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第四條城建檔案包括各類城建工程檔案、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城市基礎資料以及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城建檔案。第五條城建工程檔案的範圍是:
(壹)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二)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三)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城市園林建設和風景名勝建設項目檔案;
(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文件;
(六)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檔案;
(七)城市環境保護、防洪、防災、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八)軍事工程檔案,如穿越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城市地區的地下管線走向、相關隱蔽工程位置圖等;
(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和管網普查和補測成果檔案。第六條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不含房地產權屬信息)等建設系統專業管理部門和單位在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工作中形成的檔案。
前款所列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中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保存和利用20年,形成單位應當將檔案原件或者復印件移交城建檔案館;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保存的檔案,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延伸到城建檔案館保存;因保管條件差可能不安全或嚴重損壞的檔案,可提前移交城建檔案館。第七條城建基礎數據檔案的範圍是:
(壹)城市歷史資料;
(二)城市經濟、人口、自然資源等信息;
(三)有關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文件和科研成果的基礎資料。
城建基礎數據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收集。第八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建檔案管理的具體範圍。國家對人防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收集。建設單位應當從建設工程開始之日起,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出建設工程檔案的匯交要求,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和匯交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和準確。第十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城建工程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工程文件的內容和深度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
(二)工程文件內容真實準確,與工程實際相符;
(3)工程文件應采用耐用材料書寫;
(四)工程文件字跡清楚,圖紙清晰,圖表工整,簽字蓋章手續齊全;
(5)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的格式尺寸規格為A4幅面,圖紙采用國家標準圖;
(六)建設工程竣工時加蓋竣工圖章。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聲像檔案的有關規定提交建設項目的照片、聲像。建設項目建立電子檔案,建設單位在提交紙質檔案、聲像檔案的同時,應當提交光盤、磁盤等電子檔案。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進行改建、擴建或者重要部位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原建設工程檔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變化時,應重新編制工程文件。第十三條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其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