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的由來
網上仲裁本質上是仲裁的網絡運行狀態。因為沒有脫離仲裁的根本內涵,所以在各要素上仍然符合仲裁的基本要求。
所謂網上仲裁起源於美國,英文是Online Arbitration,主要指利用現代互聯網完成傳統仲裁中的所有主要環節。即從仲裁的起點出發,仲裁協議的訂立依托互聯網,明確規定雙方同意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在網上進行仲裁。壹旦發生商事交易糾紛,糾紛雙方將根據仲裁協議向指定的網上仲裁機構提交電子仲裁申請,仲裁機構將在網上完成案件受理和審理,並作出最終仲裁裁決。這種方便快捷的仲裁方式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因為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員不需要直接面對面,而是可以通過虛擬網絡完成所有仲裁環節,節省了大量的經濟和時間成本,而且仲裁員要麽是雙方認可並選定的,要麽是從網絡數據庫中隨機選取的,從而大大減少了仲裁員的隨意性,使其能夠做出公正的裁決。
因為網上仲裁是傳統仲裁方式的網絡化,在法律精神上並沒有背離《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法律要求。然而,網上仲裁在中國商業交易中的應用尚未達到普遍的狀態,這是由技術因素造成的。
第二,我國《仲裁法》適用於網上仲裁存在的問題
從網上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網上仲裁能夠快速、經濟地解決糾紛,特別是能夠為當事人提供極大的便利,適應網絡環境的要求。然而,從網上仲裁的各個環節和程序來看,仲裁法的適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技術問題。
(壹)網上仲裁協議的書面發布
根據仲裁法,“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請求”,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成立,這裏的書面問題與網上仲裁協議存在悖論。提交的網上仲裁申請還涉及到與紙質書寫不壹致的問題。
網上審理後,仲裁庭根據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裁決書必須附有仲裁員的電子簽名,通過加密郵件傳送給雙方當事人,並存入案件專用網站,保存在仲裁機構的電子檔案數據庫中。裁決結果應當公開,除非壹方提出異議,並要求雙方遵守。但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也是爭議雙方進行訴訟的主要依據。
因此,仲裁法的規定與網上仲裁的主要矛盾在於非書面形式的電子協議是否有效。這個問題直接影響到網上仲裁依據的合法性。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我國仲裁法就無法真正適用於網上仲裁。
(二)網上仲裁機構的合法性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壹般不會按行政區劃逐級設立,但畢竟有常設實體在其位。但網上仲裁使仲裁機構虛擬化,導致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的實體住所問題相沖突,從而引發壹系列問題。另外,雖然根據仲裁法,仲裁機構並不是按照行政區劃逐級設置的,但畢竟仲裁是有地域差異的。但網上仲裁是基於網絡的虛擬性,沒有地域限制。在受理過程中,只有案件類別的區分,沒有地域的限制。此類案件的受理和仲裁結果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三)網上仲裁機構仲裁員的資格
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要求仲裁員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識和與法律相關的貿易經驗。壹般符合這個要求的都是年齡相對較大的。這樣的仲裁員在傳統仲裁中確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網上仲裁作為壹種新的仲裁方式,會遇到很多問題,比如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問題,這些都考驗著前任仲裁員的知識儲備和技術能力。
(四)電子證據在網上庭審和質證中的法律效力。
在網上審理過程中,仲裁庭可以決定進行網上審理,采用多媒體技術,通過網上電話會議或音視頻系統進行審理。網上審理要求涉案各方都有相應的技術設備。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因為糾紛雙方都是在網上提交證據,所以壹些傳統的物證必須轉換成數字化的方式:比如傳統的書證、物證要轉換成音頻或者視頻,這種自己提供的音視頻資料能否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可以提交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或者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無形物的認定是否與傳統認定壹致,如果壹致,是否與傳統法律規定相沖突。
第三,我國網上仲裁存在問題的法律解決途徑
(1)在仲裁法中明確承認電子文件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賦予非書面電子協議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解決仲裁法規定與網上仲裁主要基本矛盾的最基本方法。200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賦予了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以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若幹規定》
(2)賦予網絡仲裁機構與傳統仲裁機構同等的法律地位。
網絡仲裁機構雖然沒有實體,但在機構設置和人員構成上並沒有區別。因此,為推廣網上仲裁這壹新的仲裁方式,應修改《仲裁法》中關於仲裁機構的相關規定,並擴大對仲裁機構住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的解釋。只要不違反仲裁機構的設立規定和基本宗旨,虛擬仲裁庭和實體仲裁庭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虛擬仲裁庭和實體仲裁庭對案件的仲裁結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提出相應的網上仲裁機構仲裁員資格標準。
網絡仲裁的仲裁員除了應具備傳統仲裁員深厚的法律基本功和從事法律工作及相關貿易工作的經驗要求外,還應增加對仲裁員網絡和計算機能力及水平的考核要求,如計算機能力水平測試、網絡操作水平測試,以及新形勢下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的涉及交易技術的各種水平測試。能夠使在線仲裁員適應在線仲裁這壹新的仲裁方式,在實踐中運用專業知識和計算機、網絡技能解決各類仲裁案件中遇到的技術問題。
(4)修訂電子證據的相關規定。
解決電子證據在網上仲裁審理和質證中的法律效力問題,需要修改仲裁法,配合相關法律法規。根據《電子簽名法》及相關規定,電子證據被賦予相應的法律地位,但在《仲裁法》中並未明確。為了強化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以適應網上仲裁發展的需要,必須修改仲裁法,賦予由傳統物理方式轉化而來的電子視聽證據以法律地位。
另外,傳統仲裁采取“壹裁終局”的原則,主要是基於當事人和仲裁庭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裁決壹經作出並生效,爭議雙方就同壹爭議提起仲裁的,不予受理。由於網上仲裁的成本較低,爭議雙方都傾向於選擇網上仲裁,而壹旦對仲裁機構設立的限制減少,必然導致仲裁機構的大量產生,因此最終的裁決也會有所提高。爭議雙方可以選擇壹個網上仲裁機構的不同仲裁員對同壹案件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不同的仲裁機構對同壹案件進行仲裁,獲得雙方都滿意的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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