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呈現十五大亮點:
壹是明確“壹崗雙責”在安全生產中的法律地位。
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責任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相關領導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是強調全社會宣傳教育的普遍義務。
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教學和就業培訓;新聞媒體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三、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對基層安全監管機構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的設備,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物業管理職責的規定。
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行人動脈、消防設施和通道、地下車庫、化糞池、沙井、電梯、水暖等重點部位進行定期檢查。做好煤氣、供電等重要設施的日常保護工作。
第六,強調了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要求。
對人員密集的經營場所,從經營條件、疏散路線、消防設備、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和演練等方面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明確了人員密集場所的禁止行為。
七、對構成重大威脅的行業領域作了特別規定。
其中規定,煤礦要立即停產,消除隱患,立即關閉;其中規定,不得批準新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立即停止生產,消除隱患,立即關閉;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規劃布局、安全系統的配置、動火作業的實施和危險品運輸管道的安全作出了安全防護規定;明確了城市地下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場地安全要求和安全設施。
八、強化校園安全管理責任。
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識教育,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要求除必要的教學目的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勞動。
九、強化城鄉規劃安全責任。
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倉庫;已建在人口密集城區的上述項目,應納入改造計劃,逐步遷出或轉產。
十、完善企業安全風險投入的保障機制。
規定采礦、建築、冶煉、交通運輸、機械制造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行業應當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用可以從安全生產成本中列支。強調生產經營單位要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再存入風險抵押金。
十壹、明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的具體要求。
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重大項目等。應當建立安全實時視頻監控系統,對重點部位、重大危險源、關鍵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進行實時視頻監控,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析、事故征兆預警預報、信息報送等制度。
十二、建立安全約談制度。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約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及時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隱患,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十三、明確項目、場所和設備的安全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需要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應當與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和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租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或者場所。
十四、確立了事故責任劃分的法律規範。
規定事故單位隱瞞、謊報、緩報或者破壞事故現場,致使事故經過、原因、責任無法查明的,認定為本單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明確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費用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十五。完善了法律責任的規定。
規定了重傷事故罰款數額,造成3人以下重傷的,罰款5萬元至20萬元,填補了安全生產重傷事故無處罰依據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