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及存在的問題
(壹)個人所得稅法的制定和實施
個人所得稅法最早於1980,10年9月制定頒布,主要適用於外國人和我國極少數國民。當時因為群眾收入普遍較低,絕大多數人還離門檻很遠。如果他們能“上線”達到門檻,那將是莫大的榮幸。6月365438+10月31、1993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國家修訂頒布了個人所得稅法,於6月1994日實施,起征點定為800元/月,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檔稅率(見表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主要目的是對超過800元/月的高收入少數群體進行調控。這個時候群眾的收入壹般在200元/月左右,大部分人要達到800元/月還需要很多年。因此,這部法律的制定是合理的,社會反響是相當穩定的,實施起來也是相當順利的,不需要頻繁調整起征點。
(二)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二次調整及存在的問題
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壹方面,絕大多數人的月收入已經超過了原來的起征點800元/月以上;另壹方面,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隨著壹些極高收入人群的出現,擴大了收入差距,同時中等收入白領也逐漸形成。原方法從1993 10推出至今,十幾年不變。顯然跟不上人均收入的快速增長和收入差距的擴大。對於群眾來說,似乎是“人頭稅”,國家在調控的主要目的上失去了應有的作用。隨之而來的矛盾導致廣大群眾怨聲載道,社會反應激烈。2007年6月29日,國家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6號,《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由於國家財政收入等原因,起征點僅調整為1.600元/月,其他規定不變。表面上看,幅度調整了壹倍,所以起征點內的人數略有減少,但按照2007年浙江省職工人均收入計算,已經達到22068元(1.839元/月)。這種調整方法是杯水車薪。因此,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起征點調整為2000元/月,並於2008年3月實施。其他法規變化不大,保護中低收入階層收入的傾斜和公平的目標變化不大,但對於相當壹部分高收入和暴發戶來說。人民群眾從這兩次調整中並沒有得到太多的好處,征收個人所得稅作為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壹部分的好處壹直被保留。縱觀國外如中國的新家坡、澳門等地,當財政收入增加到壹定程度時,就用現金紅包回饋民眾,就像中國的東莞壹樣,部分財政收入也回饋給部分生活困難的市民(據2008年6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道》達夫撰文),以緩解物價上漲帶來的民生壓力,雖然只惠及少數人,但畢竟效果不錯。
第二,再次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建議
尤其是近幾年,國際通脹逐漸形成,有加速的趨勢,尤其是東南亞,比如越南等國。隨著原油、煤炭、鐵礦石原料、民生大米的快速漲價,通貨膨脹如火如荼,壹些國家的國民經濟陷入困境,人民生活水平倒退,美國的次貸危機遠未結束。中國國內的通貨膨脹也在逐漸形成,壹些民生產品的價格扭曲很大。隨著原材料價格的大幅上漲,水和電的價格亟待提高。為了保證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培育和壯大中產階級,政府應該把個人所得稅作為回饋人民的重要手段進行調整。所以,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個人所得稅應該盡快再次調整。
(壹)調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增加個人實際收入。
第二次調整並沒有因為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調整而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相反,個人所得稅還在逐年增加,而且增加的幅度相當可觀。根據近年來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個人收入和家庭消費、家庭養老助老等需求。另外,雖然目前我國沒有統壹的中產階級標準,但大多數人認為中產階級年收入應該在5-1.2萬元/年之間,因此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調整為6000元/月比較合適,這樣中等收入以下的居民衣食無憂,家庭有壹點積蓄。能夠從容應對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居民家庭的重大支出和旅遊等娛樂活動,同時兼顧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在壹定時期內“壹勞永逸”,不像前兩次調整。
(二)擴大稅率範圍,用“橄欖”模式培育廣大群眾的收入。
“橄欖型”模式是指壹個國家的中產階級占大多數,即橄欖的中間部分,高收入、暴發戶、貧困戶占壹小部分,越少越好,即橄欖的兩端。目前國家正在倡導構建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的基礎是人民安居樂業,國家強大。國家富強的基礎是最大限度地減少貧困,消除貧困,大力培養中產階級,即廣大群眾的收入要創造出“橄欖形”的模式。構建和諧社會,國家需要培育廣大群眾的“橄欖形”收入模式,也就是說要培育壯大中產階級,使這個階層成為社會的主流和國民消費群體的主力軍,也為社會穩定提供良好的基礎。雖然個人所得稅調整了兩次,但是現在的稅率系列和十幾年前的稅率系列距離壹點都不差。例如,按2007年浙江省職工人均收入計算,已與1994年相差近10倍,明顯與當前實際情況脫節,不符合以“橄欖型”模式培育廣大群眾收入的要求。所以應該根據當前國家經濟發展和群眾收入情況進行調整,以迎接“橄欖型”社會的到來,然後再根據三年後的情況考慮是否調整。根據培育群眾收入的“橄欖”模型,合理調整見表3(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五檔稅率調整不再說明)。
(三)建立個人退稅制度,鼓勵國民消費機制。
個人退稅制度是指公民在年末特定時間內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匯算清繳時,憑有效憑證(發票等)辦理相應的退稅手續。)如年內購買的汽車、家電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國民消費,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也是為了促進科學進步,加快技術升級,這也是西方國家的普遍做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是參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制定的,但實際上只是借鑒了這壹部分,退稅、贍養等其他政策幾乎沒有考慮,退稅的條件也只有多繳、傷殘等極少數人符合。我國頒布個人所得稅法之初,國民經濟生產率和居民消費能力低下,信息閉塞,還是符合國情的,但現在顯然不是這樣。目前,信息流通突飛猛進,成熟健康的國民經濟正在發展。推動科學進步,加速技術升級需要國民消費,所以是時候考慮建立全面的個人退稅制度了。
(四)以家庭為納稅單位進行研究,減輕個人負擔。
以家庭為納稅人是指,如果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6000元,如果家庭是單身家庭,即月收入10000元的壹人家庭,那麽這個月扣除6000元後,家庭還有4000元(10000-6000)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所得稅;如果這個家庭是三口之家,也就是三口人,只有壹個人有收入來源,月收入為10000元,那麽這個家庭每個人當月平均收入為3333元(10000/3),6000元起征點以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時機成熟時,適時引入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比以個人為納稅單位更合理、更科學。家庭是壹個國家最基本的組成部分,家庭的穩定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可以真實反映人均收入和負擔水平,更好地體現人文關懷,更好地照顧家庭中的其他人,可以直接為個人和家庭減負。
(五)建立個人稅收賬戶,及時制定反饋機制。
反饋機制是指政府根據個稅賬戶積累情況設定壹定比例,在壹定情況下回饋給納稅人。隨著國有企業退出競爭領域,多元經濟迅速占領了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市場化競爭日趨激烈。因企業倒閉而導致的失業、人員減員等現象越來越多。目前,除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員工,我國的社會保障還處於初級階段。因此,當納稅人在失業或生病時變得虛弱或困難時,只靠失業或救濟金生活是非常貧窮的。但政府將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賬戶的壹部分返還給納稅人,既能幫助困難群眾,又能消除社會不穩定,促進和諧社會,是非常合理和科學的。最近,稅務部門正在嘗試為所有員工申報個人所得稅,並建立個人稅務賬戶。從目前的運行機制來看,情況良好,也為反饋機制提供了可操作性,應盡快全面推廣應用,為個稅金額的可追溯做準備。
在國家的重視下,通過合理調整個人所得稅法,減輕人民群眾的實際負擔,促進人民群眾健康消費,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人民安居樂業,國家強大了,國家倡導的構建和諧社會就會更快實現,中華民族就會迎來更加美好的明天。
參考資料:
1,NPC常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Z].2007-06-29 .
2.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Z].20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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