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實施範圍最廣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據1987、141個已實行社會保險的國家統計,136個國家實行了工傷保險,其中110個國家實行了社會統籌,20多個國家仍處於雇主責任制階段。工傷和職業病保險在當今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被忽視的情況極為罕見。
作為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壹,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1993在全國部分大中城市率先試點,12,1996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在全國推開,各級政府通過法規,有序組織實施。
德國分別於1883和1884頒布《疾病保險法》和《意外傷害保險法》至今已有100多年,到20世紀60年代末,世界上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國家迅速增加。為什麽世界上那麽多國家把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作為壹個國家的重頭戲?必須有它最完備、最周到、最易實現、最通用的特性和功能。
工傷保險是由國家政府出臺法律法規,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強制用人單位向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負責支付工傷費用,分擔企業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生活。
工傷保險具有以下屬性:
(1)必填。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受到傷害後權利的實現,國家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由於工傷具有突發性甚至不可逆性,造成的損失往往難以挽回,給個人和家庭帶來終身痛苦,對企業和國家都不利。因此,工傷保險必須是強制性的。
(2)社會性。工傷保險的對象包括社會上不同地區、行業、不同經濟部門的勞動者,因此有大量的人領取保險待遇,這將對壹個國家的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產生廣泛的影響。政府部門通過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壹定幹預,在職業風險和非職業風險之間進行收入再分配,從而達到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互助。工傷保險通過統籌分散職業風險。由於工傷在社會上分布不均,我們依靠社會力量進行保險,解決企業(或地區)之間的不同壓力。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這種操作體現了互助,形成了企業和勞動者的雙重保護機制。
(4)非營利性。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屬於勞動者,是保障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基礎。專款專用,國家不征稅,由國家財政保障。因此,工傷保險不同於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前者實行收入再分配,具有強制性和保障性。後者不實行收入再分配,具有任意性和盈利性;前者註重社會效益,後者以盈利為目的,註重經濟效益。商業保險不能代替工傷社會保險。
工傷保險的原則是:
(1)無責任賠償原則。第壹,無論誰對職業傷害負責,受傷者都應該得到賠償,這是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公理;第二,這種賠償責任雇主不承擔直接的經濟賠償,而是由社會保險機構進行仲裁,可以消除雇主責任險的弊端。
(2)區分工傷與非工傷的原則。在確定工傷保險範圍的前提下,工傷保險成為壹項單獨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因為工傷保險既遵循保護原則又承擔賠償原則。這是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重要區別。此外,工傷保險的待遇包括醫療康復、傷殘和死亡撫恤金,待遇高且優厚。同時,工傷保險不受年齡、行業、繳費年限的限制,因此普遍受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歡迎。
(3)個人不繳費的原則。在工業社會,工傷和職業病被人們從壹般的傷害疾病中挑出來強調,因為這種烙印式的傷害與用人單位的責任有關,與勞動者無關。這也是工傷保險區別於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重要標誌。因為勞動者的傷害是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的,是為雇主創造財富所付出的代價,雇主必須全部承擔。
(4)工資損失賠償原則。工傷賠償之所以範圍廣、周期長、待遇優,是因為職業傷害很難恢復,不像財產,工傷賠償可以固定價格。所以工傷賠償主要是賠償工資損失。這是因為:第壹,從勞動生產率和勞動再生產的角度;第二,這種補償雖然豐厚,但仍然是有限的、有限的,體現了勞資雙方風險共擔的原則;第三,符合事故原因的理論規律。
(5)補償、預防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這是工傷保險的獨特功能。實行“工傷賠償,事故預防與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原則。壹方面,工傷保險社會化管理有利於形成合理的工傷預防社會制約機制,待遇補償社會化有利於勞動者自身重視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和企業主動監督;另壹方面,經費社會化使職業康復事業在經費來源上更有保障。
工傷保險在我國剛剛起步,方興未艾。它是壹個新生事物和機制,需要三方(政府、社會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的努力,需要精心扶持。
但其“賠償、預防、康復”三位壹體的保險體系,內涵非常豐富,學科領域非常廣闊。比如工傷保險會應用浮動滑動率這種新的管理架構,對企業預防事故的刺激非常大,因為它用經濟杠桿(浮動滑動率)來規範企業的安全行為,進而促進企業提高防災能力。可以預見,隨著社會化管理體系的完善、管控水平的提高、保險儲蓄的升值,有必要對投保企業進行系統的安全分析和風險評估。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從降低浮動費率中受益;對於未通過評估的企業,將提高浮動率,並對其進行經濟處罰。這就逼著企業算壹筆賬:是提高上浮率更劃算,還是提高防災能力,做好事故預防更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