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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樹立新時代文明風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公序良俗要求,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各級黨委的統壹領導下,由政府推動,各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形成* * *建、* *治、* *享的長效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文明行為宣傳計劃和方案;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三)組織開展宣傳、表彰先進典型文明行為等活動;

(四)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商務、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網絡信息安全等部門以及工會、* *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機構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在本轄區內倡導文明行為。第八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和支持文明行為宣傳。

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和查處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受理和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將受理和查處情況反饋給實名舉報人和投訴人。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的宣傳提出意見和建議,勸阻、制止、舉報和投訴不文明行為。

鼓勵和支持公民舉報違反公序良俗、損害公眾利益的不文明行為。第十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平臺、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媒體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及其推廣,加強正面引導,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弘揚文明行為的氛圍。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在執行公務時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著裝整潔;

(2)平等對待客戶;

(三)使用文明規範的語言,語氣平和,態度和藹;

(四)按照規定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者其他正式證件,表明身份;

(五)不拒絕或者推諉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三條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舉止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購買商品或者等待服務時排隊等候;

(2)不要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3)上下樓梯靠右側,先乘電梯再上行,未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滯留在其出入口;

(四)參觀展覽、博覽會和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活動時,服從現場管理,講究禮儀,保持場地整潔;

(5)不吵架謾罵,不大聲喧嘩,接電話聲音輕柔;

(六)開展廣場舞、露天歌唱等娛樂、健身、宣傳活動,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設備,其噪聲值不超過社區噪聲排放標準,不擾民;

(七)使用高音喇叭、音響等進行商業營銷活動,其噪聲值不超過社區噪聲排放標準,不擾民;

(八)不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九)不拆除、破壞* * *享受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使用後有序停放;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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