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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的價值和目的

(壹)懲罰的價值

刑罰目的貫穿於國家刑事法律活動的全過程,體現了國家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的方針、政策和指導思想,決定了刑罰體系和種類的確立,是整個刑罰體系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因此,研究刑罰目的意義重大,其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刑罰目的制約刑罰的制定。

懲罰的目的必須有相應的懲罰制度作為實現的手段,有什麽樣的懲罰制度就會有什麽樣的懲罰制度。在刑事立法中,刑罰體系的建立,刑罰體系的確立,乃至具體犯罪法定刑的選擇,都有著密切的關系。基於不同刑罰目的的刑罰體系從內容到形式都是不同的。因此,刑罰的目的是確定刑罰制度在刑事立法中的導向。

2.刑罰的目的決定刑罰的適用。

刑罰目的在刑罰適用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對刑罰目的的不同理解,可能導致對同壹罪名截然不同的量刑結果。以懲罰為目的的人,總是把已經發生的罪行作為量刑的唯壹依據。對於犯罪分子,不管將來是否可能犯罪,都要重判;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即使以後再犯的可能性很大,也只會從輕處罰。相反,以改造為刑罰目的的人,總是根據再犯的可能性來決定刑罰的輕重。對於再犯可能性大的,即使所犯的罪很輕,也判重刑;對於不太可能再犯的,無論罪行有多嚴重,也只會從輕處罰。可見,刑罰目的直接影響刑罰裁量的結果。是否判處刑罰,如何選擇刑罰的種類,如何確定刑罰的輕重,都與刑罰的目的密切相關。因此,刑罰目的對於刑罰的適用具有重要價值。

3.刑罰的目的指導刑罰的執行。

刑罰的目的不僅體現在刑罰的制定和適用上,也體現在刑罰執行的過程中,指導著壹個國家的執行政策和實踐。刑罰目的直接指導著壹個國家的行刑政策和實踐,刑罰執行的方式、內容和對罪犯的處理也與刑罰目的相適應。

(二)我國刑罰目的研究的現實意義。

現實中,人的言行都是以自己的目的為導向的,不可能有漫無目的的行為。壹個社會在制定、適用和執行處罰時,必須以其宗旨為指導。作為刑法和法律實施的根本保障,明確其目的更具有現實意義。當前,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僅符合刑罰目的的預防原則,也適應了當今和諧社會發展的要求。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

通過對寬、嚴、濟三個關鍵詞的分析,可以揭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就是寬大、寬大、寬容。寬嚴相濟的寬度有以下兩層含義:壹是該輕則輕,二是該重則輕。是罪刑均衡原則的題中之義,也符合刑事司法的要求。對於那些相對較輕的罪行,本應給予相對較輕的處罰。重於輕,是指犯罪較重,但被告人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酌定情節,在本應判處較重刑罰的時候,依法予以赦免,判處較輕刑罰。重在從輕,體現了刑法對罪犯的影響,對鼓勵罪犯悔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寬嚴相濟的嚴,指的是嚴、嚴、重。這裏的嚴是指法律嚴密,有罪必罰。嚴厲是指處罰嚴厲,處罰較重。嚴肅是指司法活動依法進行,不徇私情。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認為,懲罰並不嚴厲,而是罪犯得到及時懲罰的原則。所以,雖然寬嚴相濟的嚴格既包含了嚴格的精神,也包含了嚴厲的精神,但更應該強調嚴格,即該作為犯罪處理的必須作為犯罪處理,該受刑罰處罰的必須受刑罰處罰。當然,對嚴重犯罪還是要堅持打擊,就是要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作用。

寬嚴相濟的救助有兩層含義:壹是救濟,即寬嚴相濟、寬嚴相濟。刑罰的寬嚴是相對的,比如死刑緩期執行相對於死刑立即執行是壹種寬大處理;然而,與無期徒刑相比,死緩是壹種嚴厲的待遇。因為寬嚴相濟是相對的,沒有寬就沒有寬,沒有嚴就沒有寬。因此,要以寬助嚴,即通過寬來體現嚴;寬以嚴,就是寬以嚴。二是結合,即所謂寬嚴相濟,嚴則寬。雖然寬與嚴是有區別的,但對於不同時期、不同罪名、不同罪犯,應該采取不同的刑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寬而不嚴,或嚴而不寬。其實沒有絕對的寬,也沒有絕對的嚴,兩者應該結合起來。比如嚴厲打擊嚴重犯罪的政策,重在嚴懲,並不意味著濫施最重的刑罰。雖然有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受到刑罰的嚴懲,但是如果他們坦白、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應當在從寬的同時從重處罰,讓犯罪分子在受到重罰的同時感受到刑罰的同情和法律的正義,從而認罪服法。

2.社會和諧發展前提下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措施。

壹是深入理解刑法的立法精神,堅持刑法的壹般原則,切實掌握刑法的分則。

在司法實踐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貫徹打擊刑事案件、輕緩刑的政策,堅持人道主義、法治和公正原則。在對待犯罪分子上,法律規定該嚴的壹定要嚴,該寬的壹定要寬。要準確深刻理解嚴打刑事政策,嚴格限定嚴打對象,寬嚴相濟,體現嚴打的針對性和準確性。但輕緩刑的政策也要掌握嚴格的適用對象和條件,輕緩刑絕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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