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真實部分被接受。
民法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第102條第壹款規定,提供虛假證言應當理解為偽造證據。但必須是要追究責任的重要證據。當然偽造不是重要證據,會口頭警告訓誡。
請註意第(二)款後半句“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也可以調查讓證人作偽證的人或者單位。
收集和審查未成年人的口頭證據
童秀芝
在司法實踐中,壹切以自然人陳述為形式的訴訟證據都是言詞證據,如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等。作為證人的自然人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比如按照不同的年齡分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根據心理健康狀況的不同,可以分為不能完全認識自己行為後果的人和不能完全認識自己行為後果的人。所以不同的自然人的文字表達能力、事實判斷能力、思維能力都不壹樣。這樣,如何收集和認定未成年人的言詞證據,往往可能在案件審理中起到關鍵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忽視,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對未成年人言詞證據收集和確認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也會有無休止的爭論。因為我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最終確認權屬於法官。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壹特殊的自然人群體的證人資格、其言詞的可信度、證據的采納方法等問題進行探討。現提出以下觀點,向同行請教,以求更好的理解。
第壹,未成年人言詞證據範圍的確定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我國其他相關法律作出了如下規定:如《民法通則》將未成年人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已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已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未成年人的行政責任年齡也有類似規定:該法第12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第21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人員。(二)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可見,我國在立法上對未成年人這壹特殊群體做出了不同於成年人的限制性規定,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言詞證據分為:(1)未成年人的言詞證據,稱為證人證言;(2)作為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話,稱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3)作為未成年被害人,所說的話稱為被害人陳述;(4)作為未成年人行政責任主體的話,稱為當事人陳述;(5)作為輕微的民事和行政訴訟,這些話被稱為當事人的陳述。無論未成年人的言詞證據是什麽樣的證據,在實踐中並沒有與成年人的言詞證據區別對待。事實上,年齡在很多方面都不同於成年人,比如表達能力、對社會現象的感知、對經歷事件的記憶、對具體案件事實的興趣、知識經驗、基本態度、身份關系等等。我國現行法律只是原則上規定了言詞證據中證人的年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不能正確表示意誌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可見,“正確表示意誌”是對證人資格的要求,只有具備此類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的言詞才能作為言詞證據。
二、未成年人言詞證據的特點
由於未成年人的生活經驗和知識的深度和廣度正處於發展階段,他們的言語表達具有以下特點:
1,籠統,片面,直觀。未成年人對外界的了解往往是直觀的,少於分析,他們關註感興趣的人或事,也會詳細、清晰地說出來。至於和案子的關系,他們不會考慮。他們只描述自己知道的整個事件,講述大概情況,往往帶有壹定的片面性。
2.準確率不高。由於未成年人智力發育的不成熟,他們往往記憶力較弱,停留在感官印象上,不善於也無法進行全面思考,認知能力較差。壹般他們不太關註壹個事件的起因、過程和後果,除非他作為當事人、被害人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進行陳述,他可能對自己經歷過的事件或者行為記憶深刻,但往往有逃避懲罰或者不想讓更多人知道的心理。
3.等級制度混亂且不合邏輯。未成年人對壹個事件的陳述很容易讓人聯想到不分主次和因果關系,甚至捕風捉影,誇大事實,會讓法醫人員推斷出偏離案件的“新線索”,從而幹擾案件的審理或偵破。
4.容易受外界影響。未成年人身心處於發育階段,缺乏主見。有時候,人們會跟風。他們雖然不懂心理學,讀不懂言傳身教,但有時對外界幹擾缺乏自制力,特別是在不具備辨別取證人員“誘導”、“引誘”、“授意”等不正當手段的能力時,容易按照取證人員的要求進行陳述或供述,使言詞證據失去客觀性和真實性。另外,也要看到未成年人天真率真的特點。只有排除外界幹擾,真實性才會大。
第三,未成年人言詞證據的收集方法
1,我國現行法律在收集未成年人言詞證據的條件和方式上,相對比較原則。如前所述,基本要求是意誌能否正確表達。所以可操作性不強,只能根據不同案件、不同情節具體分析。效果如何,是否被接受,就比較隨意了。然而,在審判實踐中,仍有壹些案件中,起關鍵作用的未成年人的言詞證據被法院采納,從而維護了正義,懲罰了犯罪,保護了人民的生命財產權利。比如沈陽市太子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張偉“自毀”致妻子死亡壹案,該案中最有力的證據就是來自張偉7歲女兒的言詞證據。但在收集這類證據時,根據其不同於成年人的特殊性,必須考慮兩個因素:壹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因素。因為未成年人生理上處於生長發育期,身體還沒有完全定型,心理上智力不成熟,理解力和語言表達能力相對較差,社會經驗缺乏,情緒不穩定等等。尤其是年齡較小的孩子,思維相對簡單化,思維不理性,言行容易受外界影響,甚至經常把想象和現實混為壹談。其次,作證環境。法庭是壹個肅穆的地方,國徽高掛,長袍嚴肅,法警威武,都透露著成年人的嚴明氣息。在對抗式訴訟中,控辯雙方要通過批判性提問和交叉提問來展示案件事實,這讓人感到緊張。法庭環境可能對未成年人產生兩方面的不利影響:壹是未成年人在法庭上容易感到緊張,無論是進行陳述、供述和辯解,還是為證人作證,都會影響其表達;第二,可能導致壹些作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再次面對犯罪嫌疑人,造成其情感和心理上的傷害。此外,對未成年人取證的工作人員應有特殊要求,即應具備相應的素質和知識結構,如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思想道德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經驗,尤其應具備法律知識以外的相關知識,如兒童心理學。同時要有對生活的熱愛,對人的關愛,對人的真誠,對未成年人的特別關愛。收集未成年人的言詞證據也應該有專門的職業道德。在收集時,要註意營造良好的氛圍,對未成年人采取更加安慰和關愛的態度,這也是收集未成年人言詞證據不可或缺的條件和方法。
2.收集不同未成年人口頭證據的方法:
(1)證人證言。收集未成年人的言詞證據難度大,技術性強,需要法醫人員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機智靈敏,掌握得心應手的取證方法。壹般來說,詢問是收集證人證言的基本方法,但未成年人往往會忘記案發時的現場,所以我們可以用“模擬案件發生”的方法,再現案件現場,使其有“身臨其境”的感覺,從而喚起他們的記憶,進而進行詢問,會有很好的效果,從而提供更準確的言詞證據,觀察未成年人的表情、動作、精神狀態,與他們的陳述相吻合。根據心理學家的調查,在向年齡較小的兒童收集證據時,我們應該適當地使用提問技巧,這樣即使是非常小的兒童也能回憶起更多的案件信息。根據他們的臨床調查,大量非語言技能的使用有助於孩子更準確地告訴妳他的經歷,他的所見所聞。主要方法有:壹是利用與案件相關的道具、照片等作為未成年人回憶案件的線索,起到引導他們回憶的作用,從而給孩子提供重構事件的機會,增加獲得真實證言的可能性;二是去事發地,可以觸摸現場,加上壹些表演和模擬動作,利用未成年人語言表達能力弱、模仿能力強的特點,提高獲得準確言詞證據的概率。
(2)被害人的話。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使得為成年人設計的訴訟制度無法滿足未成年人提供言詞證據的需求。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司法介入給未成年人帶來的緊張感和潛在傷害,要減少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增強其言詞證據的質量和完整性。所以對於那些不適合出庭作證的未成年被害人,盡量避免他們直接面對被告人出庭作證。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在經歷壹個案件的時候,最大的恐懼就是面對他們眼中的肇事者。如果能采用錄音錄像的方式,即在詢問過程中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詢問過程,以後就不會遺漏重要內容。同時,視頻還可以供他人觀察未成年人的年齡和表情,從而判斷其言語的可信度,可以達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收集未成年人的口供,首先要向他們宣講法律規定,讓他們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指明未來。壹定要有耐心,不能恐嚇,不能刑訊逼供。我們必須看到,這些人具有比成年人更淺薄、更容易改造的特點。只要他們了解法律規定,他們的供述都是真實可信的。我國現行法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壹般違法案件的取證工作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建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制度的通知》規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偵查和預審工作,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辦案人員或者集中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設立專門機構。對未成年犯的訊問應當采取不同於成年人的訊問方式和方法,訊問時應當進行耐心細致的教育引導;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和原因,並記錄在卷內,以便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改進工作。”《公安機關關於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1章第四條規定“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嚴禁使用威脅、恐嚇、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證據。嚴禁刑訊逼供。”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員應當具備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等專業基礎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並具有壹定的辦案經驗。”第二章第10條規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與成年人不同的方式。訊問前,除了掌握案情和證據材料外,還要了解他們的生活、學習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征、心理狀態、社會交往等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訊問提綱。”第11條規定“訊問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據偵查案件的需要,應當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但是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第12條規定“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少於二人。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處、單位或者學校進行。“第13條規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耐心、認真聽取其陳述或者辯解,認真審查核實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線索,根據其思想上的憂慮、恐懼和抵觸情緒進行引導教育。“這些規定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制定的,應該嚴格遵守。
第四,對未成年人言詞證據的審查
審查未成年人言詞證據是否可采,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對提供言詞證據的未成年人進行資格審查。如前所述,“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誌”是對證人作證的基本要求。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提供證據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誌。首先看他的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表達能力,也就是案發時他的智力發展程度。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感知、記憶、表達、理解能力不同;其次,妳要知道妳有說實話的義務。以上兩點的甄別方法是基於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壹般規律和常識,尊重邏輯推理,特別適用於簡單案件中各種言詞證據的單項審查判斷,作為初步甄別、審查判斷言詞證據的必要手段。
(2)排除未成年人言詞證據的不實之詞。假話是指故意的虛假陳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71條規定,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果壹個學齡前兒童的證詞中有專業術語,而且證詞的邏輯明顯超出他的智力,那麽就應該有其他證據來補強,證明他有能力說出這些話,否則就應該排除。準確判斷未成年人言詞證據的真假,需要了解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和智力狀況。心理學家壹般將未成年人的心理發展分為嬰兒期、學齡前、學齡和青年早期(不含18歲)四個階段。未成年人在各個階段的精神狀態和心理特征是不同的。在判斷言詞證據的真實性之前,應該區分未成年人在不同時期的精神特征和心理狀態。此外,比較法也可以用來排除未成年人的虛假言詞證據。比較法是指對壹個案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可比較的證據進行比較。經過比較,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證據可能真實可靠。反之,可能壹方或雙方都有問題。當然,壹致的言詞證據不能簡單地視為必然真實,而必須符合邏輯推理。比如有未成年證人作證說,肇事車是壹輛白色面包車,前車燈有破損,而嫌疑人A的車是白色的,但結論只能是嫌疑人可能是司機,並不壹定能確定A就是司機。比較和審查未成年人言詞證據有兩種基本形式。壹種是縱向比較,即比較同壹未成年人就同壹案件事實提供的多個陳述,看是否壹致和矛盾。如果有矛盾,要考慮證據的真實性;橫向比較是將不同未成年人的陳述進行並排比較,或者將未成年人的陳述與其年齡、智力或者其他證據進行比較,看所使用的語言或者邏輯結構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和心理狀態,是否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從而判斷未成年人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就人們所知,未成年人缺乏生活經驗,表達方式壹般只用自己的語言,也可能會簡單無意識地模仿成年人的語言,但他們往往只知道自己模仿的語言,所以壹點反問就會暴露端倪。所以在比較的過程中,未成年人相互壹致的話不能盲目相信,也可能是未成年人在他人唆使下的不實之詞。即使未成年人陳述的細節有幾次是完全壹樣的,壹旦追認就明顯不正常了。
(3)認定未成年人言詞錯誤證據。虛假的言詞證據是由於觀察不清、記憶模糊或表達不準確造成的。由於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心理狀態等特點,其言詞證據出現錯誤的可能性大於成年人。在司法實踐中,壹般采用綜合認證的方法,即將未成年人的言詞證據與認定的證據進行綜合比較,找出未成年人言詞證據的不足之處,然後結合未成年人言詞證據的特點,分析原因,運用科學的邏輯推理排除錯誤的言詞證據。
(4)掌握未成年人不太世故,容易說真話的特點。因為未成年人不像成年人那麽世故,沒有經歷過的事實他們也編不出來,所以比成年人更值得信任。因為話的可靠性是建立在人的可靠性基礎上的,所以有人認為小孩子容易說謊。在考察未成年人話語的證據時,要綜合分析特定年齡段兒童話語中現實與想象的混淆,肯定是真的。
它的真實部分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