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提出“取孫費”的請求,法院是否應該支持?
老人追索“帶孫費用”的案例已經很多了,專家說“老人有追索權”
帶孩子是父母的責任,但這個責任其實很多家庭都是老人承擔的。
近日,山東濟南壹老人起訴兒子索要2萬余元“帶孫子費用”,得到法院支持。記者搜索發現,類似老人追索“帶孫子費用”的案例,在全國已有多起。
這些案例讓人思考:“帶孫子”是壹種怎樣的支出?老年人是否有“照顧孫輩”的義務和要求“照顧孫輩”的權利?老人要求“帶孫子費”背後的問題是什麽?
起訴
起訴兒子兩萬多元“帶孫子”
近日,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審結的壹起“帶孫子費”案件中,老劉想起兒子劉某某和兒媳東奔西跑,帶兩個孩子不容易,便主動帶上了大孫子。劉給老劉寫了壹份協議,承諾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但此後這份協議成了壹張“空白支票”。老劉因為感情問題多次和兒子溝通,但兒子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壹怒之下,老劉將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兒子劉支付未付的“孫子費”2萬余元。
經調解,劉不同意支付,拒絕出庭。法院依法判決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劉有撫養子女的能力。撫養孫子小劉不是劉的法定義務。且在與老劉簽訂的協議中,劉承諾每月支付小劉撫養費300元,但其未能履行,必然導致老劉承擔代為撫養義務的出資額增加。老劉不僅要投入精力照顧小劉,還要花更多的錢保證小劉的正常生活。作為利益受損的壹方,老劉有權要求劉支付未付的撫養費。最終,歷城區法院依法判決劉某支付老劉“接孫子費”2萬余元。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除了上述判決,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 * *還有江蘇無錫、江西萍鄉、陜西馮丹老人追討“拿孫子費”三起案件。此外,根據公開報道,廣東汕頭、四川德陽、廣西陸川等地也有類似案例。
“其實‘帶孫子費’並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只是壹部分人的通俗叫法。”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經綸侯軍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誌龍律師說,“所謂‘照顧孫子女’,本質上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照顧子女時所產生的費用的補償或報酬。”
爭議不斷。
有因“無因管理”引發親子糾紛的案例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的三個案例中,壹個是無因管理糾紛,兩個是勞動合同糾紛。
根據法律規定,無因管理是指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管理行為。無因管理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必要的費用和實際損失。
無錫中院二審的無因管理糾紛案中,蔡婆婆與張阿波為夫妻關系,張某某為張阿波與前妻所生之子。張某某與王某原是夫妻關系。他們於1990生下兒子張,於1999離婚。2000年,張某某與苗某某復婚。蔡婆婆起訴稱,張某自出生第二日起至13周歲止,壹直由蔡婆婆撫養教育。蔡婆婆沒有法定贍養義務。多年來,她壹直要求張某某、苗某某支付張的生活費、教育費、夥食費等費用,但張某某、苗某某不予理睬。故蔡婆婆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某、苗某某以2065、438+2007年宜興市平均工資73866元為基數,參照離婚案件贍養費標準,支付蔡婆婆* * *十年贍養費。
法院最終認為,首先,蔡婆婆主張因照顧、撫養張,與張某某、苗某某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證據不充分。在日常生活中,不排除祖父母(繼祖父母)基於血緣關系和親情幫助照看孫輩(繼孫輩)。特別是張阿波和蔡對張的撫養關系已近二十年,但蔡在本案訴訟前從未主張支付相關撫養費。張阿波死亡後,蔡在本案中以無因管理為由提起訴訟,證明蔡、張阿波照顧張時,蔡、張某某、苗某某不構成無因管理的本意。退壹步說,即使蔡婆婆主張的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成立,蔡婆婆在提起訴訟前已照顧張近20年,其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故法院對蔡婆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陜西省丹鳳縣法院審理的壹起案件中,因兒女外出打工,爺爺奶奶承擔了照顧孩子的責任。老人聲稱,他和兒子兒媳“約定在撫養權期間每月支付2000元”,但從2065,438+06到2020年,老兩口傾其所有,悉心照料,兒子兒媳卻拒絕支付孫女撫養權的費用,令人“心寒”。老兩口隨後起訴至法院,要求兒子兒媳“支付約定工資9.6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兩口與其兒子兒媳之間不存在書面或口頭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老人提倡的“帶孫成本”,其實指的是老人花在孩子身上的成本,而不是老人提倡的勞動工資。現因兒媳已支付了應承擔的全部子女撫養費,故法院依法不支持老兩口的訴訟。
老年人沒有法定義務贍養他們的孫輩。
人民法院在很多案件中都明確表示,老年人沒有贍養孫子女的法定義務。
在汕頭市濠江區,壹個出生於2007年9月1的女孩,在父母離異後,由她的母親姚撫養。姚病逝後,與祖母李怡相依為命,由她的祖母照顧她的起居。產生的大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由陳驍的父親陳某支付,李毅也承擔了部分費用。當陳驍被壹所私立初中錄取時,李怡為她支付了近萬元的學雜費,並要求陳某支付,但陳某拒絕承擔。雙方發生了爭執,於是李毅將陳某告上了法庭。
汕頭市濠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43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屬於婚姻家庭糾紛。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被告陳某有撫養子女能力的情況下,原告沒有代替被告長期撫養子女的法律義務,故有權要求被告支付代為撫養子女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費和教育費。法院判決孩子每月生活費由被告按照800元按月支付給原告,並對被告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
大量案例表明,老人幫助照顧孫輩是基於親情和無私的愛。而有些老人要求“帶孫子費用”更多是有原因的。
“中國當然是壹個重視家庭倫理的國家,大多數老人都在默默為子女付出,但這並不意味著付出是必須的,也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想當然。”江西萍鄉中院負責審理的法官在壹位老人主張“照顧子女”的判決書中寫道,“也許‘服務費’的提出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老人的付出不是理所當然的。作為晚輩,我們應該感謝老人的幫助,尊重他的感受,理解他的辛苦。沒有這份愛和關心,老人就會成為照顧子女的單向付出,心理不平衡最終可能溢出,尋求法律援助。
父母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
遊誌龍表示,祖父母在照顧孫子女時往往需要壹定的物質支出,支付壹定的費用,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有權向未履行監護職責的子女要求賠償。
他解釋說,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對父母健在並有能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沒有明確的贍養義務。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是有條件的。對此,《民法典》第1074條明確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撫養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撫養;無正當理由,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保管。
“在孩子的養育過程中,父母的貼身呵護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孩子還小的時候,需要父母的貼身教育和言傳身教,更有利於親情的培養和孩子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