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東盟國家的政治制度

東盟國家的政治制度

東南亞國家的政治制度多種多樣,當今世界政治制度的基本類型都可以在東南亞找到。詳細劃分,主要有以下五種:1。實行人民代表制的國家:越南和老撾。東南亞11國家中,有9個資本主義國家,另外兩個是社會主義國家——越南和老撾,都是人民代表制和* * *產黨領導。1945年越南宣布獨立後,1946年頒布了第壹部憲法。越南最新憲法頒布於1992年。根據憲法,越南是社會主義國家,是建立在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聯盟基礎上的人民民主國家。經濟上是社會主義方向的市場經濟,公有制經濟占主導地位,各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國家實行人民代表制度,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國會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最高權力機構,集中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檢察權;在它之下,政府負責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檢查法律的實施;國會選舉總統;作為國家的代表,總統不對任何機構負責。憲法還規定,越南生產力黨是越南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力量。目前越南實行* * *產黨壹黨執政制度。雖然越南允許其他政黨存在,歷史上越南也有過壹些政黨,但近幾年都消亡了,最後只剩下越南* * *產黨存在。越南* * *生產黨成立於1930,全國目前有黨員250多萬人。近年來,越南在進行經濟改革的同時,也在逐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再加上越南壹直以來都與外界有著廣泛的聯系,所以可以說越南政治民主化的進程是比較快的。老撾的政治制度與越南相似。執政黨是老撾人民革命黨。2.議會共和制:新加坡、東帝汶、新加坡和中華民國是東南亞兩個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國家之壹。1965年,新加坡從馬來西亞獨立,同年2月,新加坡憲法頒布。根據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新加坡的議會是壹院制;新加坡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立法機關由議會和總統組成;內閣是新加坡行政權力的執行機構,由總理、副總理和部長組成。總統任命議會中的多數黨領袖為總理。根據總理的提名,總統任命內閣部長、最高法院院長、法官和總檢察長。總理和部長必須是國會議員。新加坡是壹個沒有地方政府的城市國家。新加坡雖然是多黨制國家,但壹直以來都是人民行動黨占主導地位,建國以來壹直是新加坡的執政黨。黨主張嚴格吸收工商界、高級知識分子等各界優秀人士為黨員。新加坡是壹個權力相對集中的國家。但由於嚴格的法治,聚集了壹批能清正廉潔的社會精英,新加坡獨立30多年來,壹直能保持較高的經濟增長,有效懲治腐敗,真正做到清正高效。根據2002年3月22日頒布的《東帝汶共和國憲法》,東帝汶由總統、國民議會、政府和法院組成。總統直接選舉產生,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的最高統帥。任期五年,只能連任。國民議會由52-65名議員組成,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代表全體公民行使立法、監督和政治決策權;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總理、部長和國務秘書組成。作為政府首腦,總理由議會選舉中得票最多的政黨或在議會中占多數的政黨聯盟任命,由總統任命。法院代表人民行使司法管轄權,其職能和權力是獨立的。最高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3.總統制共和制:東南亞十壹個國家中的印尼和菲律賓兩個國家實行總統制共和制。印度尼西亞獨立以來雖然頒布了三部憲法,但他們仍然沿用1945年宣布獨立時制定的憲法。憲法規定了印尼建國的五大原則(pancasila):壹是至高無上、冷酷無情的神道;第二,公正文明的人性;第三,印度尼西亞的統壹;第四,協商和代議制指導下的民主;第五,社會公正。印尼的國家機構有:人民協商會議、總統、國民議會(人民代表大會)、最高參議院、最高法院、國家審計署等。印尼代議制的特點是同時實行人民協商會議制度和人民代表會議制度。人民協商會議是印度尼西亞的最高權力機構,由700人組成,其中500人為國會議員,另外200人由65,438+035名地方代表和65名由總統任命的社會和群眾組織代表組成。人民協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和修改憲法,制定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選舉和罷免總統、副主席,任期五年。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的最高統帥。總統及其內閣對人民協商會議負責,而不是對國民議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是印尼的立法機構,負責日常立法工作,實際上類似於國民議會。菲律賓也是總統制共和國。與印尼不同,菲律賓總統由全國選民選舉產生,任期6年,不能連任。菲律賓的立法機構是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兩院都有立法權,而眾議院的權力更大,撥款、稅收等重要法案由眾議院提出。4.君主制國家:泰國,柬埔寨,馬來西亞和文萊。東南亞11個國家中,有4個國家實行君主制。文萊是君主專制國家,泰國、柬埔寨、馬來西亞是君主立憲國家。(1)君主立憲制:泰國、柬埔寨、馬來西亞1932、泰國民族主義黨發動政變,使泰國君主制發生重大變化。之前是君主專制,後來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這部經過多次修改的憲法規定,國王是國家元首、武裝部隊總司令和宗教的最高監護人。國王根據國民議會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根據首相的提名任命大臣。由上下兩院組成的國會是國家的立法機構。國家的執行機構是內閣,內閣總理享有實權,對國會負責。泰國的法院代表國王行使司法權,但受司法部和政府司法委員會的管轄和監督,但業務獨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最終的。如果被告不服,可以向國王請求減刑。泰國國王雖然沒有實權,但由於泰國的傳統和宗教以及國王本人的獻身精神,國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他的地位和威望往往在泰國政治生活的關鍵時刻發揮作用。在1970年朗諾政變之前,柬埔寨是壹個君主制國家。政變後,實行總統制。民主柬埔寨時期,有壹段“極左社會主義”時期。1993大選後,柬埔寨恢復為君主立憲制國家,被稱為“柬埔寨第二王朝”,西哈努克再次成為柬埔寨國王。馬來西亞也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但與泰國和柬埔寨不同,馬來西亞是壹個聯邦制國家,由九個蘇丹州和四個邦組成。因此,象征國家最高權力的馬來西亞國家元首是在9名世襲蘇丹中輪流選舉產生的。最高國家元首擁有最高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同時也是聯邦武裝部隊總司令,根據議會提名任命總理。聯邦議會、內閣和最高法院分別是馬來西亞的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2)君主專制:與東南亞其他三個君主國不同,文萊是馬來穆斯林的君主專制國家。最大的特點就是君主擁有絕對的權力。根據文萊憲法,世襲蘇丹是國家元首,擁有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蘇丹本人既是總理又是國防部長。擁有實權的財政大臣和外交大臣都由親王擔任。5.軍政府國家:1948年獨立後的緬甸,壹度實行議會制。1962,副總理兼國防部長奈溫發動軍事政變,成立以奈溫為首的“革命委員會”,解散議會,終止實施憲法。65438年至0988年,奈溫辭職,成立了以緬甸國防軍總參謀長蘇貌為主席的國家恢復法律和秩序委員會,接管了國家政權。1992年,國防軍副總司令丹瑞接替蘇貌擔任國防部長。1997年,丹瑞將“國家恢復法律和秩序委員會”改為“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由19人組成,丹瑞為主席,緬甸國家元首、國防軍總司令貌埃為副主席,欽紐為秘書長。

尋求收養

  • 上一篇:鄧律師怎麽樣?我想委托他壹個案子。急!!!
  • 下一篇:如果兒子不願意帶孫子,老人是否應該“帶孫子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