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刑法簡答:程序法的內涵和意義?

刑法簡答:程序法的內涵和意義?

在現代社會,法治和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把法治視為可以普遍遵守的良法,那麽法律只有通過壹套公正的程序才能良好運行,任何良法也只有通過正當的程序才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也正因為如此,司法獨立、公開審判等壹些正當程序才成為法治的基本原則。司法的目的是正確適用法律,裁決糾紛,司法過程就是準確適用法律的過程。但是,法律的適用不是法官自由裁量、自由決定的過程,而必須嚴格依賴於壹定的程序。只有在嚴格公正的程序下,法律才能準確適用於具體案件,法律的正義價值才能在判決中得以實現。

程序必須是公正的,以便形成公正判決的基礎。正義在訴訟領域壹直具有根本性的意義。如何理解程序正義的內涵?壹般來說,程序正義主要是指程序法的規範是公正的,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總的來說,這種觀點是合理的。但是,不能完全從程序法確定的規則的內涵來理解程序正義。還包括整個司法系統的程序在運行中是否公正的問題。例如,英國學者貝克爾把法院的獨立和中立視為“司法程序的心臟”或公正程序的最基本要素[13],黑格爾也把在特殊場合“認識和實現法律”視為法院的基本使命[14]。因此,法院的獨立性是程序正義最重要的內容。審判獨立絕不是簡單的程序法所包含的制度,而是包含了整個司法制度的原則和內容。

在許多情況下,程序正義與實體法制度密切相關,甚至不可分割。比如,無論是美國憲法中的正當程序,還是英國法中的自然正義,都可以解釋為既是實體法的原則,又是程序法的規則,就像英國的丹寧法官指出的那樣,“我不是指枯燥的程序規定。正是在這裏——與麥迪遜提出美國憲法修正案時所說的非常相似——即‘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15]。它意味著“為維護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被法律所承認的各種方法,促進了審判和調查的公正、逮捕和搜查的正當使用以及法律救濟的順利獲得。並消除不必要的延遲等。"[16].因此,法律在司法過程中所采取的各種公正的訴訟方式和制度,如推定原則、逮捕搜查等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公正的偵查程序、辯護制度、陪審團制度等,都屬於正當程序的範疇。這些制度並不完全屬於程序法的範疇,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理解為實體法的規則[17]。

那麽,程序正義應該包括什麽?壹般認為,其內容主要包括:

1,裁判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中立是指“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人不應成為法官”,或者根據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審理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nemo judex in parte sua)。所謂獨立,就是法官只能服從法律,司法活動不受任何外來幹涉。嚴格來說,獨立是整體制度的要求,中立是具體案件中正當程序的要求。獨立的含義更廣,它往往包括中立的要求。因為在具體的案件中,法官對訴訟雙方保持中立的立場,對任何壹方都沒有善惡偏見,對所審理的案件沒有利害關系,這本身就是司法獨立的內涵。

按照戈爾丁的觀點,獨立和中立以公平的方式運作,給當事人壹種被公平對待的感覺,因為公平可以促進和解,在當事人心中建立信任[18]。其實獨立中立更重要。因為它是整個司法過程的前提,是保證司法判決公正的基礎。司法的中立性可以被認為是壹場正當訴訟的基本特征。因為對立雙方互相爭論,法官在中間裁判,三方互動形成訴訟。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或者屈服於任何外部壓力而偏袒任何壹方,甚至聯合壹方反對另壹方,訴訟的本來意義也就不存在了。正如美國學者亨利·盧本斯所指出的:“在法官作出判決的那壹刻,如果法官被其他觀念或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力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那麽法官將不復存在。宣布判決的法官即使他的判決受到其他意誌的輕微影響也不是法官[19]。

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司法的獨立和中立不僅要求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和個人等社會組織的幹涉,還要求在程序上有以下要求:第壹,在程序過程開始之前,不得對訴訟參與和案件本身的事實作出任何事先的評價或預測,在對案件事實有完整、完整的了解之前,不得對判決結果形成任何先入為主的意見。第二,應同等重視訴訟參與人的平等地位及其要求和主張,不應偏袒任何壹方。即使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雖然檢察機關是國家機關,但法院不是其利益的代表,而是控辯雙方的裁判。他不能偏袒任何壹方,而應該根據案情和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第三,裁判人員與訴訟參與人和案件事實沒有任何利害關系,否則,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比如法官的配偶、子女、親屬是訴訟壹方的律師,法官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法官就應該主動申請回避。

2、程序的合理性,也就是說整個司法過程必須有壹套合理的、固定的、易於操作的程序,這樣才能限制法官的任意性,使判決體現公正性,使判決具有可靠性和可預見性。因此,在司法活動的每壹個過程和環節,都必須有程序規範,從案件的起訴、受理、開庭、辯護、辯論、質證、判決、執行、上訴、審判監督,都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規範。程序設計越細致合理,對法官的任意性和濫用司法權的制約就越嚴格,判決的公正性就更有保障。另壹方面,訴訟程序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程序制度本身賦予了訴訟當事人聘請辯護人、要求回避、要求公開審判等壹系列權利。當事人也可以在法定範圍內放棄自己的自動權利。尊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和放棄訴訟權利的自由,也是正當程序的內容。

3、程序的開放性。活動的公開和透明是公平程序的重要內容。所有骯臟的事情都是在“暗室操作”中完成的,追求正義的法律必須公開透明。正如肖揚同誌所指出的,加強審判活動的公開透明,明確任何人不得搞“暗箱操作”,將審判活動置於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之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20]。程序公開透明的要求首先要求所有案件必須公開審理,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當事人的證據和理由必須當庭出示,並在公開程序中進行辯論和質證。其次,應該在很大程度上允許人們旁聽審判。另外,判決要完全公開,法官判決的理由要向公眾展示,便於公眾監督。

4.程序平等。程序平等是指程序應當保證訴訟當事人和人民平等參與訴訟活動,平等對待訴訟當事人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任何壹方都不得因其年齡、性別、社會地位等在訴訟中受到歧視或不公平待遇。刑事案件中,控辯雙方訴訟地位平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行政案件中,即使政府部門作為被告參與訴訟,也不享有任何優於普通公民的地位和權利。在程序設計的過程中,必須給予雙方平等的攻防權利。如果程序性權利與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密切相關,當事人可以相信訴訟的公正性,通過訴訟充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5、程序的民主性。根據民主程序的要求,壹方面,民主程序要求當事人充分表達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裁判者應當認真耐心地聽取各方意見,認真分析其提供的證據,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公正的裁判。審判的民主是必要的,以防止法官獨斷專行和濫用權力。在訴訟活動中,應給予當事人充分的機會向法院陳述案情,以保護自己的利益。[21]當事人取得的聽證權和面對面、直接向法官陳述的權利,是當事人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權利。另壹方面,民主還包括人民在訴訟過程中通過陪審團參與和民主監督訴訟。羅伯斯庇爾指出:“訴訟程序壹般只是法律為法官的軟弱和私欲而采取的預防措施。”[22]這句話雖然過於偏激,但確實指出了通過人民參與司法過程來監督審判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在程序上完善各種民主監督制度,以保證判決結果的公正性。

6、手續的方便性和及時性。壹個公正的程序還應該方便公民實現訴訟權利,避免繁瑣的程序和極端的形式主義。例如,簡單的糾紛應在簡單的程序中進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程序成本。程序也要及時終結,判決的時間應該也不遠了,因為任何遲到的正義都可能構成不正義。訴訟時間的拖延會給壹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巨大的損失和浪費。也要看到,證據不能無限期出示,訴訟也不能無限期進行。法定程序完成後,訴訟即行終止。

總之,壹個公正的程序既要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又要體現效率的要求。同時,在程序的設計上,要保證程序的完整性和系統性,程序的各個部分要相互協調,才能充分發揮程序的功能。

  • 上一篇: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下一篇:學法律有前途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