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以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提供法律意見,與調查機關協商。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法律咨詢,告知其采取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和適用程序等法律規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自行撰寫供述,有權查閱、修改偵查人員的訊問筆錄;有權獲知調查機關的鑒定結論,並對鑒定提出異議;申請調查人員回避等權利。
2.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進展情況,對涉嫌罪名和量刑進行詳細分析。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後,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包括家屬在內,任何人不得與其見面。所以這個時候律師的介入可以穩定嫌疑人的情緒,傳達家屬的關心。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找到案件的切入點。
5.會見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避免刑訊逼供。
6.代理投訴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非法侵犯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律師可以代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二、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律師事務所完成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以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檢察院發函和委托書,告知檢察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律師有權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和其他鑒定文書。
3.與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和會面。
律師可以直接、獨立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並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4.經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6、經檢察院許可,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證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7.申請取保候審。
8、與檢察機關交換意見。
三、法院審理階段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
案件既然移送法院,被告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律師事務所完成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以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壹審階段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法院發函和委托書,告知法院我們將作為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2、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3.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在查閱案例資料時,我們將主要關註:
1可能影響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形,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主觀目的、手段和後果;
被告人無罪、罪輕、自首、立功的事實和材料;
3.鑒定材料的主體和內容是否合法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
4 .受害人的殘疾或損失;
5.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手續是否完備;
6 .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訴是否影響本案的性質;
7 .證據是否合法,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8 .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
4.與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和會面。
1被告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2被告人是否認可起訴書指控的罪名;
3 .是否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事實或者線索;
4是否存在超期羈押;
5是否侵犯了人身權利;
6.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庭審過程,以及其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7.告知被告人庭審中的註意事項;
8.了解檢察院和法院的公訴人的構成,確定是否有回避的理由。
5.經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7.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8.經法庭許可,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證人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9.向法院申請向檢察院調取需要當庭出示的證據材料。
10,法庭辯護。
1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向被告人提問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提問。被告人不承認被指控的罪行的,應當詢問情節和理由。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脅、誘導或者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異議;2.向鑒定人和證人提問;
3.對控方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4.法庭辯論,提出辯護意見;針對控告人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見和理由。
壹審判決後,上訴期間,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及時給予法律幫助,征求是否上訴的意見。
(二)二審階段
當事人或者檢察院提出上訴的,在當事人辦理二審委托手續後,擔任公訴案件的二審辯護人。如果二審的案子開庭,我們的服務和壹審的壹樣。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可以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並提供新的證據。根據案件情況,律師可以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第壹百七十六條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