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_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機構)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應當遵守本辦法。_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企業(事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_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循依法、審慎、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_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實行貸款全過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性貸款風險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崗位考核和問責機制。_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計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和具體貸款金額,不得發放超出借款人實際需求的流動資金貸款。_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提取的有效控制。_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管理,並按地區、行業、貸款類型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體系。_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有效信貸需求,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設定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_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_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合同規定檢查和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_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_ _第二章受理和調查_第十壹條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_
(1)借款人依法成立;_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_
(3)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合法合規;_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有合法還款來源;_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_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_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流動資金貸款申請資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要求借款人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承諾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有效。_第十三條貸款人應采取現場和非現場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_
(1)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團隊的組織結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資信情況;_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的經營範圍、核心業務、生產經營、業務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_
(3)借款人的行業狀況;_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_
(五)借款人的總營運資金需求和現有融資負債;_
(六)借款人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_
(七)貸款的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情況;_
(八)還款來源,包括現金流、綜合收益和生產經營產生的其他合法收入;_
(九)對於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需要調查抵押物的所有權、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者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能力。第三章風險評估和審批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落實具體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_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評級體系,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授信方法,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建立客戶信用記錄。_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業務規模、業務特點、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周期等因素計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計算方法見附件),並綜合考慮借款人的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_
貸款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貸款資金使用規定:1。個人消費貸款可用於購車、停車、裝修、教育、大宗消費購物、旅遊等個人或家庭合法消費用途。2.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用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管部門禁止的領域進行賭博等非法用途。3.申請單筆貸款或在授信額度下提款時,貸款申請人應提交書面貸款用途證明,不得發放無特定用途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應當逐步從以信貸規模管理為基礎的直接控制,轉向運用社會信貸計劃、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準備金率、基準利率和比例管理等手段進行間接控制。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經濟金融宏觀指標監測體系,通過對國民生產總值、特殊價格指數、國際收支等主要指標的分析和預測,確定貨幣供應量的年增長率。貨幣供應量中長期目標是m,短期目標是m。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根據確定的貨幣供應量增長率,制定社會信貸計劃。社會信用規劃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規劃和企業融資規劃。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信貸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社會信貸計劃綜合平衡,指導金融機構的信貸活動。
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減少信用貸款,增加再貼現和抵押貸款,發展面向國債和外匯的公開市場業務,逐步提高通過貨幣市場投放基礎貨幣的比重。
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實施第壹號文件的規定。為適應經濟管理體制和銀行體制改革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要研究和做好國家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金融管理,調控貨幣發行,專業銀行要真正成為經濟實體,在微觀上放開搞活,充分發揮其在國民經濟中的積極作用。為解決信貸資金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吃大鍋飯”問題,落實各級銀行的經濟責任制,提高信貸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含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同)的人民幣信貸資金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外匯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三條信貸資金管理遵循“統壹規劃、資金分割、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原則。
統壹計劃是指各專業銀行的人民幣信貸資金必須全部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綜合平衡,各專業銀行的信貸資金計劃和來自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計劃得到批準。
分資金是指各專業銀行的自有資金和其他各種信貸資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後,作為各銀行的營運資金,獨立運作,獨立核算。
實貸實存是指人民銀行改變層層審批計劃指標的管理方式,實行實貸實存的辦法。
相互融資就是允許資金橫向調劑,搞活資金。壹個地區的融資主要依靠該地區銀行之間的相互拆借。第四條為落實上述信貸資金管理原則,各專業銀行必須建立自己的同業系統。第二章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和審核第五條專業銀行總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本行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綜合平衡全國經濟形勢、全國信貸資金狀況和貨幣發行計劃後,編制全國綜合信貸計劃,報國務院批準。第六條地方各級專業銀行編制的年度信貸資金收支計劃,應與上級行同時報送同級人民銀行,由各級人民銀行綜合平衡本地區信貸資金收支計劃,編制本地區綜合信貸資金收支計劃,並逐級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綜合信貸計劃,核定專業銀行總行年度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包括分項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計劃。專業銀行總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貸款計劃額度內,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分配的貸款計劃,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由總行下達貸款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貸款通知額度向專業銀行分支機構貸款,再由專業銀行分支機構撥付給分支機構作為流動資金,存入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存款戶。具體貸款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和有關專業銀行商定。第三章信貸資金管理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不同情況,管理專業銀行的信貸資金計劃。
(壹)年度貸款計劃和基本建設貸款計劃應嚴格按計劃控制,未經批準不得突破。由於經濟條件的變化,需要超額完成年度貸款計劃時,專業銀行總行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追加資金,經批準後方可使用資金。
(2)努力超額完成各類存款:對各類流動資金貸款(包括農業貸款),在不超過人民銀行貸款計劃和保證儲戶提取存款的前提下,實行多存多貸。
(三)技術改造貸款要盤活,不能失控,人民銀行要根據國家安排的技術改造貸款計劃進行控制。專業銀行總行可按計劃指標控制,專業銀行的年度存款也可按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比例用於增加技術改造貸款。
改變銀行和主管部門聯合“戴帽”下達專項技改貸款單項貸款指標的做法。今後,銀行在資金使用上不再保留個別“專項貸款指標”,各經濟部門下達的技術改造項目直接向地方銀行申請貸款,由地方銀行根據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自主審查決定。
(四)計劃外國家專項安排的固定資產貸款,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壹安排,按專業銀行業務分工,分配或委托有關專業銀行總行或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委托專業銀行發放。
(五)購匯額度人民幣專項貸款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籌安排,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業務分工和支付規定分別委托專業銀行發放。
(六)國家外匯儲備占用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出資,單獨列帳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信貸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深圳特區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的人民幣信貸資金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人民幣信貸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統壹規定辦理。第二條深圳特區信貸資金實行“條塊”管理,改變專業銀行現行的“條塊”管理體制。今後吸收的現有信貸資金和存款,除中央國庫資金和上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存款準備金外,全部留給深圳特區,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負責統壹安排和使用。第三條實行“塊本位”信貸資金管理方式後,專業銀行分行和城市分行應與總行和廣東省分行在信貸計劃和信貸資金分配上脫鉤。到1985年底,各專業銀行總行和省分行撥給深圳特區的信貸資金,包括存款資金,不再劃轉。
除信貸計劃中的信貸資金管理外,屬於銀行總行和廣東分行管理範圍的工作仍照常進行。第四條信貸資金計劃應單獨執行。專業銀行分支機構的信貸和現金計劃必須全部納入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的年度信貸和現金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下達,並控制差額。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平衡計劃中,流動資金允許多存多貸,但少存必須少貸。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年度信貸現金計劃,審批各專業銀行分行的年度信貸現金計劃,包括借款計劃和儲蓄計劃,並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總行和各省級分行。
深圳特區銀行要積極吸收存款,合理發放貸款,確保不突破貸差計劃,足額完成存差計劃。第五條信貸差控制範圍包括信貸差控制項目,資金來源為信貸資金和各項存款;資金用途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其他貸款和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存款。
固定資產貸款,包括地方項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項目的貸款,均安排在深圳經濟特區信貸計劃內。中央特別批準的個別特大型建設項目,目前指沙角B廠電站,可暫在深圳經濟特區信貸計劃中單獨上報;年中國務院下壹批未列入當年計劃的大型建設項目,其所需資金超過深圳經濟特區信貸資金能力的,可單獨報批。
以下項目不在信用差額控制範圍內:
(壹)中央國庫、省級預算收入;
(二)發行基金;
(三)金銀;
(四)外匯占款;
(五)外匯擔保的人民幣貸款。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深圳經濟特區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分別納入各自的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貸款規模。第六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深圳特區銀行應根據自身資金來源的構成,調整貸款結構,在國家批準的投資規模和固定資產貸款計劃內,向鄉鎮企業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每年批準的對深圳經濟特區的固定資產貸款計劃,未經批準不得突破。第七條實行實物儲存方式。深圳特區銀行在信貸資金管理上,實行“實貸實存”的辦法,實行計劃與資金分離。人民銀行總行和深圳特區銀行要劃分信貸資金。今後,人民銀行總行為了解決信貸規模和計劃貸款,將批準深圳特區銀行的信貸計劃。信貸資金的平衡主要通過組織存款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來解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將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和深圳經濟特區的實際情況,分期向深圳經濟特區發放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之間的資金往來采用借貸方式。利息是根據貸款、存款和其他資本交易計算的。第八條信貸資金應與同業匯款資金分開管理。深圳經濟特區銀行的信貸資金應與同業資金分開,不得相互占用。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吸收的存款,必須首先保證存款的提取和匯出。對於信貸資金的使用,必須有相應的信貸資金來源。按照信貸政策,優先安排流動資金貸款,合理安排固定資產貸款,切實做到多存少貸。禁止用匯兌差額資金發放貸款,搞少貸多貸。第九條開戶。為了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保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的資金互不占用。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開設存款戶、計劃貸款戶和臨時貸款戶。所有資金將由儲戶支付,不允許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賬戶委托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設立櫃臺辦理。第十條保證金。存款範圍包括各類銀行存款,包括:企業存款、地方財政存款、機關團體存款、軍隊存款、城市儲蓄存款、郵政儲蓄存款、農村存款、信托存款、保險公司存款、其他存款和其他特種存款。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開戶後,應於9月10日按1986年8月31日深圳銀行吸收存款額較1985年末增加的比例,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辦理首次繳存存款準備金手續。以後壹個月調整壹次。調整的起點時間和金額按現行規定辦理。如果每筆存款的余額等於或低於1985年底的余額,則存款不予退還。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如實辦理存款調整。增減部分不得延期或提前,不得少付或未付。如有違反,每日加收金額萬分之三的罰款。
深圳特區專業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的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制定。
青島市企業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的管理,保障擔保基金的安全運行,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擔保資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投入的,專門用於為本市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提供貸款擔保的基本資金。
擔保基金分為中小企業擔保基金、高新技術企業擔保基金、個體私營企業擔保基金、對口幫扶擔保基金等。第三條擔保基金管理遵循市場機制運行、政府監管引導的原則。第四條擔保基金提供的擔保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擔保基金總額的5倍。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五條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市企業開發投資公司、擔保基金出資企業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派員參加設立各類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事會)。各監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其組織形式和議事規則由管理委員會章程規定。第六條證監會在其監管資金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本辦法制定擔保基金管理的具體制度;
(二)審議批準擔保中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準擔保中心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四)審議批準擔保中心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五)審議批準擔保基金的增資或補充方案;
(六)審議批準相關擔保項目;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擔保資金由監管委員會委托市擔保中心具體管理和運營。擔保中心應當依法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八條擔保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管委員會報告;
(二)組織實施監管委員會的有關決議;
(三)具體實施信用擔保,出具相關擔保文件;
(四)提交監管委員會審議增資或增資方案;
(五)負責擔保資金的財務分類;
(六)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擔保中心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用擔保資金提供擔保。第三章擔保條件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擔保中心可以用擔保資金提供擔保:
(壹)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合法經營,信用良好;
(三)管理水平和產品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好;
(四)資產負債比例合理,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五)能夠依法提供反擔保;
(六)其他條件。第十條企業向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除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抵押物或質物是依法可以轉讓和變現的財產;
(2)抵押物或質物已經評估機構評估。第十壹條擔保基金資助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提供擔保。第十二條申請擔保資金金額在200萬元以下、擔保期限在9個月以下,且貸款資金作為項目流動資金的,可優先提供擔保。第十三條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原則上為同壹項目提供的擔保資金額度不超過500萬元,擔保期限不超過1年。擔保資金金額超過500萬元或者擔保期限超過1年的,由擔保中心報監管委批準。第四章擔保程序第十四條提供擔保資金的擔保,由擔保中心和貸款銀行根據被保險企業的資信狀況和擔保資金的多少,協商確定是全額擔保還是非全額擔保。第十五條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經有關監管委員會指定的部門推薦,方可向擔保中心申請擔保。第十六條向市擔保中心申請擔保,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3)上壹年度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經會計(審計)事務所驗證,個體工商戶除外;
(4)提供反擔保的相關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六)其他相關材料。
擔保中心對擔保申請進行審查,並在10天內作出是否提供擔保的決定。第十七條擔保中心決定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簽訂相關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相關合同生效後,擔保中心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復印件)送相關市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用擔保資金提供擔保獲得的貸款,應當專項用於貸款申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