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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XI)對洗錢罪的量刑

洗錢犯罪的案件背景

洗錢罪的本質是轉移、掩蓋用於犯罪活動的非法資金,並在形式上合法化。這種行為不僅嚴重助長了腐敗及相關犯罪,而且損害了合法經濟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因此,在幾次刑法修正案中,國家不斷地對這壹罪名進行與時俱進的修改,加大了處罰力度,降低了犯罪門檻,從而降低了犯罪率。讓我們通過案例來深入的看看這個罪名。

洗錢犯罪案例總結

被告人A在2017至2018期間,明知其弟B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為掩飾、隱瞞相關款項的來源和性質,按照乙方的指示,將他人提供的現金600萬元、黃金25公斤(折合人民幣66055438+00000元)轉移至其位於浙江省寧波市的住所。隨後,乙方陸續從甲方處取走上述600萬元現金。2065438+2009年8月乙案發後,甲方在妻子丙的幫助下,將25公斤黃金遺棄在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定海路旁的清淤河中。

2065438+2008年8月,被告甲在乙方的指使下,與丙方實際控制寧波甲公司..2018年9月至110年9月,在乙方的安排下,甲、丙方通過虛構的寧波A公司、福建B有限公司、浙江C公司,將乙方正常收受的1155800余元賄賂進行偽裝..

2016至2018,被告人A * *收受B給予的人民幣63萬元、美元2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75.9萬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A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到案偵查,並於同年6月10+03日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後A、C帶領公安人員打撈黃金10公斤。我院審理期間,甲方返還違法所得43萬元。

法院對洗錢案的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A在明知是受賄所得的情況下,與C合謀,采取轉移隱匿、虛構交易等手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且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且情節嚴重,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a積極幫助他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和辯護人的從輕處罰意見應當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A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二、犯罪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洗錢案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和收益,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違法所得和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十四條修改為:“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資產跨境轉移;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與他人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聯系、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轉化、轉移方法、被告人的供述等情況認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其不知情的除外:

(a)明知他人從事犯罪活動而協助轉換或轉移財產;

(二)無正當理由,以非法手段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產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變更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產的;。

被告人將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某壹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收益錯認為刑法第191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洗錢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洗錢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多次洗錢的;

(二)因洗錢被刑事調查的;

(三)拒不說明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回的;

(四)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洗錢行為實施兩次以上,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處理的,洗錢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洗錢犯罪的立案和起訴標準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十八條【洗錢案件(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罪、貪汙賄賂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的犯罪所得, 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應予立案。

(壹)提供資金賬戶;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2011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十條洗錢案件(刑法第65438條+091)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為了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訴。

(壹)提供資金賬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

洗錢犯罪案例分析

1.本案中,被告人A在明知乙方貪汙受賄的情況下,仍按照乙方的授意,對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進行轉移、隱匿、虛構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已構成洗錢罪。

2.本案中,甲方從他人處轉移現金600萬元、黃金25公斤(折合人民幣66055438+0,000元)至其浙江寧波住所藏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二條,可以判定為情節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的修改重點有四點:壹是刪除了“明知”和“協助”的表述,既降低了本罪的主觀認定標準,又打破了洗錢罪只能由其他犯罪人構成的限制性框架;二是刪除了罰金限額的比例,賦予了司法機關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三是修改了對單位洗錢犯罪的處罰規定,加大了處罰力度,嚴懲單位洗錢犯罪;四是修改了洗錢方式,擴大了洗錢範圍,降低了犯罪門檻。由此可知,國家依然堅持加大打擊力度,懲治金融犯罪的態度,從主觀認知到客觀危害都做了相應的調整。

洗錢罪重點是7種上遊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洗錢罪上遊犯罪的擴張壹直是我國洗錢立法研究中爭議的焦點之壹。雖然壹直存在爭議,但筆者相信國家立法機關壹定會根據司法實踐做出公正、適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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