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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舉重若輕,舉重若輕有重點”的原則是什麽意思?

在我國古代唐律中,規定了這樣壹個司法原則,叫做“有罪必輕,有罪必輕”。

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如果要以犯罪論處,可以采取輕刑化的方法,也就是說,壹個輕的行為在刑法中被定義為犯罪,而妳的行為比它重,即使刑法中沒有規定,也要以犯罪論處。

所謂“犯罪時舉重若輕”,是指壹個行為的刑法沒有規定不構成犯罪。如果不作為犯罪處理,可以采取舉壹反三的方法。

意思是說壹個重的行為在刑法上不是犯罪,所以這個行為比它輕,當然不應該以犯罪論處。通過這兩種方法,可以將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或者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分別作為犯罪或者非犯罪處理。

擴展數據:

當然,解釋是根據立法目的、條文的語義和規則的邏輯來擴大或限制刑法條文的適用,但這種擴大或限制應限於字義的可能含義;

類推解釋是在特定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下,在詞義的可能含義之外作出的解釋。總之,當然解釋是對法律的解釋,類推解釋是對法律的創造。上述定義看似清晰,但實際上,由於自然解釋和類比解釋的思維方法的同構,在實際應用中並不容易區分兩種解釋方法。

因為“刑法條文的可能含義”和“能否納入法律條文解釋”本身就是模糊的概念。比如發動大型車輛(如挖掘機)參與聚眾鬥毆,是否屬於“武裝”條款的可能含義?認為其構成“自然解釋”的評論者認為,大型車輛屬於壹種交通工具,也就是壹種機械,因此將其解讀為“武裝”屬於條文的可能含義。

認為其構成“類比解釋”的人,會認為大型車輛與其典型物體明顯不同,如刀、棍等,即與“機械”的核心含義相去甚遠,因此超出了刑法條文含義的最遠範圍。

為了確定各種刑法解釋方法,中外刑法學者發展了各種不同的技術,其中最有影響力的是兩個基本標準,即“語義最遠範圍”標準和“國家可預見性”標準。所謂“語義最遠範圍”,是指刑法解釋可以超出條文含義的共同範圍,但不能超出詞語的可能含義。

比如,強奸罪指的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其中“婦女”壹詞即使達到最大意義範圍,也不包括“男子”,所以“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男子”是類推解釋。

所謂“國家可預見性”,是指對壹個刑法條文的解釋不超出壹般公眾的心理預期和接受程度。比如我國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制造槍支罪中的“槍”,通常包括手槍、沖鋒槍、機槍等各種槍支,但不包括大炮。如果把“炮”納入“槍”的範圍。

實際上超出了“槍”的日常含義,但並沒有超出其含義的可能範圍,因為把“大炮”納入“射擊”的範圍,對於普通大眾來說是壹個可以接受的概念,不會讓人感到意外。

刑法解釋的正確路徑:以機器為例

在刑法視野中,刑法解釋的邊界是罪刑法定原則,即無論如何解釋都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則。在所有刑法解釋方法中,目的解釋最為重要,即根據刑法規範的目的來解釋條文的含義。當不同的解釋方法存在差異時,就需要依靠目的論的解釋來指引方向。

但是,只有目的本身的解釋才可能發生類比,這就需要使用“語義最遠範圍”和“國家預測可能性”作為檢驗工具。總之,既不能背離刑法的規範目的,又要保證解釋的範圍限定在公眾能夠預見和接受的範圍內。

根據這壹結論,我們可以總結出壹條合理的解釋路徑:首先,將案件事實與最接近的對應犯罪的典型行為模式進行比較,找出異同點,並將這種差異與法律術語的可能含義進行比較,找出是否符合規範目的,如果不符合,則必須禁止解釋;如果符合,要看是突破了“語義最遠範圍”還是國家預測範圍。如果沒有,自然可以解釋,從而區別於類比。

人民法院報——從《唐律簡論》中的“舉重若輕”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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