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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徒工資的法律規定

學徒也是有工資的,學徒是試用期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徒制是提高其工作技能的壹種培訓方式。學徒期壹般不能超過六個月,學徒期包含在合同期內。所以學徒工也是按照正常的勞動關系支付工資的。

關於學徒期和試用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的規定,學徒制是新招收的勞動者進入壹定工作崗位,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壹種培訓方式。實行勞動合同制後,應繼續采用這種培訓方式,並在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內實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試用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和考核的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規定,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仍按原規定實行壹年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內可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隨著畢業分配制度和企業用工制度的改變,試用期制度在實踐中已不多見,將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少數企業單方面為新員工擬定進廠協議,把對方當“學徒”,不僅強行收取押金和培訓費,還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此,準確的說應該是“學徒”只是企業的壹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如果企業存在這些行為,應當在這些“學徒”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向其支付雙倍工資。請註意以下幾點:

1,招的徒弟必須年滿16周歲,試用期強制。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含)不滿L年(含)的,試用期不超過L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含)不滿3年(含)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含)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後勞動者的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所以不能收押金。

學徒制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遍,通常出現在壹些個體工商戶中。學徒制實際上是員工在用人單位學習技能,從而更好地掌握工作內容的壹種培訓方式。在此期間,支付勞動報酬是正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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