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鋼政府網www.wugang.gov.cn發布日期:2011-05-12字體:大中小。
第壹條為加強對城鎮汙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提高運行效率,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汙水處理廠的運行及其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汙水處理廠,是指對進入城市汙水收集系統的汙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汙水處理廠。
城鎮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鎮汙水處理運營資質,生產經營城鎮汙水處理廠的單位。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運行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並投入運行(含試運行)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汙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城市管理和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汙水處理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汙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實行城市汙水處理經營許可制度。
所有汙水處理運營單位必須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的要求,取得《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城鎮汙水處理廠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實行城市汙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
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通過法定程序選擇汙水處理運營單位,並簽訂城市汙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沒有特許經營權的,應當簽訂。
城市汙水處理委托協議或服務合同。特許經營、委托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樣式和內容應當符合示範文本等建設部的政策規定。
第七條城鎮汙水處理廠建設完成後,經過試運行(試運行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個月),主要出水水質指標達到設計穩定。
指標要求,建設單位按照《城鎮汙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334-2002)和《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
項目竣工驗收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和備案。用於國債、貸款貼息、財政補貼的使用
郵政等建設資金,以及重點流域範圍內的汙水處理廠,在竣工驗收的最後階段,應當邀請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城市汙水處理監管部門必須參與所有汙水處理廠的竣工驗收。
城鎮汙水處理廠竣工驗收合格後,運營單位應當向城鎮汙水處理監管部門申請正式運營,並提供工程和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資料。
環保驗收等相關資料。城市汙水處理監管部門應對汙水處理廠的設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質檢測能力和在線監測裝置的安裝情況進行監管。
並對汙水處理廠水質水量進行綜合評價,在10個工作日內(自收到正式運行申請之日起)檢查汙水處理廠是否達到。
書面批準的正式操作標準。
第八條投入運行的城鎮汙水處理廠,實際汙水處理能力應達到當年建成規模的60%以上,並在三年內達到建成規模的75%以上。
。出水水質必須達到設計出水水質標準和有關部門批準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九條實行按水量水質分攤汙水處理費的運行機制。
城鎮汙水處理廠正式運行以來,汙水處理監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監測機構或者采用在線監測設備對城鎮汙水進行監測。
應對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和處理水量進行檢測,並將相應數據存檔備查。汙水處理監管部門應按月對汙水處理廠的水量和水質進行監管。
檢查,出具專題報告,根據檢查報告按時撥付汙水處理費。
城鎮汙水處理廠進出水的水質檢測項目、采樣方法和頻率應當符合設計進水標準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
(GB18918-2002)表1標準(COD、BOD5、氨氮、總磷、SS為必測項目)。汙水處理廠年度出水水質合格率([水質達標日]
數/全年正常運行天數]×100%)應達到95%以上,但湧水量過大、不可抗力和檢修的天數除外。每天水樣的所有檢測項目(采樣頻率
速率至少每2小時壹次,24小時混合樣全部達標,當日水質視為達標。
城鎮汙水處理廠進水水質長期低於或高於設計標準的,汙水處理監管部門可適當扣減或增加運行費用。
第十條汙水處理監管部門應當使城市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在市場退出、臨時接管或者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能夠保證城市汙水處理。
工廠運行措施。
第十壹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鎮汙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0-94)保證城鎮汙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和安全運行應急預案。汙水處理廠進、出口和汙泥的檢測數據應於每月6日前提交。
當地汙水處理監管部門的報告。
運營單位針對水質、水量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件制定的汙水處理安全運行應急預案。
應報當地城市汙水處理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簽訂的特許經營、委托運營協議或者服務合同,對城鎮汙水處理廠產生的汙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汙水處理監管部門的要求,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重點水處理構築物安裝在線監控裝置。
並與城市汙水處理監管部門聯網。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水量、COD、氨氮、重點斷面運行情況。
運營單位應當為在線監控裝置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擅自拆除、閑置、變更或者損壞;當發現在線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時,應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城鎮汙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勞動崗位定額標準的要求,嚴格控制工程人員定額,關鍵崗位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城鎮汙水處理監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汙水處理廠運行、操作、水質檢測等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對考核合格的,頒發城鎮汙水處理廠關鍵崗位證書。
第十五條實行城鎮汙水處理廠年度管理公告和績效考核制度。
運營單位應當於每年1年底前將上壹年度的機構設置、從業人員總數、處理水質、數量、運行成本、安全生產、汙水處理費、汙泥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等生產經營情況向當地城鎮汙水處理監管部門報告,並將相關內容在當地媒體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汙水處理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汙水處理廠的汙水處理達標率、處理成本、節能降耗、安全生產和管理制度等進行綜合評價,並對運營單位的運營績效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城鎮汙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造成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如發現超標,應及時向當地汙水處理監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取證核實,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實行城市汙水處理停運報告制度。
城鎮汙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關閉。在檢修和檢修設備設施時,應通過調整工藝的運行狀態來保證汙水處理的規模和出水的質量。確需關停或部分關停的,運營單位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城鎮汙水處理監管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經上壹級城鎮汙水處理監管環保部門同意後,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復。批復中應明確關停時限、分階段關停、關停期間重點排汙單位提高排放標準等應急措施。
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汙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城鎮汙水處理監管和環保部門報告。
恢復正常運行後,運營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停運期間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向當地汙水處理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實行城鎮汙水處理廠運行責任追究制度。
對虛報運行數據的城鎮汙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按照特許經營、委托運營協議或服務合同進行處理。
對擅自停止運行、閑置或者非正常運行城鎮汙水處理廠,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運營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因進水嚴重超標造成汙水處理廠癱瘓或設備損壞的,依法追究相關排汙單位的責任。
未按時足額繳納汙水處理費,導致城鎮汙水處理廠非正常運行或關閉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城鎮汙水處理廠的監管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