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統目錄
壹.概述
二。職責(1)司法部的主要職責
(二)省、市司法廳(局)的主要職責。
(三)市、縣司法局設置的科室、處室、辦公室及其職責。
壹.概述
二。職責(1)司法部的主要職責
(二)省、市司法廳(局)的主要職責。
(三)市、縣司法局設置的科室、處室、辦公室及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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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統的最高主管部門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工作,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之壹。地方政府中,省司法廳、市、區縣司法局、鄉鎮、街道辦事處設有司法所,按行政級別實行部門業務管理。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於6月30日成立,1949+05438。195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從65438年到0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裁撤,直到“文革”結束,歷時20年。10年9月召開的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司法管理,重建司法部。5438年6月+同年10月,中辦、國辦下發《關於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的通知》。中國的司法行政翻開了新的篇章。
編輯本段II。責任
(壹)司法部的主要職責
1.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2、負責國家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職責,監督管理刑罰的執行,改造罪犯。3、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職責,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4.制定全民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5.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工作。6、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7.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9、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管理,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13.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省、市司法廳(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工作部署;擬訂本地區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2、承擔依法治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區依法行政和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本鎮、街道、區直機關、部門、系統的依法治理工作。3.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社會法律咨詢機構的法律服務工作。4、負責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務;指導、檢查鎮、區相關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分支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社會法律援助誌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務。5.指導全區鄉鎮、街道社會糾紛“大調解”中心的工作;管理和指導司法所工作,管理、指導和檢查全區人民調解工作。6.承擔本地區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指導鎮街安置教育領導小組開展工作。7、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的執法檢查和監督;負責區域依法行政的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8、負責全區司法行政幹警和法律服務隊伍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和調研工作。
(三)市、縣司法局設置的科室、處室、辦公室及其職責。
1,法制宣傳科,負責起草制定中長期普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可行性報告、意見和措施;組織實施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負責全區法制教育的數據收集、信息反饋和總結報告;指導本地區各單位的法制教育;指導基層民主法制工作。2、基層工作科,組織、指導和管理本地區的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全區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的管理;負責人民調解報表的統計和上報;指導和管理全區各街道司法所的工作。3、社區矯正部門,監督、指導和管理本地區的社區矯正工作;承擔全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和過渡安置工作;負責全區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網絡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在全區再次作案,維護社會穩定。4.法律援助科負責全區法律援助工作,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協調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為全區特定弱勢群體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承辦或組織全區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區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項。負責“148”法律服務熱線的工作,解答法律咨詢,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區法律援助律師的申請、許可和年度註冊管理工作。5.法律服務處,負責管理和監督本地區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對全區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處理全區法律服務人員的投訴和有關當事人的投訴、復議;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公民法律服務;負責管理本地區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執業申請、執業許可、年度註冊和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審核登記和年檢;協助政工部門做好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職稱評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