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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2021)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市城市供水管理遵循合理開發和科學保護水源、規劃和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鼓勵采用先進的供水節水設施和設備。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公共供水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的開發建設,逐步推進水源互聯和城鄉供水壹體化。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供水設施設備的建設和改造。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統籌管理,並對各縣(市、區)城市供水用水進行監督和指導。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由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地區的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由縣(市、區)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由縣(市、區)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 * *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二章供水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縣(市、區)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管理職責範圍內,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城鄉住房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建設同步實施。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條市、縣(市、區)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管網設施設備管理檔案;屬於地下管線的,自然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庫管理。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竣工檔案。第十條新建住宅應當按照“壹戶壹表,屋外壹米”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已建住宅未實行“壹戶壹表,出戶壹表”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具體方案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壹條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單位,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向當地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生產經營情況、設施設備運行狀況和有關統計數據,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向用水戶和個人提供合格的生產和生活用水,並接受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持安全、連續、穩定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時,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報經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和個人。

供水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時,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並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搶修超過24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緊急供水措施。第十四條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城市供水單位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戶和個人,並采取必要的供水調度和工程措施,優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壹級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城市公共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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