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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規劃原則,主城區規劃應當符合“壹軸雙城、分別發展、傳承文脈、創造特色”的發展戰略,有利於建設宜居、宜業、幸福的魅力城市。鎮、鄉、村規劃應當以改善生態環境和建設特色城鎮為重點。第四條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制定城鄉規劃,並依法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對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給予財政支持。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研究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範。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或者投訴,並組織核實處理。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城鄉規劃和景觀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規劃、計劃、統計、勘測、測繪、地籍、地震、水文、氣象、環境和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相關基礎信息。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城市勘測工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所需的大比例尺地形圖。第九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的規劃期壹般為二十年。第十條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國務院批準。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大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壹般為二十年。第十壹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鄉、村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城市規劃區內的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村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外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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