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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國家如何審問犯人

我看過壹篇文章,壹個警察為刑訊逼供辯護。作為執法者,我其實可以這麽說:“在辦案過程中,使用刑訊逼供是非常有效的。如果可以判斷不是冤案,在特定情況下使用這樣的手段是無可非議的。”“事實上,公安機關使用刑訊逼供的情況非常普遍。”

這種觀點恐怕不代表他壹個人,但在公安、刑警人員中頗具代表性。這是“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壹個執法者,如果他不能遵守法律,而是破壞和踐踏法律,那還有什麽不能發生的呢?現在執法中違法的事情太多了,絕不是簡單的警察紀律問題。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人員為了取得被訊問人的口供,采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方式,對被訊問人的身體或者精神進行折磨的壹種非常惡劣的訊問方法。這種刑訊逼供的方法,在進行有罪猜測和推斷時,往往會用到,希望得到相關證據,甚至希望將結果由點到面擴大。還有就是純粹的濫用職權,打擊報復。

事實上,刑訊逼供有其社會思想基礎。就普通人而言,很多人認為那些壞人就該打,不打就過不去。有人認為不打就可以適當錄取?刑訊逼供的現象可以追溯到幾千年前。不僅在中國,在西方古代也是如此。那時候很普遍,沒人覺得有什麽不對。在文革的階級鬥爭時代,這種做法也很普遍。因為壹般認為,容忍壞人就是對人民的犯罪。在壹些阿拉伯國家,捉賊要砍斷手或者在臉上紋字,中國古代也是這麽做的。在現代文明時代,這種做法早已被許多國家廢除,但卻成為壹種違法現象,其實施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中國的法律制度已經發展到嚴格禁止使用暴力手段對囚犯進行逼供的地步。那些執法偵查員依然是公開的,肆無忌憚的,毆打虐待他們的審訊人員,甚至采取各種野蠻的行為。沒有嚴格的禁止,不能說是對法律的嘲弄。如果普通人出於某種盲目的憤慨和情緒而那樣想,似乎是可以原諒的。但是,作為那些執法者,無論如何都不應該這麽想,否則社會又會回到中世紀的殘酷和黑暗。

至於誰是壞人,誰是好人,怎麽界定?誰來定義?妳認為誰是壞人?誰給妳權利做那件事的?就像過去人民內部矛盾、敵我矛盾從來沒有劃分清楚壹樣,有多少人被冤殺了?如果用法律來定義,首先執法者要守法,要有嚴格公正的司法程序。有罪還是無罪,都要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任何個人都無權擅自對他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否則,還有公平可言嗎?就算他有罪,是壞人,他能隨意懲罰他們嗎?難道連辯解或者沈默的權利都沒有嗎?

從古至今,很多冤案都與刑訊逼供有關,不勝枚舉。有人說“壞人就該打”,但他們忘了很多“壞人”都是被打的嗎?也有人說:“如果妳沒做過壞事,還怕什麽挨打?”我想讓妳像電影裏那些大義凜然出身的黨員壹樣堅韌不拔,但又有多少人能為那些蕓蕓眾生做到呢?

令人困惑的是,許多法律專家認為,廢除“刑訊逼供”只是為了避免制造冤案。僅僅是這樣的理由嗎?還有壹些“專家學者”認為,“刑訊逼供作為壹種刑事審判手段,本身就是壹把雙刃劍: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實實施犯罪時,刑訊逼供是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打擊犯罪、實現社會正義的有利武器”。他們認為只要不冤枉,就足以“排除個人仇殺和對受害人報復的因素”。真的這麽簡單嗎?為什麽各國,尤其是西方國家,包括中國,都嚴禁“刑訊逼供”?不是簡單的避免冤案的發生,而是站在社會文明和人權的更高層面去理解。刑訊逼供壹旦合法化,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執法者對人權和法律的肆無忌憚的踐踏。到時候,誰也不敢排除“司法人員會發表個人仇殺,對受害者進行報復”,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就像文革時期壹樣。

不知道今天的公安機關敢不敢用暴力手段對犯人刑訊逼供,能不能不受任何限制和制裁。但是從他們自己的壹些敘述來看,這種情況還是很嚴重的。1995年,從我的所見所聞來看,使用暴力手段對犯人刑訊逼供的現象非常普遍。我曾經看到過壹些犯人被關進去的時候遍體鱗傷,甚至肢體殘疾。他們都是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受害者。

我不能不說實話。中國的監獄條件雖然連犯人最基本的生活條件都沒有,但也是對犯人的壹種迫害和虐待。但畢竟是條件、政策、制度上的缺陷。就審查站本身而言,也是壹種侵犯人權的制度,被濫用。為什麽取消審查制度?是因為它侵犯了最基本的人權,甚至剝奪了人們申訴的權利。但平心而論,我在審查站看到,大部分管理幹部對犯人是寬容的,他們只是忠實地執行制度和規定,很少毆打和懲罰犯人。許多調查者不是。他們像對待狼壹樣對待囚犯。我見過很多次,那些管教幹部對辦案人員毆打犯人不滿,甚至試圖阻止事態的發展。曾經有個單位的* * *在審訊的時候被打了,回去的路上連路都走不了。那些紀檢幹部立即警告辦案人員,並向上級報告,但沒人當回事。那些辦案人員該怎麽辦?

不僅如此,那些外國警察對待犯人也是如此。曾經有壹個人叫“湖北”,是湖北某市人。他的壹個朋友因為殺了人,逃跑前躲在他那裏。他為他提供了兩天的食宿,並給了他壹些錢。後來他的朋友跑去外地親戚家躲避追捕。不知道警察怎麽知道的,就把他抓起來了。事實上,他不知道他朋友的下落,但調查人員不相信他。他們不僅毆打他(用帶鐵扣的皮帶抽打他),還日夜審問他,不讓他睡覺。最後他實在受不了了,就說了幾個他朋友可能去的地方,其中壹個就是* *,於是警察先帶他去了* *。他被關在審查站三天。他壹來就睡著了,睡了壹天壹夜才醒。因為高頭也是湖北人,所以他受到了很好的對待,不僅讓他睡覺,還給他弄了很多吃的。他邊吃邊哭,說起這幾天自己的遭遇。他說,“在這裏就像在天堂壹樣。”他已經好幾天沒睡覺了。他們三天只給他壹碗面。他是坐吉普車來的,被綁著塞在車座下30多個小時。“媽的,這些人真殘忍!”獄卒壹邊安慰他,壹邊讓人把熱水(犯人喝的)端進來,讓他好好洗洗。誰知他脫衣服很難,襯衫上粘著血,好不容易才脫下來。他滿身是傷,很痛苦。洗完澡後,他找到衣服給他換上。他松了壹口氣:“媽的,我死了也值了。”問他是不是在洛陽抓到朋友了。他說沒有,他朋友沒來,但是警察不相信他,還在外面調查。他說等他回來,他們肯定會再打他。“沒關系,我們吃飯睡覺吧。”

“小湖北”走後幾天的壹個晚上,監獄裏又關了壹個犯人,壹個不可能不到20歲的孩子。孩子也是壹進來就倒在地上。不管其他犯人怎麽捉弄他,他都不動,也不問他什麽。第二天,大家都起來了,他還躺在那裏。它又在船上挑起幾根棍子打他,但看他的狀況很奇怪,好像生了大病。他不想回答被問到的問題,只是虛弱地說他被打死了。我掀開他的衣服,看到整個上半身都是燒傷的痕跡,多處的肉都在潰爛。就問他怎麽回事他說偵查員打他,用500W的燈照他臉照了好幾天,輪流審問不讓他睡覺。後來他實在受不了了,就拿起壹瓶溫熱的開水往自己身上澆。調查員沒見他就把他送來了。問他什麽,他什麽都不會說。人們認為事情有點嚴重。如果孩子不及時治療,可能會出事,因為他好像在發高燒。後來幹部被舉報了,幹部叫站長來看看。當時站長罵他:“媽的,誰帶進去的?”昨晚誰值班?查扣他獎金!”站長推了推孩子,說:“妳怎麽這麽笨?為什麽進來的時候不告訴幹部?”他低聲回答:“我不敢說。”站長大聲命令:“馬上叫壹輛車,把他送回辦案單位,讓他們送他去醫院。”於是汽車來了,把他送走了。這個孩子到底叫什麽名字?他犯了什麽案子?據說他在賣假幣。誰也說不清是什麽。

刑訊逼供屢禁不止,與我們的制度缺失有很大關系。雖然許多法律禁止刑訊逼供,但由於缺乏監督機制和嚴厲的懲罰,刑訊逼供流於形式。常見的是核查難,處罰輕,部門保護主義、冷漠甚至縱容司空見慣。我國現行法律對刑訊逼供案件仍然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舉證責任由被指控的“被酷刑者”承擔。被刑訊逼供的人向司法機關投訴被刑訊逼供時,會被要求提供被刑訊逼供的證據。但是,刑訊逼供壹般是在被刑訊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進行的,除非刑訊在他們身上留下了明顯的傷痕、殘疾甚至死亡。而在其他壹般案件中,由於他們無法及時固定身上留下的傷痕等各種證據,在恢復人身自由後起訴檢察院時,就成了壹個難以舉證的過程。其次,司法實踐中的指名道姓、引誘供述、欺騙供述、采取明顯輕微的刑訊逼供方法等刑訊逼供行為的認定不能認定為刑訊逼供罪,壹些部門的保護主義為刑訊逼供合法化打開了大門。另外,公安機關權力過大,公安機關不分,為刑訊逼供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本人對法學研究不深,無法深入闡述。但如果警察想告訴我“刑訊逼供”是必須的,那我就不得不說幾句。妳當警察有什麽了不起的?妳有超越法律的權利嗎?可以肆無忌憚的打人,沒有任何責任?刑訊逼供是壹罪對壹罪,違背了程序理性原則,損害了司法程序正義的功能。這是絕對禁止的。如果妳覺得當警察還不夠,那就別當了。有很多人比妳更需要這個職業。沒有妳,世界依然存在,也許會更好。不管妳肚子裏有多少苦,法律就是法律。作為執法者,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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