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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12345便民服務平臺監督管理辦法

福建省12345便民服務平臺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我省12345便民服務平臺(以下簡稱12345平臺)的監督管理,建立分工明確、運行規範、監督有力的機制,推動服務方式創新,提高便民服務水平,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便民服務“馬上就辦”的通知》(閩政辦[206544

二、12345平臺由12345熱線和12345網絡系統(www。fj12345 .州長.Cn),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咨詢、投訴、建議和幫助。

第三條。平臺12345由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聯動,參與建設、使用和管理。

各區市設立熱線12345,逐步實現24小時多語種接待和反饋服務。

12345網絡系統由全省統壹規劃建設,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第四條。根據便民服務線路清單,因地制宜整合12345熱線和各類便民服務訴求電話。如果其中壹部分暫時不能整合,可以兩個號並存,數據共享,實行統壹監管。

第五條。12345平臺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集中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做到“有求必應、有訴有理”。

第六條。承辦單位應當認真辦理上訴人的上訴事項,聽取上訴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上訴人的監督,努力為上訴人服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賠償請求人進行打擊報復。

請求人提出請求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文明用語,對其請求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侮辱、陷害他人。

請求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利於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改善行政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維護群眾利益,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采納。

第七,12345平臺運行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責任與分工

第八,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全省12345平臺省級主管部門,明確具體工作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制定12345平臺總體建設方案、監管制度、工作規範、業務流程和考核辦法;

(二)對12345平臺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考核評估;

(三)涉及省直單位的申訴事項;

(四)對重要申訴進行調查核實;

(五)協調跨部門、跨地區的訴求;

(六)組織業務培訓。

第九條。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作為本級12345平臺的主管部門,確定具體工作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轄區內12345平臺建設;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

(3)做好12345平臺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受理、處理、核實、核查申訴,將涉及省直單位的申訴推給省直工作機構;

(五)對承辦單位進行監督和評估;

(六)督促、協調主辦單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知識庫;

(七)管理和培訓轄區內12345平臺工作人員;

(八)整合轄區便民服務電話,建立便民服務清單,明確責任單位和部門;

(九)做好申訴處理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十條、省發展改革委(省數字辦)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全省12345平臺的總體技術架構設計和規劃;

(二)指導各地熱線坐席系統建設;

(3)做好電子政務平臺網絡系統運行績效評估。

省經濟信息中心負責全省12345平臺的建設、日常維護、升級和應用技術培訓。

第十壹條、主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辦理機制,完善辦理流程;

(2)處理、回復、核實、反饋平臺12345提出的訴求;

(3)及時更新政府信息,推送至平臺知識庫;

(四)做好申訴處理材料的歸檔工作;

(五)配合業務培訓。

第三章受理和分支機構

第12條,12345平臺主要驗收項目:

(壹)咨詢:包括行政職能、職責、政策法規、工作程序等政府信息的咨詢;

(2)投訴:包括對行政管理、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其他便民服務的投訴;

(三)建議:包括對行政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4)求助類:包括對行政職權範圍內的管理和服務的幫助。

第十三條。平臺不接受的事項12345:

(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二)涉及人大、政協、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軍隊和武警職能的;

(三)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渠道或者信訪渠道解決的;

(四)有權處理的部門和單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賠償請求已經依法處理,賠償請求人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賠償請求的;

(六)反映問題屬於110、119、120、122等應急救援系統;

(七)非我省行政轄區;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

12345平臺應對不予受理的申訴進行解釋和指導。

第十四,12345平臺受理申訴,能當場答復的,即時答復;需要分發給承辦單位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果是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分發,並電話通知主辦單位簽收。

第十五條訴求為應急管理規定內容,12345平臺或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第十六條,申訴涉及多個責任單位的,由12345平臺指定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職能交叉、管理權屬不清的,由政府指定底層單位辦理。

第四章,處理和反饋

第十七條、12345平臺通過網絡系統或短信、電話等方式提醒主辦單位簽收申訴。

承辦單位簽收時發現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收到後1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並說明理由和依據。涉及緊急事項的,應當立即說明情況並回復。

第十八條。索賠簽收後,及時上報負責人或主要領導,明確具體承辦部門和經辦人員,辦理結果按程序上報負責人或主要領導審核,再反饋平臺12345,同時答復索賠人。

承辦單位在處理和反饋申訴時,應拍照(錄像)並通過附件上傳。

第十九條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發現不屬於職責範圍或職責交叉的,應立即反饋,並提供依據和改派意見;職責不清的,由12345平臺重新分配到底層單位處理;涉及安全隱患的,首接單位應當進行簡單處理,確保安全。

第二十條承辦單位應當在限期內解決申訴。

(1)咨詢事項應在2個工作日內解決和答復。

(2)投訴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復,納入便民服務清單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答復。

(三)建議,5個工作日內完成並答復。

(四)求助事項,並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主辦單位應在收到後1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系索賠人了解情況。

(五)緊急的或能簡單辦理的事項,應立即辦理,當天答復。

(六)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按期辦結的,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半個工作日向平臺12345提出延期備案,說明具體原因和延期時間,並向申請人說明。延期時限不得超過原辦理時限。

(七)目前無法解決的事項,主辦單位應及時聯系請求人反饋,耐心解釋,正確引導,取得理解。

第五章,核查和回訪

第二十壹條。平臺工作人員12345和主辦方可通過理賠人評估、電話查詢、現場查看、面談等方式核實理賠處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對評價事項不滿意,經核實屬主辦單位責任的,由主辦單位重新處理。申請人對重新辦理結果仍不滿意,經核實屬於承辦單位責任的,應當督促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並列入督辦事項。

第二十三條。平臺12345工作人員和承辦單位將采取電話核實、面對面訪談、現場檢查、抽查等方式進行隨機回訪,重點了解訴求的處理和反饋情況,了解訴求人的滿意度、意見和建議;對於納入監管的事項,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面對面的走訪。對於回訪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承辦單位落實整改。

第六章,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四條。將12345平臺運行情況納入效能監察範圍,建立監察事項臺賬,通過下發專項監察報告、整改通知書、監察建議、約談提醒等方式督促被監察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建立考評機制,加強12345平臺系統建設,對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理質量、責任落實、群眾滿意率等進行考核。,並將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承辦單位的處理情況應抄送各級文明辦,作為評定文明城市、文明行業(單位)和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機關效能建設監督員、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12345平臺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八條。對在平臺12345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平臺12345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在各類評優評先中予以優先考慮,並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考察內容。

第二十九條12345平臺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工作態度惡劣,受理時冷硬,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二)不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職責,不及時登記、報告和處理申訴,造成處理延誤或遺漏,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三)向被投訴人透露與處理投訴無關的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承辦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追究責任:

(壹)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員擅自離崗,導致分支機構事項接收不及時,延誤辦理時間的;

(二)對申訴事項不認真、不及時處理,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答非所問的;

(三)申訴被退回重辦或督辦後,仍不認真處理,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四)被指定為牽頭單位、協辦單位或者底層單位後,不認真履行職責,消極應付,推諉責任,導致事項辦理久拖不決的;

(五)向被投訴人透露與投訴處理無關的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

(六)對賠償請求人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打擊報復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壹條、問責方式:情節輕微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誡勉教育、通報批評、效能告誡;情節嚴重的,采取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方式;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中央直屬機構、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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