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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離婚的法律手續

法律主觀性:

壹、離婚如何辦理法律手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壹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去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序主要包括

(a)法院。

法院離婚程序的第壹步是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包括:起訴書及其復印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導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和子女基本情況及撫養情況的證明。(離婚起訴書的標準格式)

(2)法庭審判階段

這是法院最重要的離婚程序。

1.立案。如果法院收到起訴狀後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妳的配偶。您的配偶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天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法院在聽取離婚材料後,不會立即進行審理,而是在開庭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將開庭審理。

3.法庭審判。庭審中,具體流程如下:開庭前,書記員會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是否回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及其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閱讀審訊記錄。之後法庭辯論開始,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法院判決

最後根據庭審情況,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進行宣判。不服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訴訟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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