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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怎麽判?

壹。概念

遺棄罪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此類條件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他們之間沒有關系,就不會出現遺棄的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定的贍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仍有贍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同,但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父母應負擔子女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義務;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贍養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的義務;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對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遠親拒不扶養的,不應認定為遺棄罪。但是,根據立法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則應認為是壹種權利義務撫養關系:由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撫養長大的人,對其所扶養的人負有撫養和扶助的義務;在長期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贍養關系,如老保姆對待遇的漠視,多年來幫助雇主撫養孩子和做家務,雇傭壹種方言來贍養她的晚年生活,都應該得到確認和保護。

②主觀方面

主觀上,本罪具有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拒絕贍養的動機各種各樣,比如有的把老人當成負擔拋棄;有的以離婚為借口拒絕撫養孩子;有的拋棄子女為再婚創造條件;有些人為了迫使對方離婚而拋棄妻子或丈夫。總之,逃兵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或其他卑鄙的動機。

③對象

本罪的客體是受害者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僅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還規定了家庭成員應當履行的贍養義務。有能力承擔贍養義務而拒絕履行,侵犯了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無法獨立生活的人的平等權利。遺棄罪往往會對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社會輿論所不齒,也會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⑷客觀方面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拒不扶養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以下情況的人:

(1)因老、殘、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對於因年幼或智力障礙而無法獨立生活的人,除了有這種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存在遺棄問題。

1,行為人必須有扶養義務。這是本罪的前提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有義務贍養哪些家庭成員。贍養義務基於三個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同權利和義務:贍養和撫養、贍養和撫養以及贍養和撫養。

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既是壹項社會義務,也是壹項法律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兄弟姐妹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也是如此,但這種義務的產生必須符合法律條件。子女有要求父母贍養的權利:在壹定條件下,孫子女有要求祖父母贍養的權利,兄弟姐妹有要求兄弟姐妹贍養的權利。對於另壹方來說,有贍養的義務。這項義務必須針對未成年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兄弟姐妹,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也包括在內。

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是無條件的法定義務。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完全平等。任何壹方既有贍養另壹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另壹方贍養的權利。因此,已經形成了壹種贍養和受贍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狹義的贍養關系。第壹個妻子的相互支持關系必須建立在夫妻關系的基礎上,這是壹種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壹旦這種婚姻關系終止,那麽這種贍養關系也將終止。

至於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也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從父母需要子女贍養的那壹天起,這種義務就是無條件的。在壹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和孫子女的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贍養義務也是如此。父母有贍養子女的義務,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壹定條件下,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有贍養孫子女和兄弟姐妹的義務,孫子女和兄弟姐妹也有贍養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義務。但是,行使這壹義務的先決條件是,由於年老、體弱或疾病,人們喪失工作能力,生活困難或行動不便,需要支持、護理和照料。

2、行為人能負擔但拒不贍養,能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能滿足自己、子女和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當時當地標準)。行為人是否有承擔能力,這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支出情況具體認定。如上所述,這裏所謂的贍養應該從廣義上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贍養。

所謂教養,是指在壹定條件下父母對子女、祖父母對孫子女、祖父母對孫子女、兄弟姐妹對弟妹、社會教育等方面的關心和幫助。

所謂贍養,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子女對父母、孫子女對祖父母、孫子女對祖父母、兄弟姐妹對兄弟姐妹在生活和精神上的關心和幫助。

所謂贍養,從狹義上講,是指夫妻之間在生活上的支持以及其他方面的關心和幫助。“拒絕扶養”是指行為人拒絕履行長輩對晚輩的扶養義務、晚輩對長輩的扶養義務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具體表現為不提供幫助,離開依賴者或把依賴者放在他無法支持的地方。在行為內容上,拒絕扶養不僅指不提供經濟供給,還包括對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給予必要的生活照料。“拒不贍養”在客觀上揭示了本罪的犯罪行為為不作為,即消極不履行贍養義務,如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不承擔經濟供給義務,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照顧等。

3.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惡劣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換言之,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罪的情節惡劣:被害人因遺棄罪受重傷、死亡;受害者沒有生活,流離失所,因被遺棄而被迫在街上乞討;因為被遺棄,受害者走投無路,被迫自殺;行為人經多次教育拒不改正,致使被害人生命處於危險境地;遺棄手段非常惡劣(如遺棄中的毆打、咒罵和辱罵)等。

第二,懲罰

第二百六十壹條遺棄罪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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