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問題解答如下:J.L .分享的《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解讀更多創業政策請關註應屆畢業生創業網。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人民銀行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的職責分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 研究起草了《個人對個人貸款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1.問:《辦法》中的個人對個人借貸、個人對個人借貸和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別指什麽?
答:《辦法》規定的點對點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直接借貸,即大眾熟知的P2P個人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管轄。網貸業務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采集、信息發布、信用評估、信息交流、貸款撮合等服務,實現直接借貸。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他們的本質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所以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資金池,也不允許自己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目前很多網貸機構已經偏離了信息中介的本質,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經從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因此,《辦法》將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信息中介本質。
2.問:網貸的特點是什麽,發展網貸的意義是什麽?
答:網絡借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資金提供者和資金需求者可以在平臺上直接對接進行投融資活動,拓寬了金融服務的目標群體和範圍,有助於為大多數社會階層和群體提供可及、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務,進壹步實現小額投融資活動的低成本、高效率和大眾化,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
此外,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完善金融體系、填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3.問:目前中國網貸行業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問題是什麽?
答: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的發展呈現出機構數量多、個體規模小、增長快、分布不平衡等特點。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438+01年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2612家,融資余額超過4000億元,問題平臺超過1000家,約占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自網貸行業形成以來,由於監管政策和制度的缺失、業務邊界模糊、業務規則不完善等原因,,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壹些問題和潛在風險:壹是缺乏必要的風險控制,很多網貸機構管理能力不足。有時,經營者卷款跑路,嚴重影響市場參與者的信心和行業聲譽。而且很多網貸機構的網絡信息系統比較脆弱,容易受到黑客等攻擊,存在客戶資金和信息被盜的安全隱患。第二,缺乏必要的規則。不少網貸機構為客戶貸款提供隱性擔保,從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戶資金,存在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隱患,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第三,缺乏必要的監管。不少網貸機構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借用網絡概念進行“包裝”,涉嫌虛假宣傳,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活動,損害了公眾利益。第四,網貸行業缺乏良好的外部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和消費者保護機制不完善,成為行業健康發展越來越明顯的障礙。
4.問:《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壹般原則是什麽?
答:《指導意見》是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後發布的,是當前指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辦法》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指導意見》明確的“依法、適度、分類、協調、創新”的監管原則,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壹是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網貸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要堅持市場導向,把自律和他律結合起來,充分發揮網貸市場自律、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網貸行業健康發展,引導其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創新型企業和人民群眾的投融資需求。第二,行為監管為主,制度監管為輔。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但其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和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在基本業務規則的制定和完善,而不是機構和業務的審批。監管部門要重點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堅持底線思維,實施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12項禁止行為,支持和保護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堅決打擊和取締以網貸為名的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四是實行分工協作、協同監管。充分發揮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地方政府和行業自律組織在網貸業務中的作用,推動相關主體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合作,形成監管合力。
5.問:《辦法》建立的網貸行業基本管理制度和各方責任是什麽?
答:根據《指導意見》和關於明確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要制定統壹的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監管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對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級政府應當對機構進行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鑒於《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界定為信息中介機構,而非存款機構,並將網貸歸為民間借貸,《辦法》明確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制定網貸機構業務活動的統壹制度規則,督促和指導省級政府做好網貸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網貸協會。同時,作為新業態,網貸行業的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因此,《辦法》明確了工信部的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的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P2P借貸中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監管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所轄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等。
6.問:網貸機構備案管理制度如何實施?
答:《辦法》規定,各網貸機構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本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性和信用狀況的認可和評估。《辦法》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先對機構進行備案,再按照分類管理進行備案,屬於事中事後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註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利於行業創新發展。
同時,為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各地金融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和管理,並在網站公示分類結果,促進網貸機構規範和整改,約束其經營行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許可證,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制定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細則,以便各地統壹規則,加強可操作性,為事後加強網貸機構監管奠定基礎。
7.問:《辦法》中對網貸業務的監管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壹是對經營活動實施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正處於探索創新階段,商業模式有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範圍采取負面清單式管理模式,明確包括不吸收公眾存款、不設立資金池、不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12項禁止行為。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為防止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並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和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貸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額度以小額為主,同壹借款人在網貸機構的單筆貸款和貸款余額上限應與網貸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8.問:《辦法》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著眼於消費者權益保護,註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特別是出借人的保護。第四章以專章的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與評估、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資金保護、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同時,《辦法》還規範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明確規定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應當實名登記;借款人應提供準確信息,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禁借款人弄虛作假和重復融資。《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有投資非保本金融產品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同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具有合法的出借資金來源,具有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擔出借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是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自擔風險,進壹步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9.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在行業規範發展中的作用?
答:根據《指導意見》相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實施,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和隔離,對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轉、資金結算和對賬職責,對網貸機構和客戶的資金進行分別管理和存儲,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下壹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的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點對點借貸中資金監督管理的責任和存管銀行的條件,以更好地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10.問:如何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
答:網貸行業作為壹個新興行業,會面臨很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如何使行業在保持壹定發展勢頭的同時,提高監管和控制相關風險的有效性,需要相關各方積極創新、通力合作,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市場約束三位壹體的管理體系,充分發揮政府、行業、市場的力量。
在這種全新的監管框架下,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對於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非常必要,有助於建立統壹的數據登記平臺,完善風險預警監測機制,在規範從業人員市場行為、保護行業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加強機構間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樹立行業正面形象,營造規範發展的良好氛圍。
11.問:信息披露制度對整個行業的意義是什麽?
強化網貸機構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改善行業形象、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行業風險、保護借貸雙方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詳細規定了信息披露,尤其是網貸機構的相關義務,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等。同時,《辦法》還要求網貸機構在其網站上充分披露其撮合的所有項目的相關信息,包括交易金額、撮合的貸款余額、最大單戶貸款余額占比等。下壹步,在《辦法》正式實施後,銀監會還將根據行業反饋制定信息披露相關規則,進壹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問:《指導意見》中明確,網貸包括個人網貸和網絡小額貸款。《辦法》只規範個人網貸。如何考慮網絡小額貸款的監管?
答:《指導意見》中的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公司通過其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這類機構不同於P2P個人網貸,經營主體也不同。網絡小額貸款的主要經營主體仍然是小額貸款公司,利用自有資金而不是出借人的資金,通過互聯網發放小額貸款,其資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聯網公司的電子商務公司。所以《辦法》只規範個人網貸,即P2P網貸。銀監會計劃下壹步對網絡小額貸款進行專題研究,其辦法另行規定。
13.問:《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後,銀監會將做些什麽?
答:銀監會將密切關註各方意見,根據具體建議和意見進行專題論證和研究,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辦法》如無重大修改,將以四部門聯合規章形式發布,並啟動《辦法》相關配套制度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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