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接受和培養外國留學生(以下簡稱留學生)是我國應當履行的國際主義義務,也是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經貿合作,增進我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友誼和了解的壹項戰略性工作,應當積極認真地做好。
第二條接受留學生應當遵循我國的外交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顧派遣國的情況,實行堅持標準、擇優錄取、創造條件、逐步增加的方針。
第三條留學生的教學和培養基本按照各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進行,但可以根據留學生的情況和要求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四條對外國留學生的學習要嚴格要求,認真幫助;政治上的正面影響,不強加於人;妥善打理自己的生活,認真經營。
第二章工程驗收
第五條接受國際學生的類別為中專學生、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進修生。留學生僅限於中國對外開放的專業。絕密專業壹般不收留學生。保密專業接受外國留學生,由學校報上級審批,再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凡以政府名義接收的國際學生,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在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高等學校通過校際交流或其他方式接收的留學生,由接收機構審批,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留學生的學歷、年齡和健康狀況應當符合中國接收留學生的規定。留學生來華後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和我校的規章制度。
報考理、工、農、醫、管類本科和研究生的,需參加入學考試(另有約定的除外)。本科考試不及格,接近錄取標準者,可先入預科壹年,期末考試合格後再入本科,或入大專或中專,或退學。考研不合格者,可安排為進修生。進修生的專業壹般要和本人原來的專業壹致。
第八條來華學習的外國留學生持普通護照。凡持有外交、公務或特殊(或公務)護照者,須在入學前由相關駐華使館出具照會,聲明放棄在華學習期間的相關特權,並向中國公安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章教學工作
第九條搞好教學是培養留學生的中心環節。要根據中國的教育體制和教學計劃,結合留學生的實際情況,安排好教學。要加強教學研究,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留學生的學習不僅要嚴格,還要照顧到他們的特點和困難。必要時可以增減課程和內容,也可以單獨上課,讓他們學到真本事。
第十條不能以漢語為專業學習的留學生,來華後需要學習壹年基礎漢語,通過漢語水平考試後才能進入專業學習。本科學習中國的語言文學、歷史、哲學、中醫需要學習兩年基礎漢語。基礎漢語和預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專業學習年限。
政治理論課是哲學、政治、經濟、科學社會主義專業留學生的必修課。對於學其他專業的留學生來說,是選修課。中國概況班或專題講座,留學生自願參加。
體育課是選修課。
第十壹條中專生、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完成學業並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畢業證書;成績不合格的,頒發結業證書。凡休學者,按有關規定發給證書,在證書上註明學習年限。進修生完成進修班學習計劃,頒發進修班學習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本科和研究生可以授予相應的學位。為方便本科畢業生回國後就業,根據派遣國的需要,可在獲得工學、醫學、農學學士學位證書上註明持有人具有工程師、博士或農藝師工作資格。
第十二條關於國際學生使用教材、書籍、檔案和資料:
教科書、講義、參考資料等。提供給本專業中國學生的,原則上應提供給國際學生。留學生可按規定向圖書館借閱圖書、報紙、期刊、文獻資料。允許外國學生訂閱國內出版物、報紙、學校刊物和參考消息。如因專業學習需要,不涉及國家機密,經學校領導批準,可向外國留學生提供國內未公開發行的圖書、期刊和資料。
(2)影印的外文圖書、期刊和資料,除影印時標明禁止外國人閱讀的機密圖書、期刊和資料外,外國留學生可以在圖書館借閱,但不得復印。
(三)外國留學生因專業學習需要使用中國歷史檔案,應按國家檔案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4)凡學校發給留學生的專業學習的教材、講義、資料、學生自己的學習筆記、錄音、錄像、照片,均允許攜帶或郵寄出境;其中,在國內非公開發行的圖書、期刊、資料,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出具證明,海關憑證明允許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第四章專業實踐和社會調查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教學計劃,安排國際學生與中國學生共同學習或者獨立學習。
與專業相關的社會調查是教學的壹個組成部分。根據學校和地方商定的研究課題和調查大綱,可以安排文科生到相關地區和單位收集信息和數據。
第十四條留學生實習或考察計劃由學校審批。要開放地區和非涉密單位,學校可以自行聯系。到保密單位的,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審查,經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抄送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前往D類地區,除辦理上述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得相關大軍區同意。去B、C、D區,需要在去之前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旅行證。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壹些工廠、礦山、商店、建築工地、醫院、農場、鄉村作為外國留學生開展專業實踐和社會調查的固定場所。接待單位應在當地外事辦公室的領導下,制定規章制度,派員指導實習。對於留學生的生活,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向當地商務部門申請副食等生活用品,必要時可以適當照顧,不做特殊安排。
第五章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活動的管理
第十六條。我們應該為國際學生提供入學教育,介紹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幫助他們了解我們的教育制度,適應我們的生活習慣。結合留學生的思想狀況,經常進行勤學、遵紀守法、團結友好的教育,幫助他們了解中國的政治、歷史、文化、經濟、風俗習慣,根據不同的受眾介紹中國的政治主張。
思想政治工作要有針對性,耐心細致,靈活生動。鼓勵中國教師和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朋友。
第十七條外國留學生可以在其學校參加中國的公開政治活動和中國學生會的相關活動。在國內,留學生可以參加國內外重大節日、紀念日和活動的集會、遊行等活動,學校要加強領導,做好組織管理工作。
外國學生不允許在中國參與政治活動。
第十八條在保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經學校批準,外國留學生可在學校指定的場所和範圍內舉行本國或多國慶祝本國國慶節、獨立日和革命日的活動,如放映電影、舉辦圖片展、張貼宣傳品等。,但不得有反華、淫穢或攻擊第三國的內容。學校如果發現不適合放映和展覽的內容,應要求他們切斷、更換或停止活動。
第十九條留學生的重要傳統節日或宗教節日(如宰牲節、聖誕節、復活節等。),學校不放假,如果學生請假,可以給壹至三天假;那些從外地返回中國大使館度假的人被允許不超過七天。這所學校不提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如果留學生想在寺廟或教堂舉行宗教儀式,可以自己聯系。
第二十條留學生在校內成立以學習、聯誼為目的的國內或跨國學生組織,由組織者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後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成立跨學校、跨地區的組織,舉行集會、遊行,應當由組織者按照我國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辦理。
第二十壹條外國使(領)館工作人員在學校會見本國學生,應當按照接待制度執行。如果要求學校提供場所,可以同意。如果要求學校安排與其他國家的學生見面,或者舉辦有其他國家學生參加的活動,應當根據不同的對象和條件,要麽拒絕,要麽允許他們自行聯系。
外國留學生或外國駐華使(領)館邀請我師生到使(領)館觀看電影或參加其他活動,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在政治理論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學中,應當劃清政治問題、學術問題和生活方式的界限。在政治問題上,要劃清認識模糊、政見不同和誹謗挑釁言論的界限。如果有模糊的認識,要耐心解釋;對於政見不同的人,要正面闡述自己的觀點,求同存異;對於誹謗性、挑釁性的言論,我們要鄭重表態,但不要糾纏不清。在學術問題上,允許學生自由討論和發表意見,不要強求壹致。只要不違反校規和中國法律,就不要幹涉生活方式問題。
第六章學籍管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籍管理規定認真管理。對於遵守學校紀律,學習成績優秀的留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表揚,頒發證書和獎品,或者召開表彰會,在全校公布。
留學生在校內外做好事,學校應及時口頭或書面表揚,並酌情頒發適當的獎品。學校應將受表彰留學生的情況書面通知駐華使(領)館或派遣單位。
第二十四條對犯錯誤的外國留學生的紀律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拘留、開除學籍、開除學籍。
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須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國家教委批準。其他處分由學校決定。
當留學生可能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時,學校應提前向當事人書面重申規定,說明後果,並抄送相關駐華使(領)館或派遣單位,爭取其配合。對於壹年內有進步的留學生,處罰可能會解除。經教育不改者,可令其退學;責令休學的審批機關按照本條第二款辦理。
壹旦決定給予紀律處分,學校除向當事人宣布外,還應書面通知有關使(領)館或派遣單位。
第二十五條對外國留學生的成績考核、晉升和留用(降級)、休學和退學管理,原則上應與中國學生相同。在預科學習的人不留級。凡實行學分制的高校按照各校的規定執行。如果相關駐華使(領)館索要留學生成績單和學習評語,可由學校直接提供。
第二十六條留學生因病短期內不能康復或因出勤、成績考核等原因需要休學、休學的,由學校領導批準,書面通知有關使(領)館或派遣單位,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教委備案。
外國留學生如需休學,需由駐華使(領)館或派出單位向學校出具證明,經學校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教委備案。以政府名義接受的外國留學生要求復學、轉學、轉專業、變更學生類別、延長學習期限,由駐華使(領)館或派遣單位報國家教委審批;通過校際交流或其他方式接受的留學生,由學校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教委備案。
第七章生活管理和社會管理
第二十七條必須認真做好留學生的生活管理和社會管理工作,保證他們正常的學習和生活條件,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和安全。要嚴格執行管理制度,教育他們自覺遵守。應盡可能滿足對他們的合理要求;不合理或無條件的要求應及時說明。
第二十八條我們應當適當照顧留學生的物質生活,但它不同於招待外賓和專家。我們應該關心他們的健康,努力做好飯菜,註意飲食和環境衛生。我們應該尊重他們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習慣,照顧他們的飲食特點。留學生食堂應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並註意改善管理。留學生工作需要購買的車和房子,要保證留學生生活和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積極為留學生組織健康的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當地文化體育部門應當為此提供便利。學校要做好留學生的日常醫療保健工作,衛生部門要指定醫院負責留學生的醫療保健和住院護理。
第三十條學校在假期可以組織留學生旅遊、參觀,了解中國文化、經濟建設的成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要統壹協調安排。費用標準和負擔辦法按有關規定辦理。學習期間不請假外出旅遊;周末外出的旅客,不得影響正常學習。
臨時回國、前往第三國或港澳地區的外國留學生,應由有關駐華使(領)館提前十天通知學校,經學校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壹條加強對外國留學生戶籍和宿舍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外國留學生在我校的戶口及變動情況,應按規定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留學生畢業、畢業、退學等。,學校應及時辦理退學和註銷戶口手續。留學生應遵守學校的會客和留宿制度,按規定辦理會客和留宿登記申報手續。在學校暫住的外國人(不接受外交或公務護照者),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應當教育留學生和與留學生有頻繁接觸的中國公民正確對待不同國家男女之間的社會、戀愛和婚姻問題。不要幹涉留學生和中國公民之間正當的交流和戀愛。除壹般不允許在校期間結婚的中專生、專科生和本科生外,其他希望與中國人結婚並符合中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的學生,可允許向中國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學校不為情侶提供房間。
第三十三條對群眾和服務人員進行國際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防止或者克服民族主義和種族主義。對留學生熱情友好,以禮相待,不卑不亢。參與留學生工作的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做好社會管理工作。留學生違反紀律、規章制度或有輕微違法行為時,有關單位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按規定處理;有關單位未予制止,有可能擴大事態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請求協助。
第三十四條留學人員的行為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他人利益時,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約束其行為。留學生違法需要被拘留、責令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或者報請公安部)通知有關駐華使(領)館或者派出單位,並及時通報外交部和國家教委。留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由公安、司法機關依照我國法律處理。
第八章組織和領導
第三十五條留學生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歸口管理。其任務是:
(壹)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留學生工作的具體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根據有關國家的要求,協商並簽訂互派留學生協議;
(三)制定接收留學生的計劃和方案;
(4)負責留學生工作的對外談判、留學生的接收和院校的分配;
(五)檢查和總結留學生工作,交流工作經驗;
(六)處理各有關單位有關留學生教學和管理的重要問題;
(七)按照國家接收計劃,負責留學生專項經費的分配和管理,並向財政部統壹編報年度決算。
第三十六條外交部與國家教育委員會合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有關方針政策和需要協商的問題。
第三十七條文化部根據來華留學生接收計劃,與有關國家簽訂文化協議,指導開展留學生文化娛樂活動。
第三十八條有關駐外使(領)館在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有關留學生事宜的對外談判;組織來華留學生考核,審核學生申請材料,推薦錄取名單,向派出方和留學生介紹中國有關情況和規定;辦理來華留學生簽證;調查了解留學人員派遣國的教育情況和留學人員回國的相關情況,並及時向國內匯報。駐外使(領)館應就接收外國留學生及接收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國家教委征求意見。
第三十九條公安部負責指導地方公安機關管理留學生入境、出境、居留和旅行,留學生安全保衛和違法事件處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外國留學生在其所在高等學校的教學和實習安排,為接受外國留學生提供必要的便利和相關經費。
第四十壹條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留學人員工作的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牽頭協調,負責外事政策落實和宣傳教育。在教育部門的歸口管理下,負責日常管理、教學、實習、差旅等工作的協調和組織。
當地公安、商務、衛生、體育、鐵路、交通、郵電、海關等涉及留學生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留學生的社會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十二條有關高校應切實加強對留學生的教育和管理,並將其列入議事日程。正、副校(院)長中應有壹人負責留學生工作。學校可設立留學生辦公室,負責留學生的接待、思想政治工作、日常管理和與有關使(領)館的聯系。教務、部門、後勤、保衛部門要分別做好留學生的教學、生活管理和安全工作。學生應協助學校開展留學生課外文化活動,促進友好交流。
第四十三條應當選派政治和業務條件好、熱心留學生工作的教師和幹部從事留學生教學和管理教育工作,建立穩定的教師和幹部隊伍。留學人員管理幹部是外事幹部,應根據工作需要享受相關待遇,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