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黃海濕地資源,是指黃海濕地及其賴以棲息、生存和繁衍的野生動物資源。第四條黃海濕地保護遵循全面規劃、全面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黃海濕地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海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黃海濕地保護管理經費和生態補償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海濕地保護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內容,每年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黃海濕地保護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成立黃海濕地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解決黃海濕地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海濕地保護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黃海濕地保護工作。第八條黃海濕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轄區內黃海濕地的保護責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保護黃海濕地,及時勸阻和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破壞黃海濕地的行為。第九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濕地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濕地保護意識。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推廣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成果的應用。第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黃海濕地的義務,並有權舉報破壞和侵占黃海濕地以及狩獵和采集野生動植物的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平臺,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
鼓勵和支持組織和個人以誌願服務和捐贈等形式參與黃海濕地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保護黃海濕地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黃海濕地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黃海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黃海濕地保護的區域範圍、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重點、保障措施、保護投入和利用方式,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紅線規劃和水資源規劃相銜接。
有關部門編制涉及黃海濕地保護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嚴格實行黃海濕地統壹管理。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黃海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或調整。確需修改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重新報批、公布和備案。第十四條黃海濕地名錄管理系統。
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黃海濕地保護規劃,編制黃海濕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黃海濕地名錄應當載明黃海濕地的名稱、保護級別、保護範圍、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第十五條黃海濕地保護制度。
列入《黃海濕地名錄》的黃海濕地,根據其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可分為國家級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
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認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未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黃海濕地,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市級重要濕地:
(a)面積超過500公頃;
(2)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典型;
(三)有生物多樣性或者珍稀瀕危物種分布;
(四)其他需要納入的重要濕地。
未被認定為市級以上重要濕地的黃海濕地,可以認定為壹般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