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概念: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註:這裏的“罪”不僅是事實描述,也是價值評價。
2.刑法淵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組成部分);
1單獨刑法(創設騙購外匯罪;將逃匯罪的主體從國有單位擴大到國內所有單位;將非法買賣外匯定為非法經營罪);
附屬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規定;(中國沒有明確的從屬刑法)
3.刑法的分類:狹義刑法與廣義刑法,普通刑法與特殊刑法。
(二)刑法的法律特征
1,調整和保護利益的普遍性和不完全性
2.最後手段(對其他部門法律的補充)
3.保障性(其他部門保護法)
(3)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實際上是指刑法的作用,具體來說就是刑法在客觀上可能發揮的作用和人們在主觀上希望和追求的作用。
1,行為規範功能:指刑法使犯罪行為的規範評價明確化的功能。
刑法是面向未來的,懲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而不是報復犯罪。
它意味著禁止自我重復,禁止他人模仿。
例1:如果張三偷錢沒人管,那麽別人也會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蔓延。
《出埃及記》2: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復制自己以前的行為。(它本身沒有正常意識)。
用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極其罕見的行為即使對社會危害極大,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否則就違背了行為規範功能(如刑法第17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公民自由流動的前提是建立公正透明的行為準則,並使之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在這個規範範圍內,人的自由活動會得到保障,同時,當違反規範,侵害他人利益時,也會被追究責任。
2.利益保護功能:刑法能夠保護和應當保護的利益。
比如刑法認為男性的性權利不值得保護。
當侵權的法益發生變化時,罪名也隨之變化。(轉化犯)
3.自由保護功能:保護公民人身自由不受國家刑罰權不當侵犯的功能;
使國民有預測自己行為的可能性;
刑法不僅是“好人的大憲章”,也是“罪犯的大憲章”。
(4)刑法的目的
1,第壹層次:刑法的總體目的:保護利益。
2.第二層次:分則各章規定的目的(類似對象)。
3.第三層次:每篇文章的目的。對各條目的的理解不應超出規定該條的“章”的目的範圍。例外:刑法分則第四章重婚。
(5)刑法解釋→任何解釋都必須符合刑法的目的。
根據解釋的效力,可以分為:解釋權(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解釋權(學術解釋)。
根據解釋的方法,可以分為:文科解釋(淺顯解釋)和理論解釋。
文理解釋是指根據刑法術語的字面意義及其通常用法解釋刑法含義的解釋方法。文科解釋的基礎主要是單詞的意思、語法、標點和標題。文理解釋是壹種基本但不簡單的解釋方法。如果文科解釋的結論是合理的,就沒有必要采用倫理解釋的方法;如果文科解釋的結論不合理或產生多重結論,必須用道理解釋。
理論解釋是指通過考慮刑法的起源、原因、演變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諦的解釋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解釋:
(1)擴展解釋。即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通常比刑法的真實含義要窄,所以擴大了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如果將刑法第341條中的“銷售”解釋為“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和加工利用”,將刑法第116條中的“汽車”解釋為包括作為車輛使用的大型拖拉機,則屬於擴大解釋。引申解釋是對術語通常含義的擴展,不能超出術語的可能含義;如果完全超出了該術語的可能含義,那就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比解釋。是否做擴大解釋,還要考慮處罰的必要性;對於壹個行為來說,越是需要對其進行懲罰,就越有可能被解釋為犯罪,但離刑法術語的核心含義越遠,就越不可能被解釋為犯罪。換句話說,“解釋本質的允許範圍與本質的正當性(懲罰的必要性)成正比,與法律條文通常的語義距離成反比。”因此,懲罰的必要性越大,做出擴大解釋的可能性就越大;懲罰的必要性越大,擴大解釋的範圍就越廣。
(2)狹義解釋。即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通常比刑法的真實含義更廣,所以對字面含義進行限定,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如果刑法第111條規定的“信息”僅限於“有關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尚未公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就是狹義的解釋。罪刑法定原則中保護人權的理念並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解釋都應盡可能狹隘;事實上,任意縮小解釋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比如將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限制解釋為“精神健康正常的人”或者“1周歲以上的人”,可謂是狹義的解釋,但卻是嚴重違背了罪刑法定的精神。不是限制字面意思,而是在刑法規定之外附加條件,不是狹義解釋,而是有目的地限制。
(3)當然。也就是說,雖然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某壹事項,但根據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和事物的性質,將其解釋為納入適用範圍。比如刑法第201條規定“因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的”構成偷稅罪。當然解釋為偷稅漏稅被給予三四次行政處罰的,構成偷稅罪。(舉重宜輕,舉重宜重)
(4)反對解釋。即根據刑法條文的積極表述,推導出其消極含義的解釋方法。《刑法》第五十條前款規定,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據此,未滿2年的不得減為無期徒刑,有違釋法。異議解釋只能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采用:壹是法律確定的條件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第二,法律確定的條件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
(5)進行更正和說明。即當刑法文本出現錯誤時,應對刑法全文進行更正,以明確刑法真正含義的解釋方法。如果刑法第六十三條中的“以下”壹詞不包括本數,則為更正解釋。修正後的解釋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和刑法的總體規定。在刑法解釋中,補充解釋並不意味著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解釋為犯罪。這是由罪刑法定原則決定的。
(6)系統解釋。即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並聯系相關條文的含義,闡述其規範意圖的解釋方法。系統解釋的目的是避免斷章取義,從而協調刑法整體。刑法是法律體系中的壹個整體,它不僅與憲法相協調,而且與自身相協調。因為刑法體現的是正義,對同壹案件壹視同仁,對類似案件壹視同仁,對不同案件區別對待,絕對不矛盾。如果做出不協調的解釋,必然會破壞刑法的正義性。因此,協調刑法是最好的解釋方法。“對本條某壹部分的解釋,如果得到同壹條其他部分的確認,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沒有。應該廢棄。”遇到規定不明確的時候,要通過明確的規定來解釋不明確的部分,而不應該以部分規定不明確為由否定明確的規定。系統解釋並不意味著刑法中的任何術語必須完全壹致,也不意味著刑法術語必須與其他法律術語的含義壹致。由於語言的特點等原因,刑法中的許多術語也是相對的,即同壹術語在不同的條款中甚至在同壹條款中可能有不同的含義。同時,肯定刑法術語的相對性是為了實現刑法的協調性和公正性。因此,術語的相對解釋本質上是壹種系統解釋。
(7)歷史解讀。即根據刑法制定時的歷史背景和刑法發展的淵源,闡述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歷史解釋並不意味著只是討論立法初衷,而是根據歷史參考資料得出符合時代的結論。歷史解釋並不意味著現行刑法必須總是按照過去的概念來解釋或者舊刑法的解釋仍然必須適用於新刑法,而是要註意刑法變化的歷史原因。如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由舊刑法中的瀆職罪調整為新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解釋人員應當把握這種調整的原因,做出新的解釋,而不是按照玩忽職守罪來解釋本罪的構成要件。
(8)比較解釋。即以刑法的相關規定或外國立法、判例為參考材料,明確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在進行比較解釋時,我們不能忽視中外刑法在實質、內容和體例上的差異。不能只看字面的表述和罪名的名稱,而要註意某壹罪名的條文在刑法體系中的位置,從而了解同壹術語在不同國家刑法中的不同含義。比如日本刑法第246條規定了詐騙罪,第246條之二規定了計算機詐騙罪,第248條規定了準詐騙罪,而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後兩種罪。我們不能認為計算機詐騙和準詐騙在我國刑法中沒有定義為犯罪,所以不能定罪處罰;相反,我們只能認為這些行為包含在我國刑法第264條、266條規定的盜竊罪、詐騙罪中。
(9)目的說明。即根據刑法規範的目的,闡述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任何解釋或多或少都包含目的解釋;當不同解釋方法得出多重結論或未能得出恰當結論時,由目的解釋作出最終決定;刑法分則中關於具體犯罪和刑罰的規定有其特定的法益保護目的;在確定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必須以其保護利益為導向。客觀解釋的前提是正確確定刑法規範的目的。就刑法而言,很難確定分則的目的。比如規定盜竊罪的第264條的目的是保護財產所有權還是財產占有?第385條規定受賄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職務行為的公正性還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對此,需要根據憲法原則和刑法的理念與現實,通過各種解釋方法來確定。
在解釋刑法條文時,可以采用壹種解釋方法,也可以同時采用幾種解釋方法,對於不同的條文可以采用不同的解釋方法(如擴大A條解釋,縮小B條解釋),但解釋必須符合刑法目的。
對壹個詞的解釋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以對壹個概念的解釋是否超過該詞詞義的國家預測可能性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