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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項原則是

我國刑法規定了三個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均衡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罪刑平等原則(刑法平等適用原則)。

清華大學張明楷認為,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罪刑法定原則、保護法益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西北政法陳子平老師認為,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罪刑法定、行為主義和責任主義。

壹、新更輕的原理是什麽?

罪刑法定原則是解決刑法溯及力的原則之壹。是指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已經生效的犯罪行為。原則上判決時適用新法,處罰較輕時適用舊法。根據新與輕並重的原則,新法具有普遍的溯及力,舊法較輕時除外。

二、新的較輕原則和舊的較輕原則有什麽區別?

寬嚴相濟原則是刑法的壹項適用原則,是指刑法除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減輕處罰或有利於行為人外,不具有溯及力。“從舊到輕”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法律更新或變更時,並非所有的處罰都是從舊到輕。

比如壹個行為以前是犯罪,現在不是犯罪(比如牟取暴利,流氓行為等。).如果妳的行為發生在“還是犯罪”的時代,但是判決的時候已經改變了法律,那麽“從舊到輕”就會體現較輕,按照較輕的判決,基本無罪。

原因在於,既然觀念更新了,這種行為根本就不是犯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也沒有意義。

如果不考慮這壹項,那麽按照76年之前的案例,大部分人可以坐幾年牢。即使按照1976年的刑法,把預約的人全部抓起來也沒有錯。

這是中國刑法的三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是中國刑法的三項基本原則。刑法基本原則具有綱領性、全局性、穿透性的基本特征,被賦予了指導司法實踐的重要使命。

回顧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積極貫徹三項基本原則,充分發揮指導司法實踐的功能是主流,但也存在壹些司法偏差。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我們應積極培養刑法總則的司法能力,促進刑法總則與時俱進的發展和進步,通過保持刑法典的不斷修訂、堅持區別對待和遏制"例外泛化"、激活和完善刑事責任司法機制、樹立罪刑均衡理念,從多維度不斷優化刑法總則指導司法的功能。

第二,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又稱罪刑相當原則或罪刑均衡原則。《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相應地,刑法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有兩個方面:

第壹,刑罰的輕重與客觀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相適應,即根據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實際危害來確定刑罰的輕重。

第二,刑罰的輕重與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深淺和再犯的風險是相稱的。

《刑法》的下列條款體現了這壹原則:

壹是刑法總則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聾啞人或者盲人、自首、坦白、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從寬處理,對中止犯的處罰明顯寬於犯罪未遂、預備犯等。,這些都體現了刑罰與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其次,刑法規定了量刑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和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這說明,酌定刑應當盡量使刑罰與具體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以罪論處。

再次,刑法根據每壹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對重罪適用重刑,對輕罪適用輕刑。

總結壹下: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不罰,罪罰分明。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以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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