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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客觀認識錯誤與客體認識錯誤的區別,緊急性,在線性等。

認知錯誤

(壹)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包括三種情況:

1.假裝無辜。行為人的行為實際上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但他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推定無罪),行為人不能以對法律的無知作為免責的借口。

2.有罪推定。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構成犯罪。

3.對指控的誤解和懲罰的嚴厲程度。

行為人上述對法律的誤解和無知,不影響依照刑法實際定罪量刑。

壹男子明知女B只有13歲,誤以為法律不禁止在征得幼女同意後發生性關系,於是在征得女B同意後與女B發生性關系,甲的行為屬於哪種情況?(2002年)(B)

A.幻覺犯不構成奸淫幼女罪。

B.對法律的誤解構成了強奸幼女罪

C.對對象的錯誤理解構成奸淫幼女罪。

D.對對象理解錯誤,不構成奸淫幼女罪。

行為人對法律關於奸淫幼女的規定理解錯誤。

(2)對事實的誤解

1.對象錯誤。

所謂對象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期傷害的對象與實際對象不壹致。

(l)類似的客體錯誤(具體事實錯誤中的客體錯誤和法律性質相同的客體錯誤):行為人意圖侵害的客體與實際侵害的客體不壹致,但屬於同壹範疇。

如果行為人意圖殺害A,卻錯把B當成A殺了;行為人意圖竊取他人現金,但實際竊取的是有價證券。

處理規則:根據法律符合論,上述類似對象的錯誤,應當按照已完成的犯罪定罪處罰。

例:雇兇傷人案中,兇手認錯了人,實施了傷害;進行犯罪活動時,將自己的同夥誤認為對手的案件。

(2)非同質錯誤(抽象事實錯誤中的客體錯誤、法律性質不同的客體錯誤或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意圖侵犯的客體與實際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壹致,不屬於同壹範疇,而是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

如果誤殺成年動物,其故意行為是故意殺人,而實際行為是毀壞財物或者不符合犯罪構成。因為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故意,並且開始實施了殺人行為,由於對客體的錯誤認識,應當以故意殺人未遂論處(客體不能實施殺人未遂)。

人被誤認為動物而被侵害,行為人沒有殺人、傷害的故意,所以不存在故意犯罪;如果存在過失,造成嚴重後果,可以成立過失犯罪;沒有錯就是意外。

在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中,行為人只有在犯罪是故意的情況下,才能以盜竊罪定罪。

在火車上,行兇者看到壹名男子拿著壹個黑色的包,於是準備襲擊這名男子。晚上,他趁包的主人睡著時偷了包。下車後,他發現包裏有警官證、手槍、子彈和幾百元現金。這個案子怎麽定?

作為盜竊槍支彈藥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槍支彈藥而盜竊。行為人在不知道包裏是槍的情況下實施盜竊,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是盜竊財物,與客觀事實不符。通過分析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槍支實際上屬於財物,這類案件屬於盜竊罪,而不屬於盜竊槍支彈藥罪。

如果行為人盜竊後把槍帶回家藏起來,能否定罪?這是盜竊和搶劫案件的情況。主觀故意雖不是盜竊、搶奪槍支,但在發現槍支後藏匿,在下列行為中應單獨成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這兩個行為應該數罪並罰。在這種情況下,牽連犯或吸收犯都不能成立。牽連犯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為不存在牽連關系,如果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與實際行為的客體不壹致,則不屬於牽連犯的牽連關系。

在以遺忘物為由誤拿他人放置的財物的案件中,行為人只有侵占罪的故意,只能以侵占罪定罪。

(3)對象不存在的錯誤:

(1)誤把屍體當活人殺了。

例:嫌疑人A看到女兒在和他玩的時候被壹個男生欺負,於是沖出去把那個男生推倒。這個男孩摔倒了,撞到了壹塊石頭上,死了。為了掩蓋罪行,A把男孩帶到自己家,把他關在豬圈裏。後來A覺得小男孩沒死,就用磨盤打了他的頭。事後的驗屍報告顯示,小男孩死於A用磨石打他。

分析:

a把小男孩推倒,導致他死亡。行為人對死亡結果並無故意,屬於過失。因為A的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只能以過失致人死亡定罪。A某誤以為小男孩沒死後,產生了殺人意圖,實施了殺人行為。由於他對對象的錯誤理解,殺人的犯罪行為沒有得逞。因此,甲的這壹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客體不能未遂。因此,行為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處罰。

②誤強奸男女。

在壹些公園裏,對年輕女性的性侵犯經常發生在晚上。為了偵破此案,警方將男警察女扮男裝,勾引犯罪嫌疑人。嫌疑人A發現壹名警察化妝的女子坐在椅子上,於是從後面把她推倒,並試圖強奸她。之後,警察鳴槍示警。

分析:

行為人將男警察誤認為女性實施強奸,具有實施強奸的故意,但客觀上不能實施,被當場抓獲。行為人具有實施犯罪的故意和實施犯罪的行為。只是由於對對象的錯誤認識,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才未得逞,構成強奸罪(未遂)。

③虐待雙性戀者為女性並綁架。

行為人將雙性戀者誤認為女性,販賣給他人,然後買家才發現這個“女性”是雙性戀。誤解為人販子構成拐賣婦女罪(未遂)。

④將非藥品(面粉)不當藥品出售。

主客觀認識不壹致導致犯罪未遂——販賣毒品(未遂)。無法嘗試該對象。

2.行為錯誤(打擊錯誤、打擊錯誤、目標錯誤,稱為方法不當錯誤)

(1)類似行為錯誤(具體事實錯誤中的行為錯誤)。

如果行為人意圖殺害A,因其行為惡劣而被誤認為B。根據法律符合論,故意殺人罪既遂。

例:吳某某想打叔叔,誤打了父親。

吳某某酒後與叔叔發生爭吵,並持大棒對其猛烈擊打。他錯過了他的叔叔,但殺死了他的父親誰是他的叔叔說話。

(2)非同質行為錯誤(抽象事實錯誤中的行為錯誤)。

如果是以毀壞財物為目的誤打人,或者以開槍殺人為目的誤打貴重財物,可以作為想象競合犯處理,選擇從重處罰。

如果打算開槍打A,打不中B,造成輕微傷,可以設想壹罪並罰,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處罰。

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來認定。

3.行為錯誤

分為兩種情況:

壹、行為性質錯誤,常見的有“假想防衛”和“假想對沖”。

雖然行為人客觀上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有過失的,按過失犯罪處理;沒有錯就是意外。

案例:壹對年輕男女在公園裏玩耍。壹些流氓調戲年輕女子,然後年輕男子與流氓打了起來。在公園執勤的便衣警察發現後,在不暴露身份的情況下,抓住了這個年輕人。小夥子以為他是流氓的幫兇,把他打傷了。這個案子之後,就告上了法庭。

分析:

故意犯罪原則上不能成立,青年男子只有防衛的故意,沒有傷害犯罪的故意。小夥子和流氓扭打時,警察沒有表明身份,穿著便衣,這讓小夥子很自然地認為他是流氓的幫兇。因此,本案是由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屬於意外事故。

第二,方法或手段不對。

將假藥誤當作毒藥毒害他人的,以犯罪未遂論處。不能做嘗試。

4.因果誤差。

有三種原因誤差:

第壹種情況是行為人的行為沒有結果,但行為人認為結果已經發生,構成犯罪未遂。

第二種情況是某種結果已經發生,行為人認為沒有發生,不以行為人的明知為轉移,犯罪完成。

第三種情況是結果確實發生了,行為人誤解了產生結果的原因。這種情況不影響定罪,也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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