即聯系申請人修改信用證。不要等到我們進行到壹半的時候才發現情況不妙。那時候貨已經上船了,來不及了。壹旦對方拒絕修改信用證,我們將處於被動局面。
2.其次,試著要求對方客戶從壹些大的、有信譽的銀行開立信用證。因為這些銀行壹般都很註重自己的信譽,會認真對待“軟條款”的問題,相對來說,風險會小很多。要及時識破無良外商與壹些開證行勾結設下的陷阱。
3.調查和了解外國企業和公司在商界的信譽和聲譽。這是商業避免找錯合作夥伴的重要前提。
4.要明白銀行信用證和商務合同在涉外業務中是兩回事,要特別註意檢查信用證條款中的要求和規定是否與簽訂的銷售合同壹致。比如裝船日期,付款期限,付款銀行都要說清楚,最重要的是看是不是不可執行的信用證。
5.簽訂的買賣合同要有買賣雙方承擔風險的責任擔保,同時要有第三方、第三國作為擔保人並公證,不能聽信任何單方面的承諾。
6.然後,在簽訂合同時,要爭取客戶同意由我國商檢機構進行商品檢驗。這兩年由於改革開放,中國的商檢機構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和信譽度越來越高,各國貿易商都願意承認他們的檢驗結果。如果能爭取到我們商檢機構實施商檢,不僅方便了我們企業,主動權也掌握在我們手裏。
以下是壹些常見的軟條款:
1.檢驗證書將在貨物裝運前由信用證的授權申請人簽發,簽名將由開證行檢查。
2.貨物將由信用證申請人裝上指定船只,並由開證行向通知行電報/電傳修改信用證,修改應與正本單據壹起議付。
3.貨物將在收到由信用證開證人簽發的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後裝運,該通知將由開證行以修改信用證的方式簽發。
4.商業發票壹式三份,均由信用證申請人**先生和**先生正式簽署和會簽,他們的簽名必須與***銀行保存的簽名樣本壹致。
5.由申請人授權人簽發的質量確認書(其簽名必須與妳方文件中的簽名壹致),證明貨物狀況良好,並註明日期、價值、貨物數量,日期不遲於10,1998。
國外對軟術語的定義供參考:
軟條款
跟單信用證中的條款,使受益人(賣方)不可能獨立於買方獨自滿足跟單信用證的條件。貨物必須在裝運前由買方代表驗收。該代表的名字是通過在隨後階段對跟單信用證的修改而被知曉的。不建議出口商同意這種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