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以單位財產實施上述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違反上述規定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失信限制高消費的人是什麽人?
法律上我們稱之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的措施。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俗稱“老賴”。需要說明的是,因背信罪被執行死刑的人員名單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因為經過了司法程序的審核和公布,這個名單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是壹個非常重要的誠信指標。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消費行為都要受到限制。基於保護生存權和管理權的基本理念,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只限制非生活或經營必需的高消費及相關消費。
二、什麽樣的情況會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壹般來說,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法院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在壹定期限內自願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總之,如果被執行人不按時履行,可能會被采取限制消費。
3.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對被執行人有什麽影響?
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規定的給付義務,法院將依法對其采取壹系列強制措施,包括限制消費、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可以說,被列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措施對被執行人的影響還是非常明顯的,會直接、廣泛地制約被執行人的工作和生活。
其中,限制高消費措施旨在限制被執行人不能及時履行義務的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涵蓋範圍很廣,包括不能乘坐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不能在星級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不能購買房產或建築、擴建或裝修高檔住宅,不能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不能購買非公務必需的車輛,不能旅遊,不能休假,不能讓孩子上高費用的私立學校,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的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的壹等座等非生活和工作相關的消費行為。
以背信罪處罰被執行人,限制消費,本身並不是目的。強制執行程序的目的是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金錢債務,或者履行行為義務,如交付特定財產。法院為促使被執行人履行貨幣債務或行為義務,采取發布失信、限制消費等措施。壹旦強制執行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確定達到,就可以解除發布失信和限制消費的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