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或者國務院部門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直接受益、承擔債務或者提供債務擔保的項目,由審計署進行監督。地方財政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企事業單位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門轉借或轉貸的國外貸款、援助項目。壹般由國家審計署授權相關地方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第七條審計機關依據中外簽訂的援外貸款項目協議和國際審計準則,遵循審計監督與審計公證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審計程序實施審計監督。第八條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監督的依據包括中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國政府及其部門與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簽訂的項目協議,國際審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等國際公認的審計和會計準則。第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項目財務報告編制方法和相關會計資料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項目財務報告或項目總結財務報告的編制依據、格式、內容、程序和時間與相關會計制度、項目協議和國際會計準則的符合性和壹致性,如有重大差異,應查明原因,並要求項目執行單位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在財務報表說明中作出適當說明;
(二)項目財務報告中相關會計報表之間相互核對關系的符合程度;
(三)會計報表和報表與有關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和實物資產的壹致性;
(四)財務報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檔案管理的合規性。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資金來源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提取外資的進度、種類和比例是否符合項目協議,提取證明文件是否完整、真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賬務處理是否及時、準確,提取的外資是否按照項目協議或外資轉貸協議及時、足額撥付給下級項目單位,依法查處擠占、挪用、轉移和挪用外資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以費用表或追溯報銷方式提取外資的範圍、目的、限額、程序、支付日期、審批程序、賬務處理,以及與項目協議的符合性,依法查處塗改、偽造提款單據等欺詐行為;
(三)按照項目協議,及時足額籌集、撥付、核算和管理國內配套資金及其他項目融資;
(四)承擔外債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籌集還貸準備金,設立、使用和管理還貸準備金賬戶,所有貸款利差、存款利息收入、提前收回的外債貸款本金、試生產收入等。按規定納入還貸準備金管理,對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等違規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第十壹條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款和援助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包括土建工程、設備采購、培訓檢驗、專家咨詢、項目管理費等費用,是否用於項目協議約定的用途和範圍,證明文件是否合規、完整,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相關會計制度。重點檢查合同和結算程序的合規性和真實性,是否存在違法分包工程,或提高結算額度的情況;工程勞務支出、材料費用、間接費用和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和合規性,是否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虛報支出;符合竣工項目交付使用程序,符合設備材料招標、采購、驗收及賬務處理。查處擅自改變外資用途、招標采購中行賄受賄、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
(二)實物資產的存在、使用和管理,會計處理的合規性,賬目的壹致性。依法查處擅自轉讓、交換和出售進口設備和物資的違法違紀行為;
(三)往來賬款或應收應付賬款的真實性、合規性,債權債務處理的及時性,是否存在利用賬戶轉移或挪用項目資金的問題。對外資貸款項目,要重點檢查債務落實情況和應付利息、承諾費是否正確及時;
(四)還款準備金支出的合規性,還本付息後的余額是否安全有效。依法查處擠占、挪用、貪汙和假借名義非法經營的行為;
(五)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重點檢查外匯業務在發生時和年末是否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外匯和匯兌損益的會計處理是否合規、正確。查處挪用、轉移、套匯、逃匯和私自買賣外匯的違紀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