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有權決定使用拘留的機關壹般是公安機關。在自偵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也有權對犯罪後企圖自殺、脫逃或者逃跑,以及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勾結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拘留。
壹.刑事調查: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明犯罪,抓獲罪犯,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1.偵察活動包括:
(1)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
(二)勘驗、檢查、搜查_;
(三)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4)扣押、凍結存款和匯款;
(5)鑒定;
(六)通緝逃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2.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進行審理、核實。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各種手段和措施進行調查,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3.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詳情如下:
(1)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二)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3)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
1,拘役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壹,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予以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3.但公安機關依法有權決定和執行拘留的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也有權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作案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2)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逮捕的執行:
逮捕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之壹,旨在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予逮捕:
(1)可能犯新罪;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逃跑的;
(六)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供述和處罰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七)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八)被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四,預審:
預審是指在某些刑事訴訟中,在法庭審理之前對刑事被告人進行的預先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壹百壹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進行核實。