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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城市廣場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廣場管理,維護廣場正常秩序,保護環境衛生和市政公用設施,為公眾提供良好的活動和休息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對公眾開放的休閑、娛樂、集會等活動的廣場管理。

納入本條例管理範圍的廣場,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廣場的日常管理;城建、園林、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第四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文明遊覽和休息,維護廣場秩序和環境衛生,接受廣場管理人員的管理。第五條廣場管理組織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管理,維護廣場秩序,保證廣場建築物、構築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完好,精心養護廣場內的花草樹木,保持廣場整潔美觀。第六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市政公共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損壞廣場地面鋪裝、灑水設施、座椅、廣場鴿舍、公告欄、畫廊、雕塑、公用電話、照明、標誌、井蓋、隔離護欄等市政公用設施;

(二)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開挖(道路)面。第七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綠地、花草樹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占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

(二)損毀、刻劃樹木,采摘花朵和果實;

(3)踐踏綠地和花壇。第八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環境衛生,保持廣場整潔美觀,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

(二)車輛裝載的貨物散落、飛揚、泄漏的;

(三)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塗寫、刻畫、繪制;

(四)懸掛、晾曬、焚燒物品;

(五)在廣場捕捉、傷害鴿子的;

(六)攜帶的寵物對他人有害或者影響環境衛生的;

(七)在噴水設施內沖洗;

(八)隨意擺攤經營;

(九)聚餐、飲酒以及從事賭博、迷信等不文明活動。第九條進入廣場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遵守廣場交通法規,禁止下列行為:

(a)在禁止交通的區域內;

(二)不在指定地點停放車輛的;

(3)清洗車輛。第十條在廣場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征得廣場管理機構同意:

(壹)組織文娛、體育、展覽、咨詢和宣傳活動;

(二)廣告或懸掛、張貼宣傳品;

(三)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和安裝。

因組織各種活動損壞廣場設施的,應當修復或者賠償。第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廣場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並根據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有第六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可給予警告或50-500元罰款;

(二)有第七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可給予警告或罰款10-100元;

(三)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可給予警告或罰款5-50元;

(四)有第九條所列行為之壹的,可處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進入廣場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應當上繳同級財政。第十四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場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五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六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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