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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赤水河流域保護,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綠色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恢復,以及生產、生活、開發和建設等各項活動。有關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特殊區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赤水河流域,是指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行政區域內赤水河幹流及其支流形成的匯水區域。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赤水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要主動服務和融入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 * *註重保護,不搞大開發;赤水河流域保護應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和瀘州市、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赤水河流域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和落實河長制、湖長制、林長制。 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制定和完善赤水河流域的保護目標,並將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性質。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赤水河流域的保護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赤水河流域的保護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赤水河流域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與周邊省份在* * * *建設、生態補償、產業合作、應急聯動、聯合執法等方面的跨區域合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瀘州市、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赤水河流域協調機制的決策部署,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文化保護、生態移民、農業、水利、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等資金和項目時,應當向赤水河流域適當傾斜。

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赤水河流域保護。第七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實施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探索赤水河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可持續的赤水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第八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赤水河流域保護情況。

赤水河流域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赤水河流域的保護情況。第九條赤水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基層公共服務、設立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加強對赤水河流域的保護。

鼓勵村規民約對赤水河流域保護作出規定。第十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和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

鼓勵和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第十壹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依法對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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