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憲法草案與《臨時約法》相比,明顯擴大了總統的權力,但仍包含了負責任的內閣精神,所以對袁是敵視的。10年10月25日,袁通電各省督撫、文官,抨擊制憲委員會被國民黨人操縱和控制,從而“形成議會專制”。袁的黨羽於是附和攻擊國民黨的“毒憲”,抨擊憲法草案是“暴民暴政的憲法”在袁的專制和傲慢下,憲法起草委員會沒有法定人數,於是在6月5438+065438+10月10自行解散,憲法草案流產。1916袁護國之戰後,繼任大總統李宣布“迅速召集國民大會,定下憲法”。8月,在北京召開的國民大會決定1913繼續進行制憲工作,並以《天壇憲法草案》作為兩院制憲會議的討論基礎。後來,由於國會在制憲問題上的巨大分歧,張勛復辟在即,制憲工作再次流產。
天壇憲法草案(1913)
中華民國國民議會憲法起草委員會於2002年10月31日擬定
中華民國制憲會議,為發揚民族光榮,鞏固民族圓,增進社會福利,支持人性尊嚴,制定憲法,宣告全國,永遠尊重。
第壹章國家制度
第壹條中華民國永遠是壹個統壹的民主國家。
第二章土地
第二條中華民國的領土以其固有領土為基礎。
領土及其劃分不能改變,除非通過法律。
第三章國民
第3條凡依法為中華民國公民者,均為中華民國公民。
第4條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種族、階級、宗教,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5條中華民國人民除依法外,不受逮捕、監禁、審訊或懲罰。
當人們被拘留時,他們可以依法請求法院保護,並將他們帶到法院審查他們的理由。
第6條中華民國居民之住宅,除依法外,不受侵犯或搜查。
第7條中華民國通信秘密,除依法外,不受侵犯。
第8條中華民國人民有選擇住宅和職業的自由,除依法外,不受限制。
第9條中華民國人民有集會與結社之自由,非依法不得限制。
第10條中華民國人民有言論、作品、出版之自由,除依法外,不受限制。
第11條中華民國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除法律規定外,不受限制。
第12條中華民國人民之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但公共福利所必需者,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14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享有請願權及代表權。
第十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16條中華民國人民有依法從事公職之權利。
第17條中華民國人民有依法繳納租稅之義務。
第十八條中華民國人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19條中華民國人民有依法接受初等教育之義務。
國民教育是以孔子的修身之道為基礎的。
第四章國會
第20條中華民國立法權由國會行使。
第21條國民大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第22條(參議院之組織)參議院由最高地方議會及其它選舉組織選出之議員組成。
第23條眾議院由按各選區人口比例選出之議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議會兩院議員的選舉由法律規定。
第二十五條任何人不得同時為兩院議員。
第二十六條。除國家官員外,議會兩院議員不得兼任文職和軍事官員。
第27條國會兩院議員之資格,得由兩院各自審定。
第二十八條參議院議員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壹。
第29條眾議院議員任期三年。
第三十條兩院各設議長和副議長,由兩院議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壹條國會自行開會、閉會和休會,但由總統臨時召集。
第三十二條代表大會會期為四個月,但可以延長。
第三十三條國會常會每年3月1日召開。
第34條國民大會臨時會議之召集,於下列情形之壹時進行:
1.兩院議員均有1/3以上要求;
2.國會委員會的請求;
第三,政府認為有必要。
第三十五條國會開會和休會同時進行。
當第壹個議院關門時,兩個議院同時休會。
當眾議院解散時,參議院也解散了。
第三十六條國會的審議由兩院分別進行。同壹法案不得同時在兩院提出。
第37條(會議之舉行)各院議員之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38條兩院之審議,應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數量是否相同取決於說話人。
第39條國民大會之決議應由兩院壹致通過。被壹院否決的法案不得在同壹會期內再次提出。
第四十條兩院的議事程序是公開的,但應政府要求或在兩院會議上可以保密。
第四十壹條眾議院認定總統、副總統有叛亂行為時,經出席議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罷免。
第42條眾議院認定國家官員有違法行為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對其進行搶奪。
第四十三條眾議院可以通過對國家官員的不信任決議。
前項決議,應以投票方式,經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四十四條參議院對被子彈搶劫的總統、副總統、國務委員進行審判。
前項審判,非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同意,不得判定有罪或非法。
當總統和副總統被定罪時,他們應辭去職務,對其罪行的懲罰應由最高法院決定。
當壹個國家官員被判定違法時,他應該秘密地履行他的職責,並剝奪他的公共權利。如果他有罪,他應該受到法庭的審判。
第四十五條。每個議院都可以向政府提出建議。
第46條兩院應接受國民之請願書。
第四十七條。國會兩院的議員可以向州政府官員提出問題,或者請他們到法院接受質詢。
第四十八條議會兩院議員在院外的發言和投票不負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會兩院議員,除現行犯外,必須獲得兩院或國會委員會的許可,不得被逮捕或監視。
當國會兩院的議員因現行犯被逮捕時,政府應立即向兩院或國會委員會報告原因。
第50條議會兩院議員之年費及其它公共費用,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國會委員會
第51條(國會委員會之組織)國會委員會應於國會年度常會閉幕前,由各議院從其議員中選出二十人組成。
第52條國會委員會之審議,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第五十三條。在國會閉會期間,國會委員會除行使各條規定的職權外,還可以接受請願,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54條國會委員會應於國會會議開始時報告事件。
第六章總統
第55條中華民國行政權由總統行使,並輔之以國務委員。
第56條充分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在中國居住十年以上之中華民國人民,得當選為總統。
第57條總統由國會議員組織總統選舉會議選出。
前項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有出席選民總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獲得四分之三選票者當選。但兩次投票均無人當選的,以第二次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
第五十八條總統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壹次。總統任期前三個月,國會議員必須自行開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議,舉行下屆總統選舉。
第五十九條總統就職時,必須宣誓如下:“我宣誓真誠,遵守憲法,履行總統職責,我宣誓。”
第六十條總裁出缺時,由副總裁繼任,直至現任總裁任期屆滿。
院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院長代理。
副總統同時缺席,國務院代行其職務。同時,國會議員將在三個月內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舉行下屆總統選舉。
第61條總統於任期屆滿之日被罷免。如果下壹任總統還沒有選出,或者選出後還沒有就職,下壹任副總統又不能作為他的代理人,國務院就要接管他的職責。
第62條副總統之選舉,依總統選舉之規定,與總統選舉同時進行。但是,如果副總統缺席,應進行補選。
第63條總統頒布法律,監督並確保法律的實施。
第六十四條總統為了執行法律或者根據法律被任命,可以發布命令。
第65條總統因維護公共秩序或防禦嚴重災害而不能召集國會時,經國會委員會決議,得由國務委員負連帶責任,並發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法特瓦。
上壹段提到的法特瓦必須在國民議會下屆會議後七天內批準。如果國民議會否認它,它將失去其有效性。
第六十六條總統任免文武官員,但憲法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7條總統為中華民國陸海軍元帥,主管陸海軍。陸軍和海軍的編制由法律規定。
第68條總統為中華民國對外代表。
第六十九條總統經國會同意,可以宣戰,但在防禦外敵進攻時,可以在宣戰後請求國會批準。
第70條總統締結條約,但胡安與胡安之間的條約及有關立法事項的條約,非經國會批準,不得生效。
第71條總統得依法宣布戒嚴令,但國會委員會認為不需要戒嚴令時,即宣布解除戒嚴令。
第七十二條總統授予榮譽法典。
第七十三條總統經最高法院同意,可以宣布免刑、減刑、恢復權力,但對搶劫事件的判決,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宣布恢復權力。
第七十四條總統可以暫停眾議院或參議院的會議,但每屆會議暫停會議不得超過兩次。每期不得超過十天。
第七十五條總統經參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解散眾議院,但在同壹會期內不得第二次解散。總統解散眾議院時,應立即舉行選舉,並在五個月內繼續定期開會。
第76條總統除叛國罪外,不受刑事起訴,除非解除其職務。
第七十七條總統、副總統的年齡由法律確定。
第七章國務院
第七十八條國務院由國家工作人員組成。
第七十九條國家總理和各部部長是國務委員。
第八十條國家總理的任命須經眾議院同意。
當總理在國民議會閉會期間出缺時,經國民議會委員會同意,總統可被任命為代理人。
第八十壹條國務委員贊祥對眾議院負責。
總統發布的命令和其他與國家事務有關的文件,除非得到國家官員的會簽,否則無效。
第八十二條國務委員收到不信任決議時,總統應立即罷免國務委員,除非他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解散眾議院。
第83條國務委員得列席參眾兩院之會議並發言,但於解釋政府提案時,得由議員為代表。
前項委員由會長委任之。
第八章法院
第84條中華民國之司法權由法院行使。
第85條法院之設置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六條法院依法受理壹切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訴訟,但憲法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庭審判公開進行,但認為有害於公共安全或者相關道德的,可以保密。
第八十八條法官獨立進行審判,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八十九條法官除依照法律規定外,不得減少、暫停或者調任其他職務。
除非被宣告有罪或受到懲罰,法官不得被免職,除非法院的編制和法官的資格發生變化。
對法官的懲罰應由法律規定。
第九章法律
第90條國會兩院議員及政府得各提出壹項法案,但如被第壹院否決,不得在同壹會期內再次提出。
第91條國會通過之法案,應於交付後十五日內由總統公告之。
第九十二條總統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可以說明理由,並在公布期限內要求重新審議。如果兩院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仍在開會前舉行會議,他應立即宣布。
未要求重新審議的法案在公布期限後成為法律,但在公布期限後國會休會或眾議院解散的情況除外。
第九十三條法律非經法律許可,不得變更或廢止。
第九十四條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第十章會計
第95條新課程租稅及稅率變動,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六條現行租金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予征收。
第97條國庫券之募集及增加國庫負擔之契約之簽訂,須經國會之同意。
第九十八條國家年度預算由政府編制,並於國民大會會議後十五日內提交眾議院。
參議院修改或否決眾議院決定的預算時,必須征求眾議院的同意。如果未能達成壹致,最初的決議將成為預算。
第99條政府得於特定事業之預算內,設定預定年數之延續費。
第100條政府得於預算中設置準備金,以備不足或意外之用。儲備基金的支出應由眾議院在下壹屆會議上批準。
第101條非經政府同意,國會不得廢止或減少下列支出:
1.國家依法負有義務的;
2.履行條約所必需的;
3.這是法律要求的;
第四,續費。
第壹百零二條國會不得為增加收入而增加預算。
第壹百零三條財政年度開始時,在預算完成前,政府每月按上壹年度預算的十二分之壹執行。
第104條因對外戰爭或內亂不能召集國會時,政府得經國會委員會決議,采取財政緊急措施。
然而,在國民議會會議後七天內,應要求眾議院批準該公約。
第壹百零五條國家年度收入的支付順序,應當先經審計機關批準。
第106條國家年度收入決算,由政府向國會報告,並經審計機關審查通過。
當眾議院否定決算時,國務委員應該承擔責任。
第107條審計學會由審計員組成,審計員由參議院選舉之。
審計員任期九年,每三年改選二分之壹。審計員的選舉和職位應由法律規定。
第壹百零八條審計機關設院長,由審計人員互選產生。審計院院長關於決算的報告可由兩院參加,並從。
第二章XI憲法的修改和解釋
第壹百零九條國會可以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
前項動議,非經參眾兩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成立。
議會兩院議員不得提議修改憲法,除非得到兩院議員總數四分之壹以上的聯合簽名。
第110條憲法之修正,由制憲會議定之。
第壹百壹十壹條國家體系不得修改。
第壹百壹十二條憲法有疑問時,由制憲會議解釋。
第113條制憲會議由國會議員組織之。
前項會議,應有總經理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未經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同意,不得作出任何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