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是指列入《實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工商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並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3.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4.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該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三包以及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已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5.賣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不能實行三包的,不得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
(2)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不準銷售;
(4)產品銷售時,應當開箱檢查,正確調試,介紹維修事項、三包方式和修理單位,並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5)妥善處理消費者咨詢和投訴,提供服務。
6.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承接維修服務;
(2)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不使用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零部件。認真記錄故障和維修產品的質量,確保維修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3)確保所有修理費用和修理零件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和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4)承擔自修復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對產品維修質量的詢問。
7.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定義三包方式。生產企業自行設立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和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並提供修理費用。確保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3)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間接詢問,並提供服務。
8.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備件待修。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
9.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10.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調換商品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11.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12、
(1)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未提供零配件,且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索賠或按購銷合同處理。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期超過30日的,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13、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銷售者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想換其他型號同規格產品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照本規定收取舊商品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應從發票日期起至退貨日期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
14.換貨時,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殘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品。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賣方應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
15.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和保管不當導致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修理者將免費修理產品(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修理者應當為應當三包的大件產品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16.在三包有效期內,鼓勵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1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實行三包,但可以有償修理:
(1)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壞;
(二)不承擔三包責任的修理者拆卸造成的損壞;
(3)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
(四)三包憑證的型號與修理產品的型號不壹致或者塗改的;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18.修理費用應由制造商提供。修理費用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內為保證正常修理而應支付的費用。
19.對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應根據合同或協議壹次性分攤費用,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銷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修理費的支付方式由銷售者和修理者在合同中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立維修網點的,生產者直接提供維修費用。
20、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關閉、合並、分立的,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1.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22.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實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照三包規定處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3.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4.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第八部、局發布的國辦發(1986)177號《部分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